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的杜宏强烈呼吁:克州地税局退我税收,要求赔偿济损失肆佰万元《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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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的杜宏强烈呼吁:克州地税局退我税收,要求赔偿济损失肆佰万元《原创》
  图中杜宏的身份证的复印件!
  我是杜宏,性别:男,民族:满,身份证号码:653024196111150274,是乌恰县宏达汽车运输公司法人,属于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地税局管辖的运输企业,我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主营:汽车货物运输,现对2006年12月以来开具运费发票多缴纳企业所得税要求退税情况申诉如下:
  我公司2006年12月—2011年度在乌恰县地税局开具运费发票多交企业所得税499414.25元,(其中:2006年10834.76元,2007年136022.17元,2008年95506.41元,2009年104238.75元,2010年81292.97元,2011年多交71521.19元)。2007年以来,我公司每年汇算清缴期后都像乌恰县地税局申请退税,乌恰县地税局一直以需要合适为借口,至今未给我公司退税。期间也就是2011年6月我公司又像乌恰县地税局申请退税,找到局长庄红萍后,庄局长要求我公司把2006年12月—2010年度的退税申请合起来打一份申请,我公司按照要求打了退税申请报告,要求退税427895.06元(2006年12月—2010年度)。之后庄局长要求我公司通过中介机构把2002年—2012年的账目进行代理,并给一家事务所打了电话,将这家事务所所长电话给我,让我去联系。我去联系后进行了账目代理,并支付了代理费20000元。新疆克孜勒苏中联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出具了财务报告,2011年7月26日我公司将财务报告提交给乌恰县地税局,地税局接到中介机构财务报告后,贵局派李彬、宋爱丽两位同志前往乌恰县宏达汽车运输公司《对克孜勒苏中联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审查我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数据》进行核对,并出具了调查核实报告,同意退税350659.39元。之后2011年11月29日按乌恰县地税局要求:《填写退税申请表》,按照县局要求:把所有审核过的文件进行了签字、盖章,最后到庄红萍局长那签字时,庄局长说我公司会计不让税务人员查账,并把核实查账人员李彬、宋爱丽两位同志叫到办公室进行询问,问:“是不是宏达运输公司会计不让查账”!宋爱丽同志说:“不让查账,那这些数据是从哪来的”。庄局长当时非常生气的说:“出去”!然后又对我们说:“这次核实的不对,你们回去等着,我们还要派人进行核查”。乌恰县地税局与2011年12月8日又派姚风玲、李彬两人进行了核查。口头说退税113609.72,元。(2006年12月—2010年度),我公司对这次核实检查情况进行了陈述。县局对我公司陈述意见没有答复。
  2013年5月16日我公司去克州地税局投诉,克州地税局也答应尽快给予解决。2013年5月我接到乌恰县地税局局长的电话,她告诉我有两条路让我选择,一、把报告撤回不予退税,二、我们要再次进行核查,核查后可能你们还需要补税。2013年5月就上述情况我公司向自治区地税局所得税出进行了咨询,所得税处向克州地税局进行了安排,未果。2013年6月我公司就上述情况向12366进行了投诉,等来的结果是乌恰县地税局又一次下达检查通知书,一直到8月初都未有结果。8月20日我亲自到自治区地税局效能办就退税事宜进行投诉,效能办说15—30天一定解决此问题,让我回去等结果。结果等来的结果是2013年9月3日乌恰县地税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我公司补税201477.46元,就此情况我公司向自治区地税局效能办进行了反映,效能办说业务问题应向法规处咨询和反映,紧接着我公司又向法规处进行了反映,将处理决定传真给了法规处,提出了异议。