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函求情 权利“多动症”岂能如此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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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9 09: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发出公函为受贿职工求情,法院由于不好拒绝,将该求情函归入案卷备查,表示酌情考虑。这张落款为2014年9月12日的公函被曝光后,引发舆论热议。
  以公函为罪犯求情的做法,出乎普通大众惯常的思维逻辑,“公函求情”案例的背后,是权利患上了“多动症”。
  权力“多动症”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多表现为权力的越位和角色的失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比如湖南株洲市房管局称该局产权处处长尹春燕为“佼佼者”;安徽省凤阳县国税局专门开具证明表扬两个涉案分局局长“平时工作突出”;太原晋源区政府两次为被告发公函称“被告家属多次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请法院“慎重量刑”。
  以行政权力对某个审判案件释放关注、关心,不排除确有为大局着想、为社会稳定考虑、为回应群众关切和舆论关注的初衷。
  但“公函求情”、“领导招呼”案例背后,往往藏着内情,牵扯腐败。或是利益寻租,或是人情捆绑,或是官官相护,更有甚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千丝万缕的瓜葛,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
  现实中的司法行为往往套有权力的枷锁,领导的批示条子、单位的“红头文件”使司法部门进退维谷。行政权力的强势与傲慢让个别司法部门屈服于领导、“组织”意志,没有守住审判独立和法律公正的底线,助长了权力的任性。
  但是权力岂能如此任性,无论“公函”的来头有多大、台面上的理由多么冠冕堂皇,都是对公正司法的无视、对权力运行规矩的破坏。这种干预司法活动的做法,为依法治国要求所不容许。
  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在司法机关办案期间,单位只能作为证人,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提供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罪轻罪重的证据。以单位的名义向司法机关出具公函对定罪量刑提出意见和建议显然是不妥的,有干扰司法机关独立审判之嫌。
  权利“多动症”已经偏离了法治的轨道,严重败坏党政机关形象,必须予以根除。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杜绝权利对司法的干预,保障司法独立。
  法律不容权力践踏。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引以为戒,模范遵守法律,带头维护法律权威,恪守权力边界,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应该增强责任意识担当精神,坚定不移严格独立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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