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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还有一个月未满,雇佣方没有提前一个月发出不续签合同的通知,请问应该赔偿劳动者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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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27 09: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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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回答如下:
1、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2、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至四略)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如果没有其他规定,原则上若劳动合同到期时间为2008年6月29日前,则终止合同仅补偿半个月工资;到期时间在2008年6月30日以后,至2008年12月31日前,则终止合同补偿1个月工资;以后类推。
但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不续签合同的,一般而言无需赔偿。但也有的省、市自行制定了地方法规、规章,如北京市就有规定,未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每迟延一日需赔偿一日工资,最迟不超过30日。因此,还需结合所在省、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来综合考虑。
此外,若到期未通知你终止劳动合同,且你继续上班单位亦未反对的,那么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存续,超过一天后,单位再通知你终止劳动合同的,将视为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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