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出口的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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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9-2-26 00: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务部日前对外公布《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的修订草案,并向各界征求意见。该草案对低价出口价格作出了明确规定,低价出口价格平均水平低于调查期间产品加权平均成本的差额小于2%的,不认定为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同时,这些被调查的产品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制造或加工、装配,原产地为中国的出口产品。对新《规定》的出台,出口企业的心情颇为复杂:一方面,希望政府制定严格的法规禁止不正当的低价出口行为,获得一个好的出口秩序;另一方面,企业也担心,标准定不好,会殃及自己头上,或被竞争对手“恶意状告”。一些外贸企业负责人表示,新规定对走品牌高端路线的企业来说是利好消息。那些“赔本赚吆喝”的企业也许该卷铺盖关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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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2-26 00: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chinese163.com/lunwen/有很多论文,自己找个合适的把!希望踩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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