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试题一道,急求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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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8-2-17 15:3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答案】B【考点】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详解】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污染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l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因此,即使附近某村民甲因自己看管不严,其养的牛越过围栏至河边饮此水而亡,该厂也应该向甲承担赔偿责任。同理,该厂应该向乙承担赔偿责任。由此,A项错误,B项正确。C项中,赵某属于该厂技术员,其操作失误给丙造成的损失,属于职务侵权行为,应由该厂承担责任。因此,丙应以该厂为被告起诉。至于该厂赔偿后追究赵某的责任,那是该厂的内部事务。因此,C项错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3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厂超标排污致附近丁村农作物大面积死亡及牲禽大量伤亡,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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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2-17 15:33:24 | 显示全部楼层
c 正确,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处理涉及多数当事人民事争执的一种诉讼制度。它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在办案过程中合并审理的诉讼。凡是多数当事人对同一诉讼标的享有共同权利或承担共同义务的共同诉讼 ,就叫做必要的共同诉讼。在c项中,赵某与该厂共同对超标污染的河水流入丙某农田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构成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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