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能看到吗?人*民*网上不了看天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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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9 | 回复39 | 2021-1-9 10:5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蔡炜,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的房屋,系1989年成都市公安局根据成都市公安局成公纪(1989)14号文件,落实政策后返还的,产权为私房。
  在2011.10.25晚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的房屋被违法拆毁,房屋内所有物品被盗!!!
  
根据《刑法》第275条和 《刑法》第264条,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也达到立案标准,为什么现在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营门口派出所还不立案?
  
根据成办发〔2008〕75号 文件第二、加强拆迁管理(三)加强拆迁许可管理。五城区政府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相关工作,并将拆迁项目批准文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工作实施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资金监管协议等资料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拆迁许可的监督管理, 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成都市房屋管理局是成都市金牛区互利西一巷1号拆迁项目拆迁许可证的发证机构,为什么至今不提供位于成都市营门口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拆迁和新建项目的相关文件?(新建项目业主全称:成都市鑫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建项目名称:新建林盘广场工程、新建项目编码:51010667218034x201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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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10:50: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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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10:50: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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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10:5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谁在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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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10:5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信访渠道:网上   信访分类:国土资源水利    状态:已受理   信访时间: 2011-11-28
  http://www.cdxinfang.gov.cn:8080/viewMessageContent-pre.pfv?xfjid=ff80808133cfd4810133e7e582dc0400
  内容概况:
  网络处1 登记:我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的房屋,系1989年成都市公安局根据成都市公安局成公纪(1989)14号文件,落实政策后返还的,产权为私房。 在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1年10月公示的该房屋拆迁范围,拆迁许可证号【拆许字(2006)第32号】显示的拆迁方是:成都市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现在来拆迁的是成都市鑫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更没有看到与之相关的拆迁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文件,因而没有和成都市鑫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谈拆迁协议。   2011年10月25日晚上2点多在没有签任何拆迁协议的情况下,我位于成都市营门口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的房屋被违法偷偷拆毁,房屋内所有物品丢失!!!2011年10月26日打110报警同时到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派出所报案,并多次给四川省信访局、成都市拆迁主管部门递交房屋被违法拆毁的资料和请求,但至今没有任何单位和部门给于回复。 这种暴力强拆的做法简直是人身公愤,天怨人怨,践踏法律,漠视私人财产,将自身置于人民的对立面,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下,这是和谐社会吗?这是法治社会吗?居民的房屋可以被违法强制偷偷拆毁吗?? 绝望之余再次给你写了这封信,恳请你能在百忙之余过问一下我的事情。不要让我对社会完全绝望。让百姓看到一些阳光。
  信访流程:
  您的留言已经由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受理。
  您的留言已经由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区政府信访局出具告知。
  您的留言已经由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区政府信访局作出处理意见。
  答复意见:
  文件类型:告知文件
  文件内容:
  信 访 告 知 单
  来访(信)事项受理告知单
  网民同志:
  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决定从2011年11月28日受理你来访(信)反映的问题。
  金牛区信访和群众工作局
  2011年11月28日
  文件类型:答复意见书
  文件内容:
  答复意见书
  编号:51455991324023289862
  网民同志:您好!
  根据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局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网民反映的营门口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住房属于营门口“锦西奥林”绿化广场建设范围,该项目是市政府确定的老成灌路改造工程的组成部分,为公益性绿化广场。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号(2006)032拆迁人的确是成都市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昌公司),后经金牛区政府同意,成都市鑫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地公司)于2011年4月与泰昌公司签订了《拆迁委托协议》,同时泰昌公司到成都市拆迁管理处办理了变更拆迁实施单位的公告。鑫地公司于2011年5月正式启动拆迁工作,并在拆迁现场办公室,对拆迁法规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变更拆迁实施单位公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基本信息进行了公示。由于被拆迁人拒绝签订拆迁协议,经请示,鑫地公司决定暂不拆除该房屋,并于2011年8月23日将其他已拆除平整的场地移交给金牛区建交局后撤场。
  关于该房屋被拆除的问题,经查,金牛区并未安排鑫地公司或其他单位对该住房进行强制拆除。由于该房主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待查明事实后将依法处置。同时,金牛区也将积极督促拆迁当事双方协商,争取早日达成协议。

  我要评价:
  不支持理由:
  1.成都市鑫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8月23日已经移交给金牛区建交局场地包括我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房屋范围。
  2.营门口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住房在2011.10.25晚被违法拆毁,房屋内所有物品被盗,根据《刑法》第275条 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64条已构成盗窃罪,也达到立案标准,为什么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派出所报案至今没有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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