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看《刮痧》,谈中外法律文化制度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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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08-3-27 14: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没看过刮痧,但是听说了一些,如果是我的话,可能会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写。举个例子,在美国,一个未成年人被外人打了,打人的这个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未成年人如果被家人打了,那么家人很可能会失去监护权,也就是说,不论侵权人是什么人,他都要因为侵权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在中国不一样,未成年人被家人打了,家人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只要程度没有达到家庭暴力的程度。这就是文化的差异,在美国不论主题如何,人身健康权都受到一样的保护,即便是家长打孩子,即便是有理由的打,美国人一样认为是侵权(因为家长的行为通常不会是正当防卫),在中国就不一样,很多情况下,孩子生下来了就是家长的私有物,而没有被视为是一个完全独立的人,被打就被打了,别说是在教育你,就算打错了,只要没把你打出什么事,谁都管不了,孩子的人身健康权就没有得到同成年人一样平等的保护。这就是文化上的差异,在中国,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外人一般也懒得管,毕竟自己的孩子还得靠打骂呢!还有就是法律意识的问题,在美国,家长打孩子,邻居立马就向有关机构反映了,因为他们的文化告诉他们公力救济是最有效的,但是我国不一样,碰到家长打孩子这种情况,一般人首先会坐视不理,毕竟是家务事,如果是在过分了,邻居有时也会出个面调解调解,也就是说我们通常会选择私力救济来解决,当然这不光说明了中国法律意识普遍不高,更说明了对公权力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不是西方政府理论中的不信任,而是由于我国权力机关没有办法以自己的行动赢得国民的信任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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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3-27 14: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电影《刮痧》我们可以看到,青少年法院在解决家庭和青少年问题时并不非常适当,受到了人们的质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运作是比较成功的,值得我们学习。近年来,为了因应与国际接轨的需求,中国法院在内部设立了各种专门法庭,比如知识产权法庭,反倾销法庭等,这不失为一个折中办法,但由于司法独立问题没有解决,中国法院的声誉并不乐观。外国商人往往不愿意选择中国法院为管辖法院。你要根据这个电影写论文,其实可以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来写,等同于你的中外法律文化制度的差异`~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大陆法系的代表有德国、法国、中国等;而英美法系则当然以英国和美国为其代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不同点的比较,一直都是比较法学家们所热衷的话题在大陆法系中,诉讼可以有间隔地划分为多次的审理。因而,对于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出人意料的观点或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在下一次的法庭审理中提出进一步的证据予以反驳。而在英美法系中则大不相同,由于采取的是一次性的审理,律师为了防止同样的事情发生,不但要把自己的论点和证据想清楚,还必须了解对方的论点和证据。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中,如果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证据,任何一方都不能轻易地要求休庭。这就使得律师必须在开庭之前会见他的证人,以搞清楚他们会在法庭上说些什么、做些什么。对于这种行为,德国的律师却认为是违反职业道德的。[4]由此我们也不难想象为什么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经常有出人意料的结果,为什么那些能在法庭上以一己之力翻云覆雨的律师总是受人尊敬。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庭审理却总是给人按部就班的感觉,而显得不够精彩,律师很难有非常精彩的表现。 既然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采用一次性审理的模式,那么法官的作用如何呢?在审判开始之前,律师们进行了精心的准备,而法官对于争议的问题和有关的证据却极不清楚。据认为,法官靠律师通过口头陈述提供全部必要的事实和法律。[5]我们都知道,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庭上,律师独立地决定传唤哪些证人、提问证人。每个证人都是被一方提问之后,再由另一方进行反提问。提问证人也是律师智慧的体现,出色的律师常常能使对方证人的证词不可信,而无法被法官或陪审团采纳,从而失去了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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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3-27 14: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外法律文化制度的差异以以上关键词到中国知网里面找,要1000篇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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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3-27 14: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必须要建立在经济基础上,这是我看这部影片得到的启示。如果美国是个穷国家,它肯定开不起那么些社会保障机构。同理,中国有了钱,也可以发展成那个样子。不过有些东西,中国完全可以照搬过来,比如,医院发现孩子有被虐待的痕迹,就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一个国家法律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受到历史意识形态的影响,中外文化的差异导致了中外法律制度的差异,不管经济发展的何种地步,国家间只要存在文化、意识形态的差异就不可能会在法律制度上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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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3-27 14: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化差异,无法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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