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价下跌要求退房法律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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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9 01:4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一段时间各地楼市萧条,导致房价纷纷下跌。房价的下跌又导致已经购房的业主心里不平衡,许多人提出退房,或要求开发商给与补偿、退还差价。
其实,早在1995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1条就曾规定:“一方以建筑材料或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变化等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可见,在当时就对商品房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后引发的这种纠纷进行过界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印发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曾规定:“房屋买卖,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之外,对于双方当事人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议定的价格,应当予以保护。一方因市场价格变动而不履行或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不予支持。”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尚未出台,虽然这些规定现在已不适用,但是我们也可从中看到法律的立法精神。
从现行法律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的订立和变更都要遵守双方的意愿,单方擅自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法律不会支持。另外,从我们的交易习惯来说购买了商品单纯因为价格的上涨或下跌一方反悔也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有的人以开发商不给补偿差价或损失为由拒不支付尚未支付的房款,这样造成违约的只能是他自己,将会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因房价下跌要求退房法律不会支持,房价下跌给购房者造成的所谓损失只能由购房者自己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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