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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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9 06:3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些房屋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但为了能够购买到自己满意的房屋,许多置业者选择在开发商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甚至该房屋尚未取得相关的许可证之前就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那么,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能否签订认购书呢? 对这一问题,就行政管理而言是禁止的,因为开发商没有取得相关的批准文件就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是不符合行政管理要求的,因此某些地方还对开发商在这种情况下预售房屋规定要进行行政处罚。 但就民事交易而言,许多置业者在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就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对此类认购书,我们认为因去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此该认购书如果在诉讼或者仲裁中是否应当被确认为无效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不符合该法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商品房不得转让,该法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必须符合下列二个条件,其一是已经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投资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 因此如果置业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该房屋的销售符合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当确认为有效合同,如果不符合该法律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由此博客提供http://blog.sina.com.cn/u/417a1d4a010006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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