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处楼盘,2010年7月20日经规划局批准了总平图,以后开发商断断续续地进行了场地平整等前期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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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1-5-12 14: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年1月20日,我市政府下发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版)》。11年2月16日,规划局为开发商放线。也就是在放线施工的同时,我们才知道开发商的楼盘与我们住户的楼间距与11年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版)》严重不符,但规划局却说,批准时间是10年的7月20日,因此,只能适用11年以前的规定。因此,我们的问题是:

1、规划局在批准开发商的总平面图时,没有经过公示,规划局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那么规划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可以撤消或变更?

2、虽然批准是时间是10年7月20日,但规划局在为开发商发线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却是在11年2月16日,因此,我们认为规划局在放线时必须遵守11年的文件。这种看法是否合法?
请各位专家指教!
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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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5-12 14: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公示过?你确定吗?如果真的没有公示那就是程序有问题。不过按照批准时间倒是合法的,而不是按实际定线的时间。但是没有公示的话就要从这个上找他的违法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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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5-12 14: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找城市规划监督部门进行解决,违反相关规定即使建好也是可以解决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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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5-12 14: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先审批后施行,但如果没有公示就是程序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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