对处理决定书中从2002—2012年所得税汇算结果存在问题,电话提出了异议。一、2002—2007年追征期已过存在问题,二、下达的检查通知书检查期间是2009—2012年,而处理决定书结果是2002—2012年的,三、是对照喀什牌照的车2009—2012年所有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对此问题只调增费用,那么收入为什么不调减呢?四、乌恰县地税局下达处理决定书后,我公司提了纳税担保,县局提出要进行评估、公正、提供车管部门证明。最后法规处说要了解情况后给予解决。过了几日,自治区地税局法规处让我们找克州法规科的王伟,结果周局长和王伟到了我公司,带来了柯书记的三个意见,一、让我公司用现金缴纳税款,二、企业比较困难就不走稽查程序,不立案了。三、企业如果不按时缴纳税款,就派克州稽查局的人来重新查账,到时候后果不堪设想。就此情况我公司又向法规处进行了沟通,法规处又让我公司等待,等来的结果是2013年9月29日克州地税局稽查局向我公司又下达了检查通知书,检查期间还是2009—2012年,检查人员还是和县局检查人员相同。克州稽查局的周建伟、李伟。2013年10月8日就克州地税局稽查局下达检查通知书情况也向自治区地税局法规处进行了汇报,答复要求我公司接受检查。
  综上所述,我公司提出如下申诉:
  1)
我公司2007年以来提出的一直是退税的相关事宜,乌恰县地税局一直以核实检查为借口不予退税,这种不作为的行为一直拖了好几年,只是检查核实,不给企业解决实际的退税问题。
  2)
我公司将问题反映到克州地税局,克州地税局不解决下属单位不作为问题,反而怀疑我公司偷税漏税,对下属部门不作为行为不予纠正,也是核查核实,就是不解决退税问题。
  3)
2013年5月以来我公司向自治区地税局所得税处、12366、自治区地税局效能办、自治区地税局法规处进行了投诉,等来的结果是:6月向12366投诉,乌恰县地税局下达了检查通知书,8月向自治区地税局效能办投诉,结果是乌恰县地税局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我公司缴纳个人所得税201477.46元。9月我公司就乌恰县地税局处理决定书存在的问题向自治区法规处投诉,结果等来的是:克州地税稽查局下达的检查通知书,又一次对我公司进行检查。2013年10月,克州地税局来人对我公司从2009年至2012年的全部账,进行了全部复印。等到2013年12月3日我公司又收到克州地税局下发的文件:克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克地税稽通【2013】14号,2013年12月4日我公司就将通知书里的所有问题谢了申诉材料,给了克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周建伟科长,他们说让我公司等一段时间,可能在春节前会有结果。然后我就隔一周或者10天给周科长打电话询问。后来,他也不接我电话了,我又找他们局里的其他领导,但至今没有结果。
  我是一名下岗职工,我公司又有十几个下岗工人。前几年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效益还可以。最近这几年让税务局给拖的我公司无法经营,给职工交不了统筹,发不了工资,职工也走了,贷款还不了,也成了银行黑名单,车也让法院封了,给我们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几百万元,对此情况我公司认为几年来乌恰县地税局不作为,怀疑我公司又偷税漏税行为,越告状越查,这种有罪推论是错误的,违反税务征收管理相关规定。在中央要求各部门走群众路线,要求各部门服务基层,服务大众,解决群众疑难问题之际,克州地税局不解决问题,不走群众路线。所以我公司对乌恰县地税局不作为和克州地税局的袒护,不为老百姓办事的行为,向政府部门投诉,除退税之外,要求赔偿我公司见年来的税后经济损失肆佰万元,望尽快给予解决为谢。
  我认为,中央的政策是好的,是符合民心的,我们坚决拥护。我是一个下岗工人,希望中央领导下来调查走访,给予解决退税和赔偿。本人感激不尽,也希望媒体介入此事,关注我们弱势群体,关注社会底层的呼声!以上不实,我负法律责任!
