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物权法》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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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9 08:4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是物权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社会各界十分关注,法律专家更是给予高度评价。但是,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具有两重性,《物权法》也是一把双刃剑,它的颁布实施,一方面可以作为权利主体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也可以成为某些用心不良者通过“合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的重要工具。下面就消费领域的两个热点发表一孔之见,但愿能成为引玉之砖。
关于购房消费。《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设立(房屋属主要的不动产),需经登记才发生效力。在商品房购销活动中,由于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存在地位和信息的不对称,加之大多数消费者物权观念淡薄,认为签了合同,拿到钥匙收了房,房屋就是自己的了。实际上,签了合同,开发商交付了房屋,甚至购房者住进去了,但如果未办理产权登记,还不能确定房子是你的。此时,法律只保护你的债权而不保护物权,而物权是优于债权的。有些少数开发商正是利用消费者对法律的无知,采取种种手段,钻法律控制,骗取消费者房款,“合法”地牟取非法利益。
一是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是少批多建),非法建设商品房出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是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而《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二是“一房多卖”。比如张三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付了房款收了房,但开发商又将此房售与李四,李四办理了房产登记。如果李四是善意取得(民法中的“善意”是“不知情”之意),法律会保护其物权(房屋产权)。而张三只能向开发商主张债权,而无法主张物权,也就是说,张三只能获得开发商的退款和损失赔偿,而无法得到房屋的产权。
三是不按合同约定为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证,有的甚至连购房合同都不签,只是口头约定和交款收据,如果是后者,那就更麻烦了,不仅物权无法保障,连主张债权都困难。
出现上述三种情况之一,购房者都无法真正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希望消费者在购房时,认真审查开发商的资质、信誉、相关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等权属证明,签订正规合同,督促开发商及时办理产权登记。为避免开发商拖延为购房者办理产权登记,应在合同中约定不按期交房,不按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由开发商承担较重的违约责任。当然,要求消费者都成为专家,是不现实的。但是,在实施购房这类大宗消费时,咨询一下律师、工商和城建等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明白人”,应该是不难的事情,可不知为什么,有的人买点菜都左挑右选,买件衣服都货比三家,而买几十万的房子,却不调查、不研究,只听售楼小姐一面之词就稀里糊涂付款,老兵实在是想不通。
关于超市搜包和查验小票。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规定,消费者进入消费场所,随身携带的物品,是不容他人非法“检查、没收”的。所以,超市以怀疑消费者偷窃而搜身、搜包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还侵犯了消费者的物权;经营者以消费者漏交货款而扣押消费者财物或给予“罚款”的行为,也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物权,消费者应该依法护权。
超市出门查验小票,几乎是全国的惯例。但是,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动产(消费者在商场、超市购买的商品都是动产)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消费者付了款,收了货,商品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也就是说物权属于消费者,此时,超市无权查验属于消费者所有的物品。如超市执意要验票查货,消费者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
我们不能奢望一部法律的出台,能够改变一切,但至少应该起一点正面作用而不是相反。
老兵期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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