[百姓声音]沈阳检察院对民事抗诉案件作出"不予监督决定"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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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11 03: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特殊紧急控告
  请求依法依纪严查
  辽宁省检察院与沈阳市检察院拒不履行监督职责,对民事再审抗诉案件相互推诿转嫁责任擅自改变案件类型,枉法作出一纸"不予监督决定"味理欺心袒同僚"滥用监督权,究竟执行的是国法还是家法?抗拒中央巡视组督办的案件追责辽宁二级检察院:被控告机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顶风违纪"司法不作为
  民事案件十年再审五次,不提请抗诉为哪般?
  我是辽宁辽中县访民李平(民事抗诉再审申请人)因与辽中县老观坨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审一民再申字第029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不依法审监,侵害李平的诉权。原辽宁高院副院长陈英纠集立案庭3法官"私设公堂"审黑案,伪造司法文书[2006]辽立民监字第321号民事裁定"至函"沈阳市中级法院“指令"在再审中"切实保护残疾人李平的合法权益,因多次进京上访中央相关领导非常重视,再审要做到"案结事了,不留隐患"该裁定审判组合违法"其中"黑幕背后隐藏着大司法腐败问题。
  2008年9月22日沈阳中院:到我被拘禁地沈阳学习班"黑监狱"审黑案,庭审合议我被莫名变成罪犯。沈阳市原公安局长许文有违法下达命令!将我发配劳教,关押灰牢。辽中公安警察2008年11月10日将我强制带离黑监狱换押辽宁马三家女子劳教所,这是对一个享有政治权力的公民人身迫害。2008年11月20日沈阳中院法官阚铁华到劳教所宣布"纠正错案”撤销原沈阳中院终审判决指令辽中县法院再审,我认为下级怎么能纠正上级法院错误判决,拒签送达回执"劳教期满2010年1月15日辽中县法院作出第三次再审改赔付180917元将己被撤销的2003年无效判决作为死亡赔偿依据,违反法律溯及力。我不服!!沈阳中院继续第四次再审,作出撤销辽中县法院再审判决,变更赔付死亡赔偿金230917元,辽宁三级法院一而再,再而三无限再审"程序违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该法第18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8,审判组织的组合不合法的。13,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事实证明:本案己不具有可撤销,变更再审判决的内容,而应该使用确定判决无效,以确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提请抗诉再审,查清案中案事实真相。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第200条情形:应当提出抗诉。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符合受理抗诉条件,应当制作"不提出抗诉决定书"法律也为公民提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平台,表达诉求以合法的方式进行处理。依据此规定:李平特申请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移送案件,提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真相:2014年12月20日我向辽宁省检察院递交抗诉状,省检说应由市检察院移送。2015年4月5日市检受理我抗诉申请。2015年7月20日一位自称是市检办案的检察官024一22768290打电话质问我抗诉状递錯了,市检察院管不了辽宁高院案件,我反驳说:市检应移送省检抗诉材料程序沒有错误,这位女检察官又说:你这个人怎么谁说的话你都信哪,再说你这个案子省法院自己就应该纠正,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哪谁也沒办法……我说:辽宁高院审判组成不合法,伪造民事裁定书,再审改判死亡赔偿计算错误。这位检察官很生气的说:得了你别说了我管不了啦就挂断电话。2015年7月27日我收到沈阳市检察院邮寄的沈检民(行)监[2015]2101000273"不予支持申请监督决定书"这位只听电话不见其人的检察官,在邮件上未签署名字只签姓"周"。该检察官竟然超越职权,替代辽宁省检察院对案件的定性结果枉法作出"不予监督决定"把一个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办成一个冷处理很巧妙的作出一纸荒诞离奇怪胎的"不监督决定"女检察官在办案中很清楚案件"类型"的基本事实。
  从我递交的再审抗诉状和控告材料及DVD音频"录音证据"办案检察官己发现原辽宁高院副院长陈英纠集3法官,给医院下达(2006)辽立民监执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给我下达(2006)辽立民监字第321号民事裁定书,妙施连环计策集体共同合谋"结成一条"利益链条,侵占贪污死亡赔偿执行款,徇私舞弊,以春风行动"法律救助"名义胁迫我接受20万元,我认为巨额救助是陷阱,变相与我分割死亡赔偿金才是真。所谓救助的20万元只不过是抢救我丈夫时,我所承担的医药费,护理费,丧葬费20万元的数额。我断言拒绝这毫无法律依据的救助,认为免则医院赔偿责任由政府为其"买单"该理由不成立。同时我揭穿其司法暴徒们"强盗式"审判的嘴脸。我提出1,省院依法作出判决结果。2,依法退还非法所得。3,追责伪造司法文书枉法裁判责任人的责任。4,立案庭法官不具有审判资格。所谓"春风行动"法律救助的背后隐藏着为将灰色收入变合法将死亡赔偿款"汇入个人银行卡号。以防败露"贪赃枉法"三级法院一而再,再而三无限再审,程序空转,违反法律溯及力,将己撤销的无效判决作为再审改判赔偿依据,量身制作再审裁决。最高法院发布《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严格限制发回重审的随意性,确保再审案件及时纠错。本案件不具有可撤销变更再审判决內容,应依法提请抗诉,以确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法官代表国家适用法律,手中掌握着审判的权力如"执法不公"怎么能体現出法律的公正性?"检察监督"不能主持公道, 是一个注定经不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审判组合违法,检案院不监督为哪般?
