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民何以能成功敲诈政府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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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9 05:4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黑龙江省延寿县访民葛立梅被延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其罪行为13次成功敲诈勒索当地政府4.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葛立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继而给属地政府施加压力,属地政府为确保信访稳定的局面,在劝返不能的情况下被迫答应被告人勒索钱款要挟的要求,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目前,葛立梅已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其无罪。(《中国青年报》11月30日)
上访者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而被告上法庭,并非第一次发生,在某种意义上这已经成为一种现象。去年11月,吉林访民景春因敲诈勒索县政府2.7万元,被吉林市中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今年7月,山西省寿阳县访民库义和弓正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诉至县法院。上访者一次次站上被告席,一次次被扣上“敲诈勒索”的大帽子,引发舆论的巨大争议,也让法学界人士忧心忡忡,“上访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理由”甚至成为研究课题。
此案的一个引人关注之处是,上访者被指控的敲诈勒索行为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多达13次之多,共计索款4.5万元。在司法实践中,地方政府成为“敲诈勒索罪”受害人的情况原本就很罕见,而上访者先后成功敲诈政府13次,更可以用空前绝后来形容。面对这样的司法“奇迹”,你信吗?反正我和绝大多数网友,是不大相信的。
在我国《刑法》中,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问题显然在于:访民以上访的方式向地方政府施压,究竟算是威胁还是要挟?地方政府分13次向访民支付4.5万元是否具有不得已性?前者而言,公民固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问题,但上访同样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正当权益,两者并不排斥。我们可以说动辄上访有失理性,但不能将公民正当合法的行为视为威胁和要挟,这是判断一种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所在。
后者而言,即便面对访民索要财物的行为,地方政府也并非没有选择。如果地方政府认为访民的上访诉求合情合理,那么就应该切实加以解决,而如果认为访民上访是无理取闹,也完全可以置之不理。换言之,事情原本可以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加以解决,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默许和配合,访民也不可能成功敲诈13次。这究竟是地方政府不懂法律,还是另有隐情?
事实上,正如有网友所说,此事并不能排除另一种可能,即所谓的“13次成功敲诈”,乃是地方政府主动给予访民的救助金,其目的在于尽快息访。只是事情的发展并不如地方政府所愿,访民在拿钱之后仍然没有停止上访。如此的话,地方政府就涉嫌“钓鱼式维稳”,以金钱为诱饵,达到息访截访的目的,从而维护地方政府的政绩和形象,而访民则成了无辜的牺牲品。在这个意义上,敲诈勒索罪更是无法成立的。
必须反思两个问题,其一,即便访民的上访诉求不尽合理,甚至不排除有人借上访之名达到个人目的,也要绝对地慎用“敲诈勒索罪”,因为这很容易异化为权力工具,成为压制民意的一种“口袋罪”;其二,在制度层面,上访排名已经取消,为何一些地方政府对上访还会有如临大敌之感?这是否说明“上访排名”这种粗放的政绩考核模式仍然有着深厚的现实土壤?“访民成功敲诈政府13次”,事实上也说明,如果不更新和升级治理模式,地方政府也会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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