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让百姓生活在公平的世界里。难道这就是口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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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9 09: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长通街道办事处东安村村民。我反应的问题是关于长春市南关区长通街道办事处东安村解除我村民资格一事。具体事实如下。
  我是1984年根据国家国发【1984】141文件,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的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1984年12月11日【1984】114号的文件精神落户于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东安村【东安村2006年归长春市南关区长通街道办事处所属】的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属于自理口粮户口。1986年,东安村给自理口粮户口社员出了个协议,协议如下;自理口粮社员一次性生活费发放明细表,因东安村菜地大部分被征战,无法安排我们的工作,我们同意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从此我们与东安村不存在任何经济和行政关系,今后的生活职业社会活动等事宜均由我们个人负责。我不同意村里的这个协议。认为村里没有权利解除我社员资格。所以就没有签字领取这笔生活费。从此后东安村就不承认我为社员,不让我回村参加劳动,也不给生活费。村里把剩余的土地建起了木材市场。没有承包给村民。我从那时起就一直找有关政府部门。要求东安村让我回村参加劳动,可是到目前为止,三级信访完结。长春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复查委员会认为东安村的处理方式合理合法。是有效的。不支持我的请求。请问符合国家那条法律。长春市南关区鸿城街道东风村和我一样的村民陈存和他父亲在东风村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什么我在东安村就不是。难道一个区里面也有两种政策吗。现在我响应国家政策。走法律渠道。可是长春市南关区法院不给我立案。根据村民组织法第27条之规定,村民大会和代表做出的决定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如违反,村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第36条规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撤销。我问国家有关部门,我的问题到底去那里能给说法。难道非得让我走投无路吗。书记讲得好。让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一个公平的世界里。都活得有尊严。我一个最弱势的农民资格都给解除了,我何来尊严和公平,所以,我要求有关部门给我解决。走法律渠道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我坚决拥护中央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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