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分红征求谁的意见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0 | 2021-1-9 08: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盼星星,盼月亮,终于盼来中国股民解套有希望。在上证指数大跌超过60%、95%以上二级市场投资者亏损严重的状态下,中国证监会终于开始有所作为,从制度上找到了中国股市暴涨暴跌的症结所在,也开始迈出了“制度治市”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可喜可贺的一步——2008年8月22日下午盘后,中国证监会网站重拳出击,面向社会推出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这是一个值得载入中国证券史史册的重要日子,此举的重要作用在于——它有可能从此终结中国股市投机市的恶习,对抑制投机性炒作作用巨大,对营造健康、繁荣、稳定、发展的中国股市投资功能意义深远,对“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具实质性利好。
在敲打出个人意见之前,全文转发《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培育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起草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08年8月29日前将反馈意见以电子邮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或传真至010-88061401。附件: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对于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利润的百分比,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者比例,与公司长期财务规划的关系等内容。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持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二、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 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者比例等内容。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
五、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同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
六、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
八、本决定自2008年月 日起施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7号)同时废止。


在逐条敲打出一和家家对“现金分红”的意见和建议之前,首先谈几点总体感觉:
第一,既然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切忌又搞成像“上市公司分配方案网络投票”一样的形式主义,建议将“征求意见稿”张贴于全国所有证券交易场所公告栏、各大财经网站,集思广益,以期真正达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目的。
第二,回避所谓的“专家、经济学家”意见,因为大多数“专家”、“经济学家”的长篇大论纯属无病呻吟,不能代表“民声”。
第三,回避“大小非”限售股股东和解禁股股东意见,因为他们不会站在中小投资者的立场上发表意见,只会漠视中小股东利益,不利于实现“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目的。
第四,建议中国证监会摒弃“请于2008年8月29日前将反馈意见以电子邮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或传真至010-88061401”的做法,主动将此“征求意见稿”传真至各下属机构,并严格要求公之于众,真正体现政府部门的服务职能。
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个人意见:
一、第二款建议修改为:上市公司必须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和年终现金分红。
二、第三款建议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十。除此之外,建议将“大小非”限售股股东减持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直接挂钩,取消那些亏损或从不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大小非”限售股股东的减持权利。2008年8月19日,一和家家写了《别逼散户为全流通买单》一文,相信此文所列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会对决策层有一点参考作用。
三、第四款建议修改为: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本报告期内盈利的上市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现金分红,盈利留存部分应在报告中说明未来使用用途。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者比例等内容。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以上四点,仅属个人感觉,是否有失偏颇,市场自有定论。
以上建议和意见,仅属一和家家一己之见,是否有失偏颇,市场自有定论。但是有句话必须说在前头:全流通时代,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是健全中国股市投融资功能的关键所在,也是抑制机构投资者砸盘、解除中小投资者后顾之忧的最佳途径。
朋友送我一款新手机
风险提示:八月大小非解禁数量较多,买入需慎重,原则上不宜追高。
温馨提示:周一本博依然从上午九点开始“实时看盘分析”,不对买卖做判断,只对热点板块以及杀跌板块做点评和提示,并对分时走势做简单的述评,算是陪博友聊天吧!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一和居
点击阅读一和家家的股文
郑重声明:本博仅为一和家家个人观点,不构成投资参考。敬请博友一笑读之,且勿效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