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难以认定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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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9 10:4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7年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我认为,客观方面的三个情节必须同时具备方涉嫌此罪。
构成本罪难以把握的点:
所谓聚众是指纠集多人,一般应当是纠集3人以上,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积极实施犯罪活动,行动特别卖力,情节比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时还会有受蒙蔽的群众,被威胁的一般违法者、围观者、起哄者,纠集3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积极参加者在内3人以上。如果是一人或二人闹事引得众人围观起哄的,不构成本罪。聚首聚集众人的手段多种多样,可以是煽动、收买、挑拨、教唆等等,聚首可以是躲在幕后唆使、策划而不亲自实施具体扰乱行为的人。
关键是何为“情节严重”,“严重经济损失”?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聚众扰乱行为,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由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何为情节严重、严重经济损失。致使我们在把握此罪时难以认定。致使单位的工作、生产等到什么程度才是无法进行?严重损失是多少?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轻伤?轻微伤?……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往往会涉及政府,因为一般情况下该罪不宜发生,因而,处理时,往往凭借司法人的主观考虑加上政府的干涉。建议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上述难点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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