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与“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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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9 08:3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有个韩国人问我偷和盗有啥区别,我随口说了两个词“小偷”和“大盗”,并想也不想就跟他说,“偷”是小偷小摸,“盗”是大刀阔斧……层次不同!
后来自己想了一想,这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还真不好说,至少没我说的那么简单,于是便查了一查,总结一下。
我的解释:
1.“偷”规模小,“盗”规模大。
比如,在菜市上顺个瓜果梨桃之类我们一般都称之为“偷”,而这种行为主体一般叫作“小偷”;而像抢劫商队、商船,顺大个儿或大量东西时我们一般称其为“盗”,而这种行为主体一般叫作“大盗”。
2.“偷”与“盗”语感不同。
两个字都有在对方不知情的状况之下非法占有他人物品的意思,但“偷”与“盗”相比显得很没品位。与“偷”字相关的最好的词汇应该是“神偷”这一词啦,但这也只能证明行为主体顺东西的技术含量高;而“盗”则有“侠盗”之类的词,不只技术含量高,而且基本上属于是“正义”行为,有品位。
3.“偷”可用于非物质实体,“盗”一般用于物质实体。
从用词上我们就可以看出:“偷心”、“偷情”、“偷人”、“偷笑”……“偷”可以是抽象的东西,可以是精神方面的;“盗墓”、“盗宝”……可见,“盗”一般指形象的东西,是物质方面的。
法律上的定义:
1.“偷”——属于《治安管理条例》的处罚范畴,一般指低于一定数额(一般为500元,也有一些发达地区的规定是2000元),且不是多次的盗窃行为,法律表述是“盗窃”,我们一般俗称“偷”。
2.“盗”——属于《刑法》的处罚范畴,国家法定的数额在500元以上的(经济发达地区也有定为2000元以上的)为盗窃的起点,是一种犯罪行为,亦称“盗窃罪”。
追本溯源——“偷”“盗”另解:
1.“偷”:《说文解字》所收的字中没有“偷”,只有“媮”字,“媮”由“女+俞”组成,“俞”《说文解字》放在舟部,篆书如一人坐独木舟,许慎释为“空中木为舟也”,是指把一棵巨木挖空后渡人的独木舟,“媮”,乘坐独木舟的女人,许慎释为“巧黠也”,意思是:一个机巧、狡猾的女人。在早期古汉语中,“媮”有苟且、刻薄、不厚道的意思,都由“巧黠”的本义引申出来,当时“媮”字还没有偷盗的含义,所以汉高祖刘邦攻入咸阳后下令:“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著名的“约法三章”中用的是“盗”字。最迟到了清代,“媮”有了偷盗的引申义,并写成了“偷”。清人段玉裁在给许慎的《说文解字》作注释时,在“媮”字下注释说:“偷盗字当作此媮。”人们总以“小”来修饰和限制“偷”,小偷者,偷鸡摸狗品行不端之人也。
2.“盗”:繁体字为“盜”,三点水+欠+皿,属于甲骨文字形,按造字法来分,应该属会意字。
我们先看看“皿”字,也就是“器皿”一般用于盛食物的器具,泛指一切器物;然后再来看“

”字,这一字的篆体为水和人的某种形体符号组成,查《说文解字注》“欠”,许慎解为“张口气悟也”,段玉裁注释说:“口部嚏下曰悟。”篆体中的“欠”,像一个张着大嘴打喷嚏的人,“欠”字边上再加水,而成为“

”,许慎说:“慕欲口液也。从欠从水。”段玉裁进一步注释:“有所慕欲而口生液也。”通俗地说就是因羡慕某物而欲占有它而想得直流口水。
我们一般将“盗”与“窃”连用,说成“盗窃”,法律上对罪行的定义上也使用“盗窃”而不是只用“盗”一个字,这是非常有道理的。从上述“盗”字的来历上讲,它只是一种心理行为,属于“犯罪故意”的范畴,并不是一种“犯罪行为”,而“盗”后再有一个“窃”字,就把犯意付诸行动了。“窃”,“穴+切”,“穴”指洞穴,“切”,《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用刀把物品分成若干部分”。切穴者,就是指盗窃犯为了秘密地占有他人的财物,暗中掘壁洞、挖地洞、揭屋顶、撬门窗的种种行为。这样的“盗”和“窃”组合,不但反映了犯罪故意,也体现了犯罪行为,罪名就能比较完整地体现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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