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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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2-8-17 23:0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一、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个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余备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 联合国宪章 第二十三条二、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任期定为二年。安全理事会理事国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后第一次选举非任理事国时,所增四国中两国之任期应为一年。任满之理事国不得即行连选。三、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当有代表一人。 《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七条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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