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实物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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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9 10:4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涉案财物存在灭失的情况,对于没有实物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答案不是绝对的。
新刑事诉讼法将法定证据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此项修改,一是客观的确定了鉴定意见的证据地位。二是为了杜绝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案件时依赖鉴定的“结论性”,对鉴定结论不加审查或者疏于审查便予以运用、采信的情况。鉴定结果是一种“意见”而非“结论”,对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查。针对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我们也应该将其视为一种“鉴定意见”。在与刑事诉讼法修改意见保持一致的同时,更旨在提醒检察机关要对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这种“结论”加以审查、监督。
个人认为: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况:没有实物,只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言辞证据,又无购物发票、单据之类书证证明的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因为无法确定到底是那一款物品、新旧程度也无法确认,如此得出的鉴定意见不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能作为证据的情况:对灭失的原因、经过、物理状态等出具灭失物品认定报告,细化了涉案灭失物品的信息内容、相关凭证以及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精确的价格评估提供可靠证据的。能确认物品的相关信息,包括生产信息、使用情况、新旧程度、灭失时间、灭失原因等而不影响价格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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