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要求河南商丘有关部门严惩杀人凶手梁德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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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9 03: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叫梁记,男,汉族,农民,家住河南省宁陵县刘楼乡梁楼村,身份证号:610302197006062056,电话:15837011621。
  2009年12月7日晚10许,我村村民梁德士翻墙到我家中,将独自在家居住的本人70岁老母亲赵秀荣掐死,并抢走我母亲的手镯。梁德士唯恐我母亲不死,又从屋里将其拖到院子的水池里(当时水池里有水),以至我母亲死亡两三天才被发现。为此作为被受害人的家属我们万分痛心,我们家庭成员与梁德士无冤无仇,梁德士为了财物就残忍的将一个手无傅鸡之力的老人杀死,可见其凶顽刁蛮、心狠手辣。就是这样一个穷凶极恶,残暴无比的杀人犯至今却没有得到处决,令被害人的亲人倍感心酸。我们怀着疲惫惨痛的心情在此向有关机构反映此事,请求商丘市司法机构尽快判决梁德士死刑立即执行,以告慰我含冤而死去的母亲在天之灵,以捍卫国家司法权威。
  事实与理由如下:一、我们家里人常年在外做生意,我母亲在家独居已久,凶犯梁德士知道我家里的情况。在2009年冬天的晚上10点左右翻墙进入我家,其心肯定怀着非法的目的。当我母亲发现他后,他竟然残忍的将其杀害,梁德士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梁德士被抓后,对自己的杀人行为供认不讳,详细供述了自己的杀人经过。公安机关在其身上搜出了我母亲的手镯。鉴于此,有被告人的供述,又有手镯物证,可谓证据确凿,铁证如山。为了侦破此案,公安机关做了大量细致的侦查工作,案件在电视台《法制时空》栏目做了详细的报道,说明了如何锁定凶手梁德士、如何证实是梁德士实施的犯罪过程。梁德士的犯罪事实可谓一目了 然,一清二白。
  二、梁德士的翻供是在逃避惩罚,不能听信。公安机关抓获梁德士后,在铁的证据面前,梁德士对杀人事实作了全面的供述。后来,其亲属买通看守所民警传递到梁德士手中一部手机,使梁德士得以与亲属联系,随即梁德士翻供说不是自己杀死的被害人,梁德士在看守所用这部手机长达7个多月,因此,梁德士后来的翻供明显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做的虚假供述。
  三、梁德士在2007看年因盗窃电线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在紧挨着的2009年12月份便行凶杀人,属于累犯,依照《刑法》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此人刑期刚满,又犯重罪,可见其主观恶性很大,上次的判刑根本没有对其作出丝毫的改造,反而又犯下如此滔天大罪。对这种屡教不改的恶魔,不判处死刑,真是天理难容。
  四、梁德士作为一个农村青年,在不做生意,不出外打工,整天在乡村游手好闲、吃喝玩乐、好逸恶劳,钱从何来?偷偷摸摸、寻东家琢磨西家。早些年在常州打工期间在当地就犯下了不少违法犯罪的事,只是常州公安没有抓住他,才得以逍遥法外,回乡后便祸害乡里,就是因为其一次次逃脱法律的制裁,最终酿成反映人母亲被残忍杀害的事实。
  五、本案的事实清楚,梁德士供认不讳,但令人不解的是自犯罪人到案后,在长达四年半的时间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相互推诿,拖延办案,至今该案仍未诉至法院,其中的“奥妙”谁人能知,作为被害人的亲属,我们日日夜夜备受煎熬,办案机关的推诿扯皮给我们的身心带来深深的创伤。中国是个法制国家,赋予办案机关的权利是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外,对办案的程序和期限也有明文的规定,商丘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办案期限难道遵守的是外国的法律,不受中国法律的制约吗?作为被害人的儿子和公民,讨还公道是我们最低的要求,严惩罪犯是我们的心声,为实现我们的合理诉求,我们以苦苦等待了一千多个日日夜夜,我们在悲痛哭泣中默默等待着、期盼着-------
  基于以上事实,反映人请求:坚决要求枪决杀人凶手梁德士,如果像梁德士这样杀害孱弱的乡村高龄农妇的杀人犯不被判死刑,反映人想还会给别人加以效仿,势必会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给广大无辜的百姓心理造成不安全的心理阴影。为此,恳请各级领导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关注我们的反映,倾听我们的心声。使死去的冤魂得以瞑目,使失去亲人的我们尽早摆脱心理折磨。使国家的法律真正伸张了公平正义。

  反映人:河南宁陵县刘楼乡梁楼村梁记
  电话:1583701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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