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公安局如此执法犯法说明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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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义马市交警大队义公交认字[2013]第2013873号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三门峡交警支队复核,认定当事人冯博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晓留负事故次要责任。该认定严重严重歪曲事实,相关交警在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渎职及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交警出具的现场草图记录(附后)载明:事故发生在G310南侧非机动车道内。冯博驾驶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张晓留驾驶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不难看出,冯博为正常行驶,而张晓留是在逆向行驶。根据公安部2013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图解之规定,逆向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张晓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该认定书称:2013年10月27日17时30分,在310国道义马市气化厂西50米南侧非机动车道内,冯博驾驶豫MU3507号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张晓留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晓留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冯博未及时报案,移动事故车辆。在这里,该认定书只指出冯博由西向东行驶的事实,而对张晓留由东向西行驶的事实却只字不提。
  疑问一:张晓留由东向西行驶的事实在事故认定中被抹掉了,为什么要抹掉?依据是什么?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负不负交通事故责任,要看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该认定书是这样讲的:
  冯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未在规定的车道内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因素,且发生交通事故后移动事故车辆。
  张晓留无有效机动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因素。
  疑问二;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牌照\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吗?如果有,那么,有驾驶证驾驶有牌照并按时年检的机动车,在规定的道路上行驶,发生的交通事故怎么解释?
  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由此可以看出,只要速度一定,根据需要,机动车根据需要也可以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
  该认定书还称,冯博在事故发生后移动事故车辆,因此负主要责任,这更是岂有此理。冯博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刹哪,首先想到的是先将对方救起,并及时拨打120电话(当时张晓留被压在车底下,这在张晓留的交警寻问笔录中也提到过),而且事故双方积极配合现场交警调查,还原了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冯博不存在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及逃逸的行为,未造成现场不能认定的后果。
  疑问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救人挪车是事故的发生的原因吗?
  疑问四,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来现场堪察的交警只有两名,其中,一名身穿便服,另一名着交警制服并佩戴执法记录仪。而事故现场草图记录上竟有四个交警的签名,但我们发现这四名交警那天根本没有一个人到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可以证实),他们是义马市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牛安民、事故中队长郭鹏、事故副中队长平征翔、办公室副主任李顶。这是为什么?
  河南省义马市公安局如此执法犯法说明了什么?说明在这些执法者眼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不过是用来忽悠老百姓的谎言和遮羞布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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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04:53: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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