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大遗址的价值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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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9 08: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保护办法》将“大遗址”定义为:“主要包括反映中国古代历史各个发展阶段……具有规模宏大、价值重大、影响深远特点的大型聚落、城址、宫室、陵寝墓等遗址、遗址群及文化景观。”《“十一五”期间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基本沿用上述定义。孟宪民认为“大遗址”是在历史上和对于今天及未来发展都万分重要的以考古学及多学科研究为认知方法的遗址、遗址群及其他文化景观所组成的地区。考古学家张忠培将“大遗址”界定为“各个考古学文化、各个王朝或皇朝和各个历史民族政权遗留下来的代表性遗址、城址、手工业作坊、采矿及冶炼遗址、墓地及陵墓、宗教性地面及地下遗存和水陆交通遗址……某些故址和陵墓。”陕西省文物局局长赵荣则认为大遗址是指历史上重要的大面积文化遗存。可见对“大遗址”的定义有以下特点:关注价值;关注规模。以近年对各地大遗址保护的论述看,这些大遗址多在数平方公里以上。但两次保护规划名录中也纳入面积甚小的遗址,因此,面积不应算作界定大遗址的关键,“价值”才是其核心。

对“价值”的探讨应属哲学范畴,但理清“价值”概念有助于大遗址的研究。《辞海》对“价值”的定义为:“指事物的用途或积极作用。”这反映出“价值”一词表达了人与外界的特定关系,即价值表现和反映着人的需要、目的和能力,它依主体不同而不同,以主体为尺度;价值也折射出与客体的关系,即价值取决于客体事物本身的属性。价值是一种关系范畴,它表示主体与客体之间需要与满足需要的关系,人和物成为构成价值形成的两个关键因素,因而价值成为权衡两者关系紧密程度的标尺。就本文所讨论的大遗址价值及主体而言,实际即是在讨论作为客体的大遗址和作为主体的人之间的价值构成,以及关系价值构成的关键因素“人”。作为具有能动性的主体,价值则很可能随着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客体不同的用途与作用。

大遗址作为文化遗产中的一个分类,其价值的认定应该源自于文化遗产。然而,中国在“文化遗产”概念下的保护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在此之前,更多是“文物”概念下的保护。大遗址既作为文物概念下的分类,其价值认定具备“文物”的价值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规定,文物具有历史、科学或艺术价值。文物作为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的遗迹和遗物,其历史价值是与生俱来的,而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则不是文物价值中共存的。“大遗址”还隶属更为广泛的“文化遗产”概念之下,出现了对大遗址的价值从最初的历史、科学、艺术三价值发展到多元价值的认识。这使得大遗址的价值不仅限于考古界和历史界,也在更为广泛的空间里被探讨,这其中,包括以徐嵩龄为代表的“经济价值”认识,以费尔登·贝纳德、朱卡·朱可托为代表的“社会-经济价值”认识,以张忠培为代表的“文化价值”认识,以及教育价值、考古学价值、研究价值等。归纳起来,无非是学界从不同学科出发,在讨论大遗址保护和利用与城市发展、旅游、考古研究、社会教育等方面的关系时,对大遗址存在意义和用途所发表的看法,这使得大遗址的价值在文物三价值的基础上衍生出更多的价值。

尽管大遗址价值具有客观性,但由于人作为主体在价值选择和决策上的倾向性、主体所信奉的价值标准的不同造成对客观价值在认识上的程度不同,因而就会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缺乏对价值的详尽阐释,造成大遗址价值判断上出现偏差,结果即是就某遗存或遗迹的价值认识上出现分歧,半坡遗址的发掘与遗址博物馆的建立就是一个典型。在此基础上,缺乏对价值主体的恰当认识,又造成大遗址保护过程中原真性的丢失,结果将造成大遗址乃至整体文化遗产在保护、管理、操作及展示上出现纰漏,从袁崇焕墓守墓人被更换事件可看出原因。第三,由于各方价值主体看待大遗址价值的出发点不同,当某一价值被放大时,其他价值相应地则会被无形地压缩甚至被主观地排除在外。因此,在经济建设、金钱利益等价值观念之下大量的古代文化遗存被消失;价值观的不同,每一处新发现的大遗址到底是被保留还是被掩埋依旧会存在长时间的争论。

考古学家作为大遗址工作的首个价值主体,理应认识到考古学的终极目标是将它传递给公众。因为就价值观念的本性而言,它总是与个人或社会的偏好、愿望、利害、责任观念、认识程度直接相关,与主体性、历史性、地域性乃至民族性相关,而所有这些都影响了他们对大遗址的价值判断,面对各种价值观念的偏差与冲突,大遗址的价值判断不应该仅由几个深谙考古、旅游或博物馆的学者就可以一锤定音,公众的意见也值得重视,关键在于社会公众基本上摆脱了个人职业偏好与个人功利偏见。此外,对大遗址的价值的认识也不是一次完成的,或者说,对价值的认识是随着学科的多元化、知识结构的完善化以及参与群体的多样化而不断深化的,它是一个逐步揭示的过程,因此,对大遗址价值的认识更需要各种价值主体的共同探讨来揭示大遗址更为全面的价值。进而通过促进人们在大遗址本体认识的基础上,从平衡和揉合各种价值观念出发,使大遗址的保护不是只按各利益方来考虑,而应该综合各类人群的利益关系,在各方价值认知基础上平衡这种价值关系来促进大遗址有效的保护,使之不仅有利于保护,也能够促进发展。因此,作为遗产的主体,每个个体都应该参与到大遗址事务中,让各种价值得以考虑和关注,并在实际事务中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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