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彭宇案质疑:道德败给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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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9 09:5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年轰动全国的南京彭宇案,现今似乎“尘埃落地”了。当时,青年彭宇将赶公交车跌倒的徐老太扶起来送往医院,却被老太家人咬定是他撞了人。南京法官认为热心助人的行为是“与情理相悖”,于是按“常理”推断彭宇败诉,判决赔偿45876元。对这个奇异判决,引起了网民几乎一面倒的广泛质疑。
今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回答记者提问说:法院二审时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南京中院依法裁定准予双方当事人撤诉。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但记者问和解的具体内容,公院长说,因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不能透露”。记者后从有关途径获悉,和解结果是彭宇承担10%的责任,赔偿一万元。(据《成都商报》)
看来,这是这个案件的最后处理结果了。可是,回头看一审判决的赔偿45876元,比较一下现在的一万元,好像没见到什么本质的区别。虽然有四万五和一万之差,但倒让人想起一句老话“五十步”与“百步”。到现在,这个案件仍然像一宗糊涂案:到底彭宇撞没撞人,撞了人为什么只赔10%;若没撞人,为什么又要赔10%?
这个案例所以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是因为它不仅是司法,而且触及了道德。它的核心问题是道德导向。南京法官在一审判决中说:“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这就是说,在这位法官眼里,那种把老太送到医院后并不立即离开,而去继续照顾的热心行为是不可能的,是与情理相悖的。法官判决还说:“彭宇和老太太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彭宇所说是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当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老太太家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但彭宇在本案中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老太太家人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他借钱给老太太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了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这又是说,法官认为一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他说的种种手续而直接借款给不相识人去治病,也是不合情理的,是“贸然“的。总之一句话,这个法官认为,在我们生活中不存在坦荡的、信任的、善良的道德行为,只应该有谨慎的、对谁都置疑的、以防万一式的庸常行为。如果这只是这个法官自己的道德准则,那是他个人的道德修养问题,我们不去管它;但要害在于,他把这个观点加到法律上,形成法律结论和社会引领,这就势必会造成社会性的诚信危机和道德体系破坏的可怕后果。
事实也正是如此,从彭宇案件一审后,我们已经看到许多报道,人们不敢去做好人好事了:有个小伙子扶起个老人,旁人说,“你忘彭宇了吗”,吓得他慌忙扔下人跑掉;有个妇女要去救一跌倒的人,现去寻找七八个证人才敢伸手;有九旬老太跌倒,没有一个人敢去扶她。现在,“南京法官”已经和“城管”一样,成为了一个专有名词。“你想想南京法官啊”,成为人们不敢去弘扬高尚道德、不敢做好人好事的一个精神索绊。这可以说,是法律的一个耻辱。难道不该引起我们反思吗?
我们的司法,在对一件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法理的运用和道德的引导应该是一致的。事实上,很少有过,也不应该有,法律违背道德的情况出现。如果说,彭宇案件的一审判决否定了我们当今社会有高尚的道德存在,挑战了人们的基本道德底线,制造了法与道德的背离;那么,现在这个最后的调解,仍然在继续着这个思路。因为,从四万五到一万的赔偿本身,还是表明了做好事的社会正风失败了,法律没有去保护道德。难怪网民说,这个最后处理,是一审法官的“决定性胜利”。
我们不是说,只从道德的层面看,现在彭宇案件的处理值得质疑,就是从法的层面上看,这个案件处理也仍然是充满疑窦。院长说,“双方满意”,我们首先问:彭宇真的满意了吗,在什么情况下满意了?而且。对这个结果,全国网民、全国人民满意了吗?案件的核心是:到底撞了没有?并没有回答。彭宇到底是无辜的被诬陷者,还是撞了人的赖帐者?也没有回答。本来,按法律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原告的主张没有证人、没有直接证据,并且有假证人并伪造证据现象,法庭却予以采信;而被告有目击证人陈先生的坚决举证,法庭却不予采信。既然不能充分证明,那是该“疑罪从无”,但有人说,民事案件不讲“疑罪从无”,可以有情理推理。可是,被告有证人,原告无直接证人并作伪,这已经构成了证据链,在这个证据链上,即使不讲“疑罪从无”,也不能断定“疑罪从有”啊;更何况,这个所谓的“情理推理”,恰是违背情理、否定高尚的委琐情理。如果案件就此结理,那么,这个法官的这种道德观是不是需要反思?那个做伪证的派出所长是不要处理?“原始笔录丢失”的可疑情况是不要有所交代?可见,这件事的司法意义和道德意义十分典型,是值得总结的。
对这个案件,公院长说调解内容“不能透露”。那么,保密什么,向谁保密?既然这个案件引起了全国的关注,它就已经不只是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而作为一个典型的司法案例,它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道德价值导向,关系到我们国家的社会风气和精神文明建设,于是,国人就理所当然地拥有对它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我国的法律建设应该是和社会的思想建设、精神建设、道德建设相协调、相一致的,从彭宇案件上,人们关注的正是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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