  口述人:杜宏
  全世界媒体采访请联络:杜宏,手机13899484084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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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01: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新疆的杜宏强烈呼吁:克州地税局退我税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肆佰万元”发贴问题,经调查落实,现回复如下:
  乌恰县宏达汽车运输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主营汽车货物运输,法人:杜宏。自2006年12月-2011年末在乌恰县地税局申请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预征(2%)企业所得税累计499416.25元,该公司于2011年11月向乌恰县地税局提出退税申请。
  一、乌恰县地税局受理情况:
  2011年11月,该公司申请退还企业所得税(2006年12月-2010年12月)427895.06元,乌恰县地税局派出第一组人员对其2002-2010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清理,经过纳税调整后(主要是调增预提费用、职工福利费、折旧、业务招待费和工资),认定应退企业所得税113609.72元,企业对调增项目有异议,迟迟不肯在税务文书上签字。
  经请示克州地税局,同意企业取得中介机构的审查报告,根据克孜勒苏中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查报告,乌恰县地税局派出第二组人员进行核实,发现审查报告的数据与该企业纳税申报表的数据完全一致,没有进行纳税调整,于是向企业提出疑问要求解释,但该企业一直没有答复。
  2012年9月,该企业再次申请退还(2006年12月-2011年12月)企业所得税499416.25元,乌恰县地税局派出第三组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在县地税局会议室经过征纳双方确认纳税调整后,认定应退企业所得税220508.22元,因核实数额与该企业申请数额不符,该企业负责人当场发怒,并用脏话表示不满。乌恰县地税局将此案移交克州地税局稽查。
  二、克州地税局稽查局受理情况
  因克州地税局稽查局人员较少,主要完成自治区地税局交办的重点税源和专项检查任务。经克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选案科立案通知,检查科指派人员组成检查组从 2013年10月8日起对乌恰县宏达汽车运输公司的 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检查过程
  检查组第一步是下发通知书,实地了解该公司经营情况和发生业务的相关单位名称。第二步是前往克州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该公司名下车辆和该公司法人杜宏名下车辆的车牌进行确认。第三步是与该公司发生业务的相关单位确认结算金额。第四步是对该公司缴纳情况进行汇总。
  (二)发现的问题
  经检查,该公司主要存在企业所得税问题。
  1.税款所属期2009年:经检查纳税调整增加额,福利费未全部使用,税法规定福利费只能在工资总额的14%之内据实列支,未实际支出的部分应转回8512.5元,不应影响当年损益。
  公司业务招待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超支6844.04元。
  公司营业税金及附加调增预缴企业所得税104239.02元。2009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241220.38元,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136981.36元,预缴企业所得税104239.02元,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应在次年5月底之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不应影响当年损益,应调增104239.02元。
  以上合计纳税调整增加119595.56元。
  经检查纳税调整减少额0元。
  该公司2009年检查前利润总额为448870.36元,调增119595.56元,抵补以前年度亏损568465.92元,剩余未弥补亏损153519.24元,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应纳企业所得税0元,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104239.02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4239.02元。
  依据该公司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及财务报表,2004年应缴企业所得税88423.34元,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1372.91元已申报缴纳, 2006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834.76元,2007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36022.17元,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95506.41元。以前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抵补抵退合计-153940元。
  综上,截止2009年该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合计-258179.02元。
  2.税款所属期2010年:该公司2010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利润总额为47708.67元。
  经检查纳税调整增加额:
  公司车辆营运收入以个人名义结算2535961.58元,应调增主营业务收入2535961.58元.
  公司当月购进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9328元,应在次月开始计提。
  公司计提福利费未全部使用,应转回24469.06,税法规定福利费只能在工资总额的14%之内据实列支,未实际支出的部分不应影响当年损益。
  公司业务招待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超支3454.8元。
  公司营业税金及附加调增预缴企业所得税81293.01元。2010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公司营业税金及附加189032.48元,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107739.47元,预缴企业所得税81293.01, 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应在次年5月底之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不应影响当年损益,应调增81293.01元。
  纳税调增合计2654506.45元。
  经检查纳税调整减少额:
  公司车辆营运收入以个人名义结算开票已缴营业税金及附加83686.73元。
  纳税调整减少合计83686.73元。
  以上合计调整增加2570819.72元。
  该公司2010年检查前利润额为47708.67元,纳税调整增加合计为2570819.7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53519.24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465009.15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应纳企业所得税616252.29元,公司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81293.01元,公司车辆营运收入以个人名义结算开票预缴个人所得税额63399.0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71560.24元。
  以上该公司2010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71560.24元。
  3.税款所属期2011年:该公司2011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利润总额110516.75元。
  经检查纳税调整增加额:
  公司车辆营运收入以个人名义结算2198937.67元,应调增主营业务收入2198937.67元。
  公司业务招待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超支1864元。
