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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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9-4-26 17: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他们肯定是违法的,要拿回近两个月的工资很简单,因为你和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的劳动雇佣关系是存在的,也是法律所认可的,那么按照《新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下面是一些适用于你这个问题的法律条款: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在拿到应得的报酬后,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告他们违反《新劳动法》,没有在劳动法实施起一个月内,即2008年1月31日前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影响了你的正常的工作情绪,导致失去了工作,要求他们加以赔偿。至于以前应该为员工缴纳但并未缴纳的保险,我看就算了吧,因为在《新劳动法》中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在新法实施前未为职工购买的保险仍需补交,所谓法律没有说是违法的,我们就认为是合法的撒,就是律师可能也会这样来钻法律的空子。若实在想追究,你可以到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咨询一下,因为新法中规定很清楚,他们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望最佳答案,谢谢~~参考资料:http://www.laodong66.com/ldfg/gjfg/225755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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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9-4-26 17: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1:首先应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并由当地劳动部门出面进行调解.2:如果调解无效,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未签定劳动合同您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公司可以随时开除或者解聘,也不需为员工交纳任何保险等税费.三:新劳动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四:可以随时向公司辞职.五:在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向公司提出以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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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9-4-26 17: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未签劳动合同--但已经有了 合作的事实。你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 去申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申诉无效 可以到法院提请诉讼。可以要求 为你所工作的月份 缴社会福利,但却不可以以此为理由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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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9-4-26 17: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他的社会保险,公司一直没有给他缴纳呢.如果没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可以以此为理由离职,同时可以要求公司经济补偿金,同时2月份的工资,公司要以2倍支付,并补缴社会保险,主要是养老保险,其他保险可能无法补缴. 建议先与公司自行调解,不行的话去所在区政府仲裁科申请仲裁,一般不收仲裁费,手续费在10-50元之间.
07年四月份到一家公司上班,于08年2月25日辞职,同时这些自己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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