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敢拍打迁西交警大队王新利赵文硕两只苍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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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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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楼主 迁西交警大队违法乱纪
  对迁西县交警大队不作为 乱作为和徇私枉法事实的控告 控诉人李立春:(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城西域村334号,130227197210141816) 我叫李立春,是2015年9月18日三抚线肇事死者李治禹的父亲,今就迁西县交警大队在处理李恩军与我儿子李治禹交通事故案中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徇私枉法包庇肇事司机李恩军等情况向你们作如下控告: 一、玩忽职守。2015年9月18日下午3;18,在迁西县三抚路白庙子信用社路段,李恩军驾驶铃木羚羊小轿车超速撞击我儿李治禹驾驶的摩托车,导致我儿子李治禹被撞飞数米高后砸在李恩军的车前玻璃上,当场脑骨粉碎,后逝于迁西县人民医院。就是这样一起致死人命的交通肇事,围观群众数十人,迁西县交警队赵文硕等人在出现场后,却没有做任何调查取证,而是匆匆画了一张现场图就收工了,直到三天后才开始找当事人做问话笔录。在事发当天下午,我方在第一时间就质疑肇事司机酒驾,李治禹单位领导张云宝等人在现场就要求交警对李恩军进行酒精检测。为万无一失,当日张云保还亲自叮嘱交警队司机张瑞奇给赵文硕、王东明打电话,反复要求赵文硕等人对李恩军进行酒精检测。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时至10月8日,我委托张瑞奇向交警队询问酒精检测结果时,赵文硕却说“没有进行酒精检测”。当我问他为什么没有检测时,他说:“我们认为司机没有喝酒”。我们再次追问凭什么说司机没有喝酒?是经测酒仪检测吗?他说是凭感觉。后来,我们找到主管业务的副队长王新利,核实是否进行了酒精测试,王队长说“没问题,肯定验了”。可是,10月13日,我们找来当时给赵文硕打电话要求测酒驾的张瑞奇,再一次确认了没有检验。在三头对质的情况下,赵文硕承认接到了张瑞奇转达受害方要求测酒驾的电话,但过后忘记了(有三头对质的录音)。试问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在酿成人命的肇事面前,面对受害者的反复要求可以这样置若罔闻吗?不仅如此,按照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交警有责任和义务认真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据。可是,我和我的亲属多次向王新利副队长及赵文硕等人提出“应多方提取人证和影像证据”,可是他们却迟迟不予理睬,一直没有主动找我们了解情况,一再包庇肇事司机。直至10月3日才把有关证人叫去作笔录。后来我提出了进行技术鉴定的申请,唐山一家鉴定机构来迁西查看现场,在我们再一次要求下,交警队才于次日提取了白庙子信用社的视频资料。试问,如此不作为、如此包庇肇事司机难道不是失职渎职吗?《有录音证据》 二、徇私枉法。肇事现场目击证人很多,面对严重的交通事故,交警并未依法及时向周边证人取证调查。我方多次向交警队提出调查李恩军故意故意倒车、蓄意破坏现场的事实,并向警方出具了两份录音证据,要求警方做深入调查。可是,交警大队迟迟不组织调查,直到10月3日,交警队才找三位目击证人做了笔录。在铁的证据面前,交警大队王新利等人却以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证词与肇事司机说的不一致为由,拒不采信李恩军故意倒车的证据,却堂而皇之地作出了无法认定的结论。从9月18日至12月9日,历时80天时间,迁西交警队却给受害者一个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无法认定”证明书。试问,迁西交警大队面对铁证如山的证言证词,仅凭肇事司机本人的“不承认”就至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作出如此亵渎法律的结论,是谁给他们的权利?任何一个稍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该清楚四位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证词和一个肇事司机的证言在法律上各有什么样的效力。他们究竟得了什么好处?他们凭什么如此徇私枉法? 三、违规执法,徇私舞弊。在我多次提出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情况下,由王新利赵文硕找来了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可是他们却要求我个人出具本该交警队支付的6000元鉴定费。无奈之下我只好把6000元现金交给了赵文硕。可是令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返回给我的却是一张非法的现金收据,难道我花了冤枉钱之后连一张正式收据都得不到吗?更令人发指的是,交警队竟然故意不给鉴定机构提供完整的证据资料,而且和鉴定机构相互串通作出了难以自圆其说的鉴定结果。10月29日,鉴定结果出来后,我提出了异议,之后的第三天(11月2日)唐山鉴定机构才又一次调取材料,这时王新利等人才把目击证人的证据材料提供给唐山鉴定部门。此后,这家鉴定机构的有关人员通过电话反复向我解释,说他们的鉴定的确有瑕疵,没有看视频资料,事先不知道有肇事司机倒车的事,说如果事先知道有倒车行为就无法测定轨迹,并说车辆行驶速度也给测低了很多,等等(有电话录音为证)。试问,迁西交警大队就这样拿着我这个受害者的6000元钱去搞私下交易吗?对鉴定结果我表示不能接受,再次提出第二次鉴定,同时向县内有关部门反应了情况(考虑不扩大事态,我才只向县内有关部门反应的),在这种情况下,交警大队大队长张卫星把我找去,不但未表示歉意,反而连怨带损痛斥一番,当时我念在他是一把手并且没有让我支付第二次鉴定费的份上再一次相信了他们。可是他们却再一次委托了自己的“老客户”----沈阳一家鉴定机构(本来开始时告诉我委托沈阳刑警学院鉴定,可后来不知为什么又换成了沈阳机动车性能检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自然是不言而喻,说什么“肇事车前没有痕迹,是否倒车无法认定”。试问,铁证如山证明的倒车事实难道仅凭“车前无痕迹”被罔顾吗?凭什么辩认肇事车前没有痕迹?车后的痕迹又在哪里?这样的说法怎么让死者和我们这些亲属认可?还有没有司法公正,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在哪里?更无法容忍的是,就是这样的一份鉴定结果竟成了交警大队徇私枉法的推辞,用来蒙蔽我这个不懂法律的受害者。面对这一切难以令人理解和接受的事实,试问,技术鉴定费用到底该由谁出?选择技术鉴定机构到底该履行哪些程序?受害人自负鉴定费到底该得到什么样的收据?我交的6000元鉴定费到底去了哪里?交警大队为什么不向鉴定机构提供完整证据资料?他们到底想要拿我出的钱搞一个什么样的鉴定结果?为了鉴定我足足等了一个半月,这期间我全家人饱受精神和心理折磨,迁西交警大队这样玩忽职守该负什么法律和行政责任?本该一次就鉴定清楚的事实却由于交警大队王新利、赵文硕等人的乱作为变的如此复杂,导致两次鉴定,因此造成的各方面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我们夫妻在痛失爱子的同时,面对迁西县交警队办案交警在案件侦查处理过程中有法不依、滥用职权、有意包庇肇事者,贻误取证时机,导致李恩军酒驾无法调查这一系列不作为、乱作为和徇私枉法等事实,悲痛之心无法平静,以泪洗面不能释怀。警察的职责是维护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但是迁西县交警大队从有关领导到办案交警等人却目无法纪,已然将国家法律践踏至脚下,更完全将人民的信任和寄托抛于脑后!为告慰死者,安抚我们这些饱受丧子之痛的普通百姓,望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督促办案部门尽职履职,依法办案,彻查涉嫌违法违纪人员,还法律一个公正,还百姓一个正义。 申诉人:李立春 王占荣 电话:13633306448 2016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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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10:58: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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