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予受理告知书》是如何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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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予受理告知书》是如何产生的?
  安化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委员会安政信复告字【2016】1号《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称,“你不服安化县乐安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30日作出的《关于魏启楚(信访人)反映1976年-1977年期间被挂牌游行、反省、批斗要求平反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于2016年5月5日向我委申请复查。经查,你反映的信访事项不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受理的范围,且已超过法定时限。”
  所谓“你反映的信访事项不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受理的范围”,该不予受理告知书没有给出法律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所谓超过法定时限,也完全是该告知书的制造者自己制造出来的。
  实际上魏启楚2016年没有写过申请复核,是2015年7月13日收到安化县乐安镇人民政府乐政函【2015】05号《乐安镇人民政府关于魏启楚同志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之后。8月8日写的申请复核书,县信访局为了阻止我上访,不惜多次采取卑劣下游的作法,伪造、篡改政府文书和我的申请书。但即使按照其篡改的文件和申请日期,按照该告知书引用的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2016年4月30日答复,2016年5月5日申请复查,为何就超过了法定时限呢?
  告知书引用的2016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复查期间,复查机关发现受理的复查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发现原处理机关受理了下列不符合受理条件事项的,撤销原处理意见,并驳回申请:其中第(五)项为“已经超过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救济时效的;”第(七)项是“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即使安化县信访局硬要适用该办法,也是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没有法律、政策规定无辜的公民被陷害的救济时效。以“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为由不予受理,也是安化县信访局的任意行为。
  即使适用《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该不予受理告知书也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因为该二十二条规定的是复查机关可以驳回、可以撤销而没有规定“不予受理”。
  (刘治成,根据魏启楚提供的材料整理,2016年7月24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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