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下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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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0-4-9 00:4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既然现在出了新的制度,你们当然也应该遵循新的准则,旧的已经废止不用了,所以在新制度下,发生销售业务理应借:销售费用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为是视同销售,所以按市场公允售价100入账)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 你就把这项市场推广业务当作是销售业务来处理就OK了。所以报表上反应的数字当然应该是117而不是97了。,假如你按照旧的制度来计算的话就会少缴所得税,当然税局是不会允许的,到时候查出来事小,罚款就亏大拉,还有要交滞纳金啊,而且新制度不是为某一家企业制定的,而是大家都要遵守的,所以你们也不例外嘛,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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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4-9 00:4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生销售业务理应借:销售费用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产成品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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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4-9 00:4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旧会计准则是过度准则,虽然也是视同销售,但是体现出来只是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处理,而实际存货还是按照成本结转费用,这是不完整的视同销售处理。
新会计准则则是把整个业务完全当成销售去核算处理,而不是单独把税金确认为视同销售,将整个销售确认、成本结转程序完善,这才是完整的视同销售处理。
销售费用应该按照帐务处理的情况填写,如果企业执行的是旧会计制度,则按旧会计制度核算填写。如果企业执行的是新会计制度,则按新会计制度核算填写。
旧会计准则在视同销售上给财务人员带入了一个误区,它误导人们视同销售只是在税金方面要按销售去体现去处理,其实视同销售根本完完全全就是销售。 所以新旧准侧的差异就是完全处理和不完全处理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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