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交坠江的教训,凭啥保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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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1-1-9 03:3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28日发生的重庆22路公交车坠江惨案,目前官方已经通报了原因,并且也有一段坠江前的公交车内视频。视频显示,一女性站在司机旁边,似乎说着什么,随后女子用手机击打司机冉某头部,而冉某很快还击,接下来司机冉某左打方向,此后的视频应该是对向车辆记录仪显示的,公交坠江的画面。
  包括司机在内的15个人,就这样掉入长江之中,甚至,至今尸体都没有全部打捞上来。真的是一个字,惨。
  按照官方通报的原因,是因为公交22路临时调整路线,尽管司机也通报了站名并做了提醒,可是刘某还是错过了目的站。此后,长达6个站的时间里,刘某依然坐在车上,直到视频中出现的画面,与司机争吵,继而“互殴”。如此,女子刘某和司机冉某涉嫌犯罪,两个人的“犯罪”后果就是公交坠江。
  显然,要想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对我们每一个搭乘公交的人,能够做的也是很有限的。何以如此言说?刘某与司机发生争吵,甚至手机击打司机,这样的“渣人”在现实中很常见,但是,并不是每一次“互殴”都能发生悲剧。毕竟,职业训练或者管理规定“武装”起来的司机,应该清楚,及时停车才是紧急情况发生后,最合理的处置。至于,有人说的,本能的“还击”,这本身就是正在执行任务的司机应该极力避免的。
  因此,在我看来,这起悲剧中,尽管刘某是导火索,可是这严重的后果,却是司机处置不当导致的。而处置不当,指望着乘客们能够有所作为,很难。
  难,并不意味着搭乘22路公交的乘客们就没有责任。不管是用沉默的大多数来说,用冷漠自私的人性来说,还是用曾经出现过的,有乘客积极干涉扰乱公交司机者的事例,来强调如果乘客“出手”的话,也许可以避免事态的恶化,但是,指望乘客们主持正义,这话好说,实际上,又有几个人真的能够成为这样的乘客呢?
  且不说,当下“见义勇为”者认定不易,就是法律成本的问题,也足以让有正义感的人有心而无力。
  有人用规则的“祸害者”来说事,指出刘某这样的“渣人”破坏公交车安全行驶的秩序,可问题是,她为啥破坏呢?无非就是“坐过了站”,想指望着有个说法。遗憾的是,在公交运行的“商业(公益)活动”中,很难有补救的措施。刘某不是事后去投诉公交司机或者公司,而是在车厢里就争吵“维权”,甚至直接出手“殴打”公交司机,这就是赤裸裸的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了。
  当然了,这是事后的说法。要是没有产生如此严重的后果,假如司机停车报警,那么警方过来又会如何处置呢?我们的法律原则是按照行为后果,而非行为来追究,因此可以判断的是,批评教育为主,顶多再行政拘留而已。反正,刘某的这种“恶行”,只要没有严重后果的话,很难有严厉的处罚。
  事实上,国内在公交车上发生的类似案例不少,只有很少的发生了严重后果的事件,才被追究了法律责任,而大多数都是批评教育了事。如此轻微的违法成本,又如何指望刘某这种动辄通过“辱骂殴打”,来暴力维权的行为杜绝呢?反正,后果只要不严重,都会是事出有因情有可原的。
  其实,目前已经有网友曝光,有些公交司机有可能会“故意扩大后果”,从而使得扰乱司机的人得到法律的追究。是否故意不好说,但是,当下的法律的确是以“后果”来判断,并非行为。比如说,久为人诟病的高速停车、逆行等行为,如果没有发生严重后果,都只是扣分罚款,可事实上,这样的行为就是典型的高速上的“定时炸弹”,谁也无法保证啥时候会发作,而其后果根本无法预料。
  在官方曝光的视频中,刘某与司机冉某“互殴”结束数秒后,司机冉某才左打的方向,因此有网友认为,这是司机想扩大后果,没有想到公交车没有控制好,结果掉到江里去了。显然,如果说,针对此类事件或者说法律的原则是按照行为来处罚的话,咋会有如此可能的司机行为呢?
  总而言之,我以为国内人们有戾气,或者常常使用暴力来“维权”,或者极端事件频发,主要就是因为没有严重后果的“冲突”,并不能引起法律的明确处罚。多数时候,为了和谐,实施了“和稀泥”的调解策略,而这种做法根本无法让正义得到声张。如此以来,强势者爱用“拳头”解决问题,弱势者忍无可忍之后,会用“刀子”来爆发。就如这个要想保证安全的公交车吧,仅仅保护司机是不够的,重要的是让法律对任何扰乱公交运行秩序的行为严肃处罚,而不能仅仅按照后果大小来作为处罚的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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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03:3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类似行为的肇事者刑事处理,判刑的例子也不是没有,可依然有这样的脑残时不时出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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