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海南中考少数名族加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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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8-3-24 20:4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包括与汉族乡镇合并后原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在民族乡镇任教10年以上的汉族教师子女,凭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享受少数民族聚居地考生的同等待遇(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中除外)。市县(单位)普通中学录取时是否加分,加多少,由市县中招办自定。 二、初中阶段考生本人获得省级以上体育或文艺演出(限教育系统组织的)比赛单项奖前三名,各类学校录取时加5分。 三、初中阶段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宋庆龄奖学金获得者,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二等奖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者,加5分。 四、革命烈士子女、驻西沙边防部队现役军人子女、西南中沙办事处及省垂直管理的驻岛单位干部职工子女加10分。 五、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子女,各类学校录取时加5分。 六、教师子女凭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报考中高等师范学校师范类专业加5分。(享受民族乡镇学校教师子女优惠分的考生,不再享受教师子女优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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