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要求集体企业招用临工应适用废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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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院要求集体企业招用临工应适用废止规范


  2014年,江苏登瀛律师事务所李林律师代理了盐城市景龙环保机械厂退休职工李福兵不服工龄认定,状告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诉讼案件,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枉法判决,不予支持李福兵1974年12月至1988年间的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2014)盐行终字第00153号《行政判决书》称:“原告李福兵……并未履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等正规招录手续,因此,并不属于劳社厅(2002)323号文件中所称的‘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1974年12月李福兵被招用时已失效的1962年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使用临时职工的暂行规定》及1989年才发布的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等,均表明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才能适用323号文件连续计算临时工工龄。”该判决所以枉法,现揭示如下:
  首先,将当时已废除或未形成的文件,不能作为1974-1988年间集体企业招用临时工的义务规范。1962年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使用临时职工的暂行规定》(国营周字[1962]327号)是“特对国营企业使用临时职工的有关事项,暂作如下规定”,当然不能用作对集体企业招用临时工进行规范。1965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时在文中明确:“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二年十月十四日《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使用临时职工的暂行规定》、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关于从事经常性工作的临时工转为长期工问题的通知》和一九六四年四月二十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城市使用零散工的规定(草案)》同时废止。”1974年12月李福兵被招用时,国营周字[1962]327号已失效,相关的招用临时工的流程及规定对任何企业不具有约束力,后来的1989年国务院第41号令《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不可以倒退15年要求不是全民所有制性质的集体企业在招用临时工时严格遵循。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989年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需要临时工,原则上在城镇招用;确需从农村招用时,应报经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的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该规定尽管已经失效,但对招用临时工的规定来看,(2002)323号文件中所称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应该为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采取了正规招录手续的计划内临时工。”1965年国营周字[1962]第327号废止后,即使国营企业已不必按季度提出招工计划,故劳动部门审批招工计划的职权及职责相应撤销。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989年前从农村招用临时工,应报经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的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是用1989年文件指挥1974年的企业活动。集体企业没有对招用的临时工应经市级劳动部门备案或批准的任何法律上的依据。
  盐城市中级法院等明知1962年的《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使用临时职工的暂行规定》及1989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已废除,竟然说已废止的文件足以表明劳社厅(2002)323号中所谓的“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应该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即用前文诠释后文,用失效文件解释生效文件,其后果是生效文件在失效文件面前成了废纸一张,有它与没有它一个样。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发布319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附件二决定废除1989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其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即它在1995年1月《劳动法》施行起已失效,不再约束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临时工。
  盐城市中级法院裁判认为:“大集体企业生产资料虽然归集体所有,但工资福利等待遇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执行,其对临时工的招用应符合1965年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中的规定。”该论断隐含着四个伪命题,一是,龙冈农机修造厂是县属大集体企业。判决书载明:“1974年12月,经当时的生产小组和生产大队及人民公社的同意,原告李福兵进入原龙冈农机修造厂工作。1978年,原江苏省盐城县革命委员会根据国发(1977)66号文,即《关于把农村手工业企业划归人社公社领导管理的报告》精神,下发盐县革(1978)168号《关于伍佑、龙冈、楼王农机厂和伍佑五金工具厂划归公社领导和管理的通知》,将原龙冈农机修造厂划归原龙冈公社管理。后改名为盐城市第二机械厂、盐城市景龙环保机械厂。”
  显然,1974年12月李福兵被招用时所在单位是农村手工业企业,小集体性质;1978年被划归龙冈公社管理后,属乡镇级企业,仍非县属企业。盐城中院认定它是县属大集体,却没有查明它在1974-1988年间的什么时间转为县属集体企业,更不能解释龙冈人民公社如何成了县级行政机关。二是,龙冈农机修造厂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执行。盐城中院查明原手工业人员的工资、粮食供应退职退休、劳保福利待遇,在1978年划归人民公社管理后,仍按原规定执行(即三不变人员)。即,该农机厂在划归政府管理前后,均按小集体的原工资福利标准享受;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只是盐城中院为了坑害李福兵退休权益画的一只饼而已。三是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招用制度,就是适用相关规范并绝对遵循。“参照”理所当然应全面参照,不全面参照则不能全面遵循,没全面遵循,盐城中院必认定“未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然而“参照”并不存“符合”“遵循”之意,故借参照工资待遇之名,行招工违法之毁。四是,此项管理参照,则其他诸项管理均应参照。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娴熟地使用了类推换手法,其逻辑是,工资参照,则招工、职务升迁、财务来源、管理模式、经营方式等均应参照,并完全遵照执行;否则,由工资福利参照类推临工招用应参照的混蛋逻辑,将暴露无遗。司法裁决的严肃性,被小孩子玩家家的游戏所取代。
  

