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单位财产而受伤,谁来赔偿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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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07-2-7 18: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根据《民法》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2:医疗费用可由工地受益人先予支付。医疗单位应出具医疗鉴定书[轻重伤]。3: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1990] 070号发布----《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6号发布----《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具体规定,来确定其赔偿依据。如有不明之处请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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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2-7 18: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倘若其与工地未签订合同,那也没关系,因为其与工地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工地应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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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2-7 18: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抓到的情况下由歹徒和工地一起承担,工地承担小部分没有抓到的话有工地提供你医药费用,具体法律不太清楚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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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7-2-7 18: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工作时间内造成的伤害应该属于工伤,所以应该由单位来负担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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