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新疆的杜宏强烈呼吁:克州地税局退我税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肆佰万元”发贴问题,经调查落实,现回复如下:
乌恰县宏达汽车运输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主营汽车货物运输,法人:杜宏。自2006年12月-2011年末在乌恰县地税局申请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预征(2%)企业所得税累计499416.25元,该公司于2011年11月向乌恰县地税局提出退税申请。
一、乌恰县地税局受理情况:
2011年11月,该公司申请退还企业所得税(2006年12月-2010年12月)427895.06元,乌恰县地税局派出第一组人员对其2002-2010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清理,经过纳税调整后(主要是调增预提费用、职工福利费、折旧、业务招待费和工资),认定应退企业所得税113609.72元,企业对调增项目有异议,迟迟不肯在税务文书上签字。
经请示克州地税局,同意企业取得中介机构的审查报告,根据克孜勒苏中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查报告,乌恰县地税局派出第二组人员进行核实,发现审查报告的数据与该企业纳税申报表的数据完全一致,没有进行纳税调整,于是向企业提出疑问要求解释,但该企业一直没有答复。
2012年9月,该企业再次申请退还(2006年12月-2011年12月)企业所得税499416.25元,乌恰县地税局派出第三组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在县地税局会议室经过征纳双方确认纳税调整后,认定应退企业所得税220508.22元,因核实数额与该企业申请数额不符,该企业负责人当场发怒,并用脏话表示不满。乌恰县地税局将此案移交克州地税局稽查。
二、克州地税局稽查局受理情况
因克州地税局稽查局人员较少,主要完成自治区地税局交办的重点税源和专项检查任务。经克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选案科立案通知,检查科指派人员组成检查组从 2013年10月8日起对乌恰县宏达汽车运输公司的 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检查过程
检查组第一步是下发通知书,实地了解该公司经营情况和发生业务的相关单位名称。第二步是前往克州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该公司名下车辆和该公司法人杜宏名下车辆的车牌进行确认。第三步是与该公司发生业务的相关单位确认结算金额。第四步是对该公司缴纳情况进行汇总。
(二)发现的问题
经检查,该公司主要存在企业所得税问题。
1.税款所属期2009年:经检查纳税调整增加额,福利费未全部使用,税法规定福利费只能在工资总额的14%之内据实列支,未实际支出的部分应转回8512.5元,不应影响当年损益。
公司业务招待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超支6844.04元。
公司营业税金及附加调增预缴企业所得税104239.02元。2009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241220.38元,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136981.36元,预缴企业所得税104239.02元,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应在次年5月底之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不应影响当年损益,应调增104239.02元。
以上合计纳税调整增加119595.56元。
经检查纳税调整减少额0元。
该公司2009年检查前利润总额为448870.36元,调增119595.56元,抵补以前年度亏损568465.92元,剩余未弥补亏损153519.24元,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应纳企业所得税0元,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104239.02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4239.02元。
依据该公司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及财务报表,2004年应缴企业所得税88423.34元,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1372.91元已申报缴纳, 2006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834.76元,2007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36022.17元,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95506.41元。以前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抵补抵退合计-153940元。
综上,截止2009年该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合计-258179.02元。
2.税款所属期2010年:该公司2010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利润总额为47708.67元。
经检查纳税调整增加额:
公司车辆营运收入以个人名义结算2535961.58元,应调增主营业务收入2535961.58元.
公司当月购进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9328元,应在次月开始计提。
公司计提福利费未全部使用,应转回24469.06,税法规定福利费只能在工资总额的14%之内据实列支,未实际支出的部分不应影响当年损益。
公司业务招待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超支3454.8元。
公司营业税金及附加调增预缴企业所得税81293.01元。2010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公司营业税金及附加189032.48元,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107739.47元,预缴企业所得税81293.01, 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应在次年5月底之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不应影响当年损益,应调增81293.01元。
纳税调增合计2654506.45元。
经检查纳税调整减少额:
公司车辆营运收入以个人名义结算开票已缴营业税金及附加83686.73元。
纳税调整减少合计83686.73元。
以上合计调整增加2570819.72元。
该公司2010年检查前利润额为47708.67元,纳税调整增加合计为2570819.7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53519.24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465009.15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应纳企业所得税616252.29元,公司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81293.01元,公司车辆营运收入以个人名义结算开票预缴个人所得税额63399.0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71560.24元。
以上该公司2010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71560.24元。
3.税款所属期2011年:该公司2011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利润总额110516.75元。
经检查纳税调整增加额:
公司车辆营运收入以个人名义结算2198937.67元,应调增主营业务收入2198937.67元。
公司业务招待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超支1864元。
公司社会保障金计提未交应转回110072元,不应影响当年损益。
公司营业税金及附加调增预缴企业所得税71521.23元。2011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167590.92元,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96069.69元,预缴企业所得税71521.23元, 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应在次年5月底之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不应影响当年损益,应调增71521.23元。
纳税调整增加合计2382401.9元。
经检查纳税调整减少额度:
营业外收入含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2004年)88423.34元。
公司车辆营运收入以个人名义结算开票,已缴营业税金及附加72564.94元。
纳税调整减少合计160988.28元。
以上合计调整增加2221413.62元。
该公司2011年经检查后,利润额为110516.75元,调整合计2221413.62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331930.37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应纳企业所得税582982.59元,公司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71521.23元,公司车辆营运以个人名义结算预缴个人所得税额47235.22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64226.14元。
以上该公司2011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64226.14元。
4.税款所属期2012年:该公司2012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利润总额为3317.66元。
经检查纳税调整增加额:
公司车辆营运收入以个人名义结算35163元,应调增主营业务收入35163元。
司业务招待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超支1810元。
公司营业税金及附加调增预缴企业所得税29292.02元。2012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营业税金及附加88005.64元,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58713.62元,预缴企业所得税29292.02元。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应在次年5月底之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不应影响当年损益,应调增29292.02元。
纳税调整增加合计66265.02元。
经检查纳税调整减少额度:
公司车辆营运收入以个人名义结算已缴营业税金及附加1160.38元。
纳税调整减少合计1160.38元。
以上合计调整增加65104.64元。
该公司2012年检查前利润额为3317.66元,调整合计65104.64元,应纳税所得额为68422.30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应纳企业所得税17105.58元,公司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29292.02元,公司车辆营运收入以个人名义结算已缴个人所得税额527.4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713.88元。
以上该公司2012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713.88元。
综上所述,该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合计664893.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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