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条例大还是国务院的决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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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21-1-9 08:4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是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条例大还是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大?
  因孙开俊申请到重庆仁义法律咨询服务所执业,向重庆司法局申请办理《法律工作者执业证》,重庆市司法局以“你申请执业的机构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准予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你所提交的重庆仁义法律咨询服务所的证明材料不属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为理由,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孙开俊不服,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渝北区法院已于2014年6月12日在该院16号法庭开庭审理。
  孙开俊诉称:国发〔2004〕16号第69项取消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至今国家未出台新的有关“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已没有该项行政许可权。“重庆仁义法律咨询服务所”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该行政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合法的法律服务所,申请到该法律咨询服务所执业,有经司法部组织全国统考取得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3条和《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需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国务院令第412号)没有“保留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旧《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而新《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依据国发〔2004〕16号第69项取消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就没有规定“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因此,重庆市司法局以“你申请执业的机构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准予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你所提交的重庆仁义法律咨询服务所的证明材料不属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为由作出的渝司许基字(2014)13号《重庆市司法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无法律依据,请求撤销渝司许基字(2014)13号《重庆市司法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重庆市司法局和丰都县司法局在法庭上辩称:国务院国发〔2004〕16号第69项取消“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是取消的原来司法部的60号令规定的事业法律服务所。孙开俊所申请去执业的法律服务所是工商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是社会法律服务所,不是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我们司法行政机关不认可(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颁发的也应该不认可吧)。我们现在执行的是《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条例》,是合伙法律服务所,属市人大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国发〔2004〕16号第69项取消“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决定,不是法律、法规。因此《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条例》高于大于国务院国发〔2004〕16号第69项取消“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的决定,请求法院驳回孙开俊的诉讼请求。
  请问:《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条例》真的高于大于国务院国发〔2004〕16号文件第69项取消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决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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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08:49:2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要知道重庆特色多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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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08:4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需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国务院令第412号)没有“保留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的精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属个体经营性质,或者合伙成公司经营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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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08:4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需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国务院令第412号)没有“保留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的精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属个体经营性质,或者合伙成公司经营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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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08:4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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