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如何判断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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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9 10: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人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或者变更劳动关系时,未按法律规定订立书面合同,从而事实上形成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用工关系。”也有学者提出,“事实劳动关系被界定为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其中包括缺少劳动合同有效要件的劳动关系,即主体不合格、内容违法、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程序违法的劳动合同所引起的劳动关系,但不包括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做依据的劳动关系。”
  根据理论发展过程,可以认为,传统的事实劳动关系实际上是指在劳动合同无效,而劳动者已经提供依附性劳动时当事人之间因法律规定而生的劳动关系。在此重要的是三个要素:其一,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符合了劳动关系的要件。在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为主体不适格等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要件时,根本没有劳动关系,而非仅仅没有事实劳动关系。其二,劳动者已经提供了依附性劳动;其三,劳动合同不存在或者无效。根据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梳理我国现行法,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在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而无效时,可以产生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判断,有形式和实质两种基本依据。依形式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可为判断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基本依据。《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认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但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关系的情形还大量存在。此种情形下,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即成为可能。虽然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基本形式要求,但我国《劳动法》仍将之纳入调整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解释》第1条第(2)项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该项规定,实际上就是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
  提供劳动与接受劳动的关系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即产生与一般劳动关系相同的法律后果,双方之间即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此一认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和内容影响非常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涉及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疑难问题,易生歧义。意见以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为重点,提出劳动关系应当具备与劳动的直接关联性、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性、从属性及职业性特征,尤其是在从属性特征中,提出了人格上的从属性与经济上的从属性,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认定劳动关系必须采取综合认定的方法并应当摒弃仅依某一个特征来认定的方法,从而避免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承者览关系等混清。事实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的解决,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准确处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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