  公司社会保障金计提未交应转回110072元,不应影响当年损益。
  公司营业税金及附加调增预缴企业所得税71521.23元。2011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167590.92元,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96069.69元,预缴企业所得税71521.23元, 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应在次年5月底之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不应影响当年损益,应调增71521.23元。
  纳税调整增加合计2382401.9元。
  经检查纳税调整减少额度:
  营业外收入含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2004年)88423.34元。
  公司车辆营运收入以个人名义结算开票,已缴营业税金及附加72564.94元。
  纳税调整减少合计160988.28元。
  以上合计调整增加2221413.62元。
  该公司2011年经检查后,利润额为110516.75元,调整合计2221413.62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331930.37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应纳企业所得税582982.59元,公司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71521.23元,公司车辆营运以个人名义结算预缴个人所得税额47235.22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64226.14元。
  以上该公司2011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64226.14元。
  4.税款所属期2012年:该公司2012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利润总额为3317.66元。
  经检查纳税调整增加额:
  公司车辆营运收入以个人名义结算35163元,应调增主营业务收入35163元。
  司业务招待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超支1810元。
  公司营业税金及附加调增预缴企业所得税29292.02元。2012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营业税金及附加88005.64元,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58713.62元,预缴企业所得税29292.02元。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应在次年5月底之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不应影响当年损益,应调增29292.02元。
  纳税调整增加合计66265.02元。
  经检查纳税调整减少额度:
  公司车辆营运收入以个人名义结算已缴营业税金及附加1160.38元。
  纳税调整减少合计1160.38元。
  以上合计调整增加65104.64元。
  该公司2012年检查前利润额为3317.66元,调整合计65104.64元,应纳税所得额为68422.30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应纳企业所得税17105.58元,公司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29292.02元,公司车辆营运收入以个人名义结算已缴个人所得税额527.4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713.88元。
  以上该公司2012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713.88元。
  综上所述,该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合计664893.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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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01: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三、该公司意见
  对调增2010、2011、2012收入项目有异议,其他调整项目情况属实,无异议。
  四、处理处罚
  经克州地税稽查局审理委员审理后报克州地税局大案要案审理委员会审理,认为执法程序合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追缴税款并处涉税金额50%罚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五、执行情况
  该公司对处理处罚不予认可,申请听证,克州地税稽查局予以受理。
  2014年6月12日该公司听证时提出2个主要问题,一是2004年企业所得税追征期是否过期;二是对调整收入是否有依据。
  检查人员当场予以了解答,指出:一是关于追征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 号),原文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 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 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该公司2004年应缴企业所得税88423.34元,既未申请延期缴纳,又未申请减税、免税,由于纳税人不缴纳入库原因,造成应于次年4月30日前申报缴纳的税款(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旧)未及时入库。二是关于收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经济业务中必须开具、取得发票;发票是如实反映经济业务的凭证。
  纳税人杜宏以个人名义在乌恰县地方税务局申请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以及《开具发票申请单》中明确写明了运营车辆牌照号。经克州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确认,车辆牌照号属于乌恰县宏达汽车运输公司。通过对乌恰县宏达汽车运输公司、杜宏个人相关运输业务企业调查、询问,可以确认杜宏个人开具的含有公司车辆牌照号的发票,已作为相关运输企业入账凭证,相关运输企业已支付运输款项。收款人为乌恰县宏达汽车运输公司、杜宏个人。
  为维护纳税人权益,实事求是的反映调增乌恰县宏达汽车运输公司收入情况,克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通过对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分公司、乌恰县天山水泥有限公司(原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帕米尔分公司)原始磅单记录,将与杜宏个人结算的磅单记录进行核对、筛选,确认调增杜宏结算磅单中含有乌恰县宏达汽车运输公司具体收入。
  听证会上告知公司法人杜宏可在收取税务处理决定书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截止2014年8月,该公司已丧失上述权利。该公司从收取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向自治区地税局、克州纪检委等部门以去信去电等方式进行反映,克州地税局对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汇报反馈。该公司涉税税款、滞纳金、罚款仍未缴纳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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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01: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该给人家的就给人家,这是国家的好政策,到了地方就变成这样了真寒心,我看了半天就是当局长的想要点回扣吧!你是国家公务员呀!不能这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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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01: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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