  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四)项规定:审判人员审理民事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人民检察院应提出抗诉。沈阳市检察院作出"不监督决定"擅自改变案件的"类型"市检恶意截取拒不向省检移送抗诉案件,当我向省检反映市检枉法办案,省检竟然又以市检作出"不监督决定"为由拒绝受理抗诉。面对二级检察院相互推诿,转嫁责任,主观故意规避辽宁高院审判组合违法的这一事实。乱行使检察监督权"试问代号:024-22768290沈检民行处这位女检察官你作出的一纸"不监督文字游戏书"你敢站出来说这是正义的司法结论吗?我指控检察官你枉法办案顶风违纪你敢说这是对你的诽谤诬告吗?党的原则是:任何人不能凌架于党纪国法之上,检察官的监督权力也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 强调:党纪国法不是"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决不允许任何人把执法权变成私器,牟取私利,满足私利,决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为。努力让每个人民在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权由法定,法律之外行使权利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辽宁二级检察院,以各种因由不提请抗诉的黑幕背后"己暴露出"并非法律制度因素拒不变,而是人为的因素掌控所致。目前"不予监督决定"造成我精神巨大打击,上访无路,上告无门,至今都无法走出心里的阴影,心灵的创伤难以抚平。
  依据《检察人员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条例》有关规定: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造成错案的,追究错案责任人法律责任,纪律责任。最高检察院发布《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纪律处分办法》的通知:对违法办案不主动检查纠正。甚至隐瞒掩盖的违反案件管辖规定,越权办案。依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七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滥用职权和漠视法律,正确行使检察裁量权。
  事实证明:辽宁二级检察院明知辽宁高院审判组合不合法,却避事实而不提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将检察监督权变私器,肆意触犯民意,欺压受害人,泯灭良知,正义在流泪!!我所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且己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相互印证其证据的关联性足以证明“不监督决定"侵害其诉权。我所指控检察院司法不作为,剥夺我有抗辩的权力,在腐败的魔爪下抗争,捍卫合法权益,这不仅仅是为了我个人遭遇不公的怨恨,也是依靠法律从根本上遏制检察官枉法办案的的势头,维护公平正义不在发生与我同类似的恶性"典型“司法侵权事件?依据《检察官职业基本行为的规范》第十条:坚持客观公正,严格执法,杜绝违纪违法办案,秉公办案,使所办的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检察院2015年9月28日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追责辽宁省,沈阳市两级检察院被控告机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拒不履行检察监督的法律责任,纪律责任,彻查案件背后有重大司法腐败问题,还受害人一个公道!这也是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匡复。
  控告人:李平
  手机:13080891481
  2016年10月21日
  违反审判纪律的七份枉法裁决书
  附:一审、辽中县人民法院【2003】辽民权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枉法判决
  原:二审、沈阳市中级法院【2004】沈民权终字第407号民事判决枉法判决
  第一次再审、辽宁省高级法院【2006】辽立民监字第321号伪造裁定渎职
  第二次再审、沈阳市中级法院【2008】沈民再终字第69号裁定,程序违法
  第三次再审、辽中县人民法院【2009】辽审民初再字第1号再审判决渎职
  第四次再审、沈阳市中级法院【2010】沈民再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侵权
  第五次再审、辽宁省高级法院【2012]:辽审一民再申字第0029号民事裁定
  附:证据[检察院不监督]正义在哪?
  1. 2005年12月辽宁高院:[民事再审立案登记表],省院造假根本就沒有立案
  2,2006年5月沈阳中院:[至高院案卷移送函第97号]签发法官拒绝签署名字
  3、2006年7月辽宁高院:[邮递维权信访函]:要求省高院出具申诉立案通知书
  4,2006年7月辽宁高院:[辽法督办字第226号]:未立案竟然变成督办案荒诞
  5,2006年8月辽宁高院:[副院长陈英指使女诉讼托]:勒索钱财未遂脑凶成怒。6,2007年4月辽宁高院:[审监庭询问笔录]假审判员诱使接受20万法律救助
  7、2007年4月辽宁高院:[申诉立案通知书]:假审监庭长拒绝填写案卷号造假
  8、2007年6月辽宁高院:[邮递维权上访信函]:至原院长肖声一封求助信函
  9、2007年6月辽宁高院:[邮递维权上访信函]:至假审监庭长龙治秋求助信
  10、2007年10月省政法委[邮递维权上访信函]至李峰书记确认20万元救助11,2007年12月最高检院:[来访人员登记表],举报陈院长侵占死亡赔偿金
  12、2008年5月辽宁高院[申请再审登记表]审黑案败露后竟然重新立案再审
  13、2008年5月辽宁高院[辽立民监字第321号裁定]假审判长伪造司法文书14,2008年5月辽宁高院[送达回证:辽立民监字笫321号裁定]法官拒签名字
  15、2008衣6月辽宁高院[至沈阳中院退案卷函],经办人签发法官拒签名字
  16、2008年9月辽宁高院[至函沈阳中院指令再审]:案结事了,不留隐患伪造
  17,2011年4月最高法院[己审查处理案件终结]省院造假上欺人大最高法院
  18,2011年6月辽宁高院[驻京出具上访联系单]沈阳中院按照判决全部执行19,2011年8月刑事拘留[沈阳市看守所]法院冒充公安截访将李平劫持拘留
  20、2010年2月24日视频[沈阳市电视台"法行天下"栏目组,记者采访李平医疗损害赔偿一案,病残老妇进京维权替夫申冤法院迟来的公正。有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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