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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6 | 2021-1-9 06:3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借条
  2011年7月张三向李四借款人民币20000元,保证2011年11月还清。
  借款人:张三
  担保人:王五


  2013年张三因为盗窃被抓,在监狱服刑。2014年4月李四向法院起诉张三,和王五。要求还款,借款后李四找过王五,但没有说叫王五还钱,只是说叫王五去找张三。法院判张三和王五共同还款,现在李四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王五有没有担保责任,还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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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06:37:22 | 显示全部楼层
王五敢担保,敢签字,就要承担还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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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06:37:2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以要求任何一个还,加银行同期利息,不用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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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06:3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借款時間是2011年7月,約定還款時間是2011年11月。你向法院主張時間是2014年4月。
  有點晃喲!
  民事權利通過法院主張應當在兩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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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06:3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擔保人是連帶責任,在借款人沒有還款能力的前提下承擔責任。你不能提供在兩年內向借款人催還款的證明,對出借人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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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06:37: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过了担保期,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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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06:37: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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