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经济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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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9 10: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能胜任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该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时,用人单位才可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在依据这一条作出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决定时,必须是严重的;二是劳动节者的行为必须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指以下几种情况: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头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五)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根据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2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判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28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应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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