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继承的国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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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10-4-12 22: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先,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是国际法的一项公认原则,它源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习惯规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除非得到后者同意。即使一国在另一国法院应诉或败诉,也不能对它采取强制措施,尤其是不得强制执行判决。简言之,一国法院不得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的对象和强制执行的对象。第二,国家对外国法人和自然人所负的债务不在国家继承的范围内。“国家债务”指一国对另一国、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符合国际法的任何财政义务,包括国债和以国家名义承担而实际上用于地方工程或某一地区的地方化债务。国家对私人的债务和由地方当局承担用于当地的地方债务,不属于国家债务。第三,因为外国法人和自然人不是国际法主体,故不属于国家债务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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