  其次,(65)国经字第74号放权企业有权多用临时工,劳动部门不享有临时工招用批准权。《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文首称:“为了促使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推行两种劳动制度,少用固定工、多用临时工,经济合理地使用劳动力,并简化临时工的招用手续,现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暂作如下规定:”显然是认为原招用手续过于繁杂,不应再照搬遵循。其第一条规定:“在劳动计划管理上,……今后,国家劳动计划只控制固定工的年末人数和固定工、临时工的全部工资总额。临时工的平均人数和期末人数,只进行统计,不作为计划控制指标。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固定工年末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指标以内,有权减少固定工,多用临时工。”第二条规定:“……用工地点在农村的,可以在附近的农村人民公社、生产招用。有些企业为了使用临时工方便,要求和附近街道组织或社、队建立固定协作关系的,当地劳动部门应予协助,并规定一些使用原则,进行监督。劳动部门应当根据有利于生产、工作和便利用户的原则,简化临时工的招用手续。”该规定强调了企业在农村招用临时工,当地劳动部门应予协助,简化手续,并无非经批准不得使用某人的行政职权。(65)国经字第74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该加强劳动管理,力求节约使用劳动力。……如因特殊需要,必须招用临时工时,应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即,龙冈农机修造厂在1974年招用临时工李福兵等临时工时,依据国务院规定也只需要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即可。
  第二条的首句“企业、事业单位需要使用临时工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报请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就近招用”明白地表达了以下几个观点:一是批准的对象是年度劳动工资计划,而非用多少临时工,用哪些临时工,应由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二、批准的劳动工资计划是指固定工年末人数及工资总额计划指标,对于临时工平均人数及期末具体人数不作为控制指标,企业使用临时工的工资来源是在批准的工资总额计划内,通过少用固定工、多用临时工的方式节约工资、保障偿付。三、用工单位应当根据计划“报请劳动部门统一安排”,并不是报请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用临时工,劳动部门不是招工主体,没有统一为企业招用临时工的行政职权;“统一安排”的对象是根据使用临时工需要,企业寻求适度调整的年度工资计划总额。四、“就近招用”的主体,是用工单位,而非“报请”词汇后边“劳动部门”,不能将相关语段歪曲为“报请劳动部门为企业、事业单位就近招用”。李福兵被招用时经过主管部门即人民公社的批准,即其录用符合《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其在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之前,从1974年12月开始至1988年间的工作时间,依法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
  综上所述,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凡临时工招用未经设区的市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备案或者批准、备案机关是县区级劳动行政部门的,不能认定是“按照有关规定招用”。李福兵未“按照有关规定招用”,是没有经劳动部门备案,还是没有经劳动部门批准,对他来说至今是个谜。第00153号《行政判决书》没有释明,盐城市中级法院也不可能有勇气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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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07: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盐城的法官,官官相护。老百姓得不到应该有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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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07: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此文.为李福兵感到不平.过时作废的文件盐城中院现今还津津乐道地拿来作裁决书的依据.真是可笑.
  法律的尊严那里去了:
  民告官难.为什么难.地方保护主义作患.
  临时工不是人吗?临时工的工龄应行共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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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07: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临时工真是可怜.大好青春献给国家.到退休时得不到该享受的待遇.实在是可悲.盐城中院凭的是那家法律裁决?是为民作想.还是地方保护主义.
  古时候.为官又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现在呢.......
  李福兵的工龄应该计算.不应该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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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07: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盐城中院,枉法判决;有法不依,百姓蒙冤;古代社会,官官相护;当今社会,地方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手握法律,玩儿游戏;法院天枰,倾向何处?混蛋法官,混账判决;百姓冤屈,何处申诉?强烈要求,盐城中院;为民做主,改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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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07: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官相互 没有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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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07: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旧社会是‘堂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现牡会是法院盐城中院大门开,有理无权莫要来。
  此种判决是对法律的褒挑战,是对人民群众利益的侵害,
  盐城中院在为谁讲话?为官还是为民?’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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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07: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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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07: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站在百姓的角度讲,法院判决应当讲究一个理字。对老百姓来说,法院应该是为我们伸张正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地方。现在盐城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枉法判决,还继续用以前的老旧法律来说话,这是说明法院与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官相护,强词夺理?还是说明我们的社会在倒退?明明有好的更完善法律不用,还要去用以前的老旧法律。真的很让人很匪夷所思,我们怎么会拥有如此的法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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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07: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李福斌你应该想想。,你告盐城市人社局的官司能赢吗?你应当想想法院和人社局是什么关系,这两家都是国字头的,是你一和平民老百姓能告倒的吗?他们官官相互,铁板一块。这就是民告官难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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