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该定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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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一天晚上,王某为浇地在乡村公路铺设铁管,李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轧在铁管上倒地。案发后,王某没有对李某进行施救,而是将铁管、覆盖在铁管上的泥土清理后离开现场。次日早,李某被人发现时已经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因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李某系因食物倒流窒息而死亡。
二、法律适用存在的疑难问题
关于本案的定性认识不一,主要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过错为过失,系对发生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而且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不仅包括交通运输人员,而且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到本案,非交通运输人员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公路法第4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涉嫌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王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嫌疑人私自在公路上设置障碍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当得知有人驾驶摩托车碰撞到铁管而倒地时,并未尽积极施救的义务,反而清理现场后离开,将被害人置于危险状态,而且案发时为21许,没有路灯,行人稀少,可见度很低,难以被路人发现,嫌疑人的不作为致使他人死亡。在主观方面,嫌疑人应当预见到自己对被害人不进行积极施救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本案中被害人李死亡的结果。因此,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涉案人王的行为均涉嫌故意杀人罪。首先,嫌疑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件,因为交通肇事罪主要针对的是交通运输人员,即使非交通运输人员,也是限制在指使交通运输人员的人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不宜定交通肇事罪。第二,在主观方面,嫌疑人的主观心态系间接故意,根据案发当时4月份的晚上9时许,地点为乡村公路,行人很少,其明知有人驾驶摩托车倒地,人会受伤,得不到及时治疗会死亡,但其仍然清理现场后秘密离开,最终被害人因食物倒流窒息而死亡。而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明知的,而采取放任的态度。综上,犯罪嫌疑人王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通过分析以上三种意见,可以得出本案存在分歧,主要是对交通肇事罪中的责任认定,特别是“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律评价以及对主观过错方面过失的理解、认识不同。
三、处理交通肇事罪案件应把握的两个问题:
(一)交通肇事罪中责任认定的问题
交通肇事罪中的责任认定问题,主要是逃逸情节的法律评价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交通肇事死亡一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此处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应当是发生交通肇事前,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而认定的事故责任。再根据刑法第133条之规定,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逃逸情节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发生交通肇事后,当事人逃逸的行为,是在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时候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而不能在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交通肇事罪之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无论交通肇事前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大小,只要肇事后逃逸,就一概认定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据此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交通肇事罪中过失理解的问题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过失”的正确理解,对行为人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交通肇事罪,特别是具有逃逸情节的交通肇事罪案件至关重要。因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逃逸”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15条之规定,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危害结果是客观的,单一的,但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该处“自己的行为”是什么行为?根据刑法基本理论,该处的危害行为系大部分指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即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中的行为,非实行行为不具备刑法上行为的意义(高铭暄、马克昌著:《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1页)。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即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因此,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主观方面系对自己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结果的认识,而非“逃逸”行为致人死亡。其次是如何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我们认为,应当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结合案发过程的各客观因素综合评价。以上述案件为例,嫌疑人在违法铺设铁管时已预测到不具体危险存在,故先在管子上盖土,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行为系要求行为人必须对具体的危害结果预测到或应当预测到,该案中嫌疑人的预测行为应该系在得知被害人撞到管子之后,即具体危险已经发生,这完全符合刑法关于先行行为救助义务的原理。
----飞法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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