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浦城叶庆孙涉嫌诈骗,受害者的诉求没人理睬,叶庆孙却很嚣张!(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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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1-1-27 02: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贴;尊敬的各位网友:您好!我们受害者,向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反映一个真实问题,敬请相互转帖。关于福建龙浦高速公路叶庆孙利用武夷山市郑振裕承包的工程说是他自己承包的工程,(暨郑振裕签订合同文书,他委托叶庆孙现场工程管理)虚构事实,以要交合同押金130万为由。进行非法集资,拉拢他人合伙进行诈骗得款人民币102万元。此事也多次上访浦城县、南平市、福建省、国家信访局等有关单位反映。领导都非常重视,浦城县公安经侦大队也于2012年12月24日受理此事。可是叶庆孙仍然逍遥法外,气焰嚣张。他与2013年1月10日下午在浦城龙浦公司会议室大打出手。会议的主题也是想解决上访人的诉求事宜。在会领导有中铁十五局河南洛阳总局纪检李书记一行4人,还有浦城龙浦公司、及浦城项目部等有关领导共二十多人参加会议。叶庆孙公然在会场上大打出手,还招集一群小流氓在会场外守候。想让我们受害者不敢声张正义,如此胆大妄为,究竟是哪位保护伞在作怪。2013年1月13日下午叶庆孙还招集了一伙二赖子及他表弟杨志驾驶红色马自达轿车,车号为闽HM8598在浦城城西车站门口拦截公路进行对受害者叶某进行威胁、围攻。结果给好心人报了警,当场抓获,免遭一难。广大网友们、以上事实属实。证明人有中铁十五局河南洛阳总局纪检李书记两次他都在场目睹一切。并且他还表示和谐法治社会还有这种人,浦城该好好管管了!!!

  层层转包成恶果,诈骗犯包工程,






  2009年7月,农民叶庆孙受到赖泉水、郑振裕关于龙浦高速一工区路基七队工程的委托管理工作后,就到处吹嘘说他承包到一段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利润很高,很有赚头,招摇撞骗来人民币195万元,组建了股东会。
  2009年8月,工程开工后,队长叶庆孙以节约开支、减少管理人员为由,把出纳杨庆兴调开,并挪用了一部分承包周转金给杨庆兴到上海开店。杨庆兴去上海后,所有的财务权就集中于他一人,由叶庆孙一人说了算。
  2010年春节后,股东们发现账目不对头,并且发现财务重复报帐,叶庆孙挪用合伙资金越来越严重,叶庆孙利用合伙资金私自为自己购买了小轿车、挖土机等。
  2011年8月,工程已快竣工,队长叶庆孙有计划地将合伙资金转移,想送给谁就送给谁。股东们忍无可忍,数次向福建省政府信访局、福建省交通厅、中铁十五局项目部、南平市交通局、浦城县政府有关领导、有关部门上访、反映,恳求他们出面协调解决,并协助股东双控资金账户,以防资金再次流失,他们都推说管不了,结果不了了之,至今问题没有解决。  2011年11月下旬工程施工水沟民工班组杨某等20余人,要求结算工资,约32万元,经七队财务人员核实,发现工程账户库存现金200多万元,叶庆孙不肯付给农民工工资,就连他们的生活费也不肯支付。叶庆孙扬言说户头没有钱,同时也不出来面对工友和股东,采取关手机,不到工地等躲避行为。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上诉无门,走投无路,万般无奈之下,有的农民工采取极端办法,跳大桥自尽,想一死了之,结果被工友解救。(此事当时有向浦城富岭公安派出所报警),还有的农民工采取罢工行为,拦截正在施工的高速公路车辆二昼夜,要求领导出面请出施工队长叶庆孙出来结算工资或支付生活费。结果有人报了案,误将二个本地施工挖机师傅拘留八天。事情闹得很大,工程也瘫痪下来了,叶庆孙看到情况不妙,工程账目不能不结,于是虚设了一个全假的开支记录本,临时编了许多白条和账单来报账,企图让账户收支平衡。造成股东们集资几十万元、全身扑在工地上,近三年时间拿不到工资,投资的本金也血本无归,情绪激动,难免失控。
  种种迹像表明叶庆孙是一个诈骗犯!至今逍遥法外,又到“邵光高速”搞高速公路路基工程,这到底是为什么呢?天底下难道没有公理了吗?
  (叶庆孙身份证号:352124196510122338,身份证件中家庭住址:福建省浦城县永兴镇珠山村瓜洋49号)
  附:《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条所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是广义的,通常是指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为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既指未经批准向社会募集资金,也指虽经批准但已经被撤销,仍然继续向社会募集资金。
  (附证据扫描件)
  实名举报人:兰章富 13859302667
  张少华 13960620901
  杨贵华 13859379648
  叶德兴 18350971688
  2012年 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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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2: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要让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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