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纠正隆回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的违法规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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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9 07:4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请求事项:
  请依法纠正隆回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的违法规划行为,严格执行《滩头镇总规(2013-2030)》,并废止2009年版滩头镇恒旺开发区修建性详规。
  二、事实与理由如下:
  1、道路规划自相矛盾
  2009年,隆回县恒旺房地产开发公司滩头镇恒旺开发区修建性详规出台。其规划的创新路从贺和来的土地、房屋正中穿过,占用了贺和来、陈卫平和刘丰华等人所使用的1200多平米的土地。
  2013年,滩头镇修编,2014年11月《滩头镇总体规划2013-2030》正式生效。总规中,创新路与贺和来的土地、房屋擦边而过,没有占用贺和来、陈卫平和刘丰华等人的地。
  同一条创新路(强制性规划内容)在两个规划方案中自相矛盾。
  

  


  2、自相矛盾的根源在于违法规划
  违法事实之一:恒旺开发区修建性详规于法无据,属于违法规划。
  2016年4月6日,隆回县规划局副局长阳霞光、乡镇规划股干部孙继明在滩头镇政府座谈时,公开表示2006版滩头镇总体规划因为滩头镇政府没有交钱,规划并没有完成。2006版总规只是一张草图而已,2009版恒旺开发区详规缺乏法律依据。(有录音为证)
  该规划应判定为违法规划,必须立即废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20条规定“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21条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规的出台是以总规为前提的。)
  违法事实之二:恒旺开发区修建性详规程序违法,属于违法审批。
  据县政府办回函称2009年版恒旺开发区修建性详规是根据2006版滩头镇总规(姑且不管这一说法的真实性),但从图纸上看,关于创新路的规划,2006版滩头镇总规也与恒旺开发区修建性详规完全不同。与总规不符的详规也是无效的、非法的。
  同时,恒旺开发区修建性详规出台前,没有召集相关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会、协调会,规划方案没有经过公示,也没有依法对利益被侵害的贺和来、陈卫平和刘丰华等人给予相应的补偿。该规划基本上是暗箱操作,属于无效规划。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20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50条的规定,修改规划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三、我们的质疑
  1、为什么镇政府和规划部门的工作失误要无辜村民来“买单”?
  2013年滩头镇修编,未对违法出台的恒旺开发区修建性详规进行妥善处置,这是镇政府和规划部门的工作失误。镇政府和规划部门必须承担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而绝不能以牺牲陈卫平、贺和来、刘丰华等村民的合法利益来掩盖其工作失误。
  2、隆回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副局长阳霞光涉嫌参股恒旺开发区,请上级主管部门介入调查。
  隆回县政府办在回复华声在线贴文时称:2006-2007年阳霞光在南岳庙镇政府工作期间,停薪留职去了恒旺开发公司打工,姑且不说国家公务员是否可以停薪留职去私营企业打工,作为规划局分管乡镇规划的官员,不惜无视法律、无视党和政府应当依法行政取信于民的形象,判定继续执行于法无据的规划方案。知法犯法的背后,隐藏着开发商(老东家还是合伙人?)与阳霞光之间怎样的利益输送?
  3、隆回县政府办、隆回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为何要公开撒谎,敷衍湖南日报、华声在线,欺骗群众?
  隆回县政府办在投诉回复函中写道:“无论是按照总规还是滩头商贸城修建性详细规划,该老房都无需拆迁,致使协议流产。”按照滩头商贸城修建性详细规划(恒旺开发区修建性详规),创新路是从贺和来的房子正中穿过(看一眼规划图便知)。隆回县政府办睁眼说瞎话,政府的公信力何在?
  综上所述,特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废止2009年隆回县滩头镇恒旺开发区修建性详规,责令隆回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严格执行《滩头镇总体规划2013-2030》,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彰显公平正义。

  申请人:
  贺和来,男,47岁,身份证号码:432622196911268631,住滩头镇排上村5组21号,联系电话:139 7392 8295。
  陈卫平,男,47岁,身份证号码:430524196902258672,住滩头镇东风街48号,联系电话:152 1196 0997、186 9291 8609。
  刘丰华,男,46岁,身份证号码:430524197005108679,住滩头镇文仙村2组,联系电话:147 8663 2438。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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