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大修订党章后,党费怎么个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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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8-3-17 17: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七大修订党章后,党费没有新的规定。
《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 组通字[1998]2号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现将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重新规定如下: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见附注),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
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
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
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附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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