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彭水:一起杀人惨案发生后法院“重罪轻判”是否有失“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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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9 10:5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庆彭水:一起杀人惨案发生后法院“重罪轻判”是否有失“公道”?
中国焦点新闻重庆10月22日讯(记者卓尔图雅报道)一桩共同谋划情节特别恶劣的杀人凶案,演变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也就是所谓的“感情纠葛引发”。仅凭凶手编好的供词作为“坦白”(因死无对证),两人共同杀人演变为个人行为——凶手晏洪波用妻子(未领证)李小容电话邀约被害人葛林伟到家中谈事,而发生冲突,凶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后,并肢解尸体抛弃,情节十分恶劣!重庆四中院受理此案后,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仅凭凶手的口供作出荒唐的判决,并曲解证据、淡化慨念为凶手减轻罪责,使凶手既保住了命又保住了财!法院还认定凶手家属向被害人家属支付5万元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足额支付,故对其提出的其余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被害人的母亲陈琼气愤地说:一条鲜活的23岁的生命就值5万元?这样的判决实在是荒唐透顶!真不知道这些法官、检察官到底吃了多少昧心钱?看来四中院的“水”也太深了!这些法官也“太黑了”!我要将这个“官司”永远打下去,还要将此案在网络媒体上曝光,希望引起社会热心人士、法学专家对此案的关注,并伸出援手,还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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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重庆四中院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晏洪波与被告人李小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女。李小容与被害人葛林伟(殁年23岁)系同事关系。2018年5月,据晏洪波说:是通过李小容的手机发现李小容与葛林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无任何证据),遂与葛林伟协商解决此事,经两次协商未果。 同年6月30日12时许,晏洪波拿李小容电话(这说明与李小容一起密谋)邀约葛林伟到其位于彭水县绍庆街道江岸国际小区3号楼32-2的家中协商解决前述纠纷,葛林伟答应前往,但晏洪波却叫他到26楼,再叫葛林伟走楼梯到32楼(这明显是为了躲避监控)。12时30分左右,葛林伟到达晏洪波家中,晏、葛二人在协商过程中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进而发生打斗(这是晏洪波一个人的供词)。晏洪波用茶几上的塑料摆件、衣架等物品扔向葛林伟,葛林伟抓起茶几上的水果刀划伤晏洪波右手掌。晏洪波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与葛林伟打斗,将葛林伟砍倒在地,并继续持菜刀朝葛林伟头部、面部、背部一阵乱砍,致葛林伟当场死亡。晏洪波为了方便抛尸,用菜刀将葛林伟的尸体从大腿处分解为两载。李小容下班回家后发现晏洪波杀害葛林伟的事实,晏洪波出门购买了四个编织袋,在李小容的帮助下将葛林伟的尸体装进编织袋。晏洪波与李小容分别提着装有被害人尸块的编织袋乘坐电梯至楼下车库,再转移至晏洪波的车内。晏洪波安排李小容回家打扫房屋内的血迹,自己则驾车将葛林伟的尸体、作案工具菜刀、清理犯罪现场痕迹的工具等物品,运至重庆市武隆区文复乡高隆村4组,抛下悬崖。2018年7月6日,彭水县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锦鸿宾馆附近老麻抄手店内将晏洪波抓获;随后又在彭水县彭水中学后校门学苑小区门口将李小容抓获。晏洪波和李小容二人分别供述了所犯罪行。次日,在晏洪波指认下,民警在抛尸地点找到被害人葛林伟的尸体及部分作案工具(只有凶手说的葛林伟使用的小刀,而没有凶手晏洪波使用的菜刀,这就是所谓的“坦白”?连主要作案工具都不追究到底到哪里去了?)。 2018年7月7日,晏洪波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彭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李小容因涉嫌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也于2018年7月7日,被彭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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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渝检四分院一部刑诉[201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洪波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小容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派检察官党涛、检察官助理肖霄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先亮、陈琼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均,被告人晏洪波及其辩护人梁利军,被告人李小容及其辩护人向江华出庭参加诉讼。法院认为,晏洪波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小容明知晏洪波杀人,而仍然帮助其清理犯罪现场、销毁犯罪证据,其行为构成帮助毁天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子以确认。晏洪波杀人手段残忍,且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肢解并抛弃被害人的尸体,罪行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系感情纠纷引发(没有证据),且晏洪波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完全是一面之词),对侦破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系坦白,故本院决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李小容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晏洪波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与晏洪波的妻子发生婚外情,在协商纠纷过程中先持刀伤人,存在重大过错的理由。经查,晏洪波与李小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晏洪波发现李小容与被害人有男女关系后,不能妥善处理,在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先持物品向被害人投掷,在互殴过程中持刀猛砍被害人,杀人后肢解尸体并抛尸,其罪行极其严重。被害人在与李小容的交往过程中虽有不当之处,但其行为不足以导致晏洪波杀人,对于本案的发生不具有过错。故辩护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赔偿问题,确认如下: 1.主张的丧葬费36636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2.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3. 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因本案案发后,晏洪波的父亲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50000元费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足额支付,故对其提出的其余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晏洪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李小容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先亮、陈琼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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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判决,陈琼犹如五雷轰顶,正值创业期的儿子没了,法院却以“人性化”判罚将凶手晏洪波判处死刑,还缓期两年执行;帮助毁灭证据,涉嫌包庇罪的李小容,因为要带小孩,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琼说:难道死者家属就不值得同情了?我没有了儿子,今后我依靠谁?我年老了生活怎么办?陈琼及代理人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4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第二项和第三项判决,请求认定晏洪波和李小容是共同密谋杀人罪。请求由二被告共同赔偿二申诉人死亡赔偿金643860元,精神抚慰金300000元,合计赔偿943860元,大写:玖拾肆万叁仟捌佰陆元整。 代理人的理由是:本判决第二页倒数第六行判称: 2018年5月被告人晏洪波发现李小容与同事葛林伟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只是听其两被告事前编好的供词,但没有任何证据支撑,作为定案依据定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案应以共谋故意杀人罪判处,是有依据的,是符合常理的。本判决十六页倒数第六行判称: 6 月30日中午晏洪波用李小容的手机卡给葛林伟打电话,约葛林伟到他家谈事情,如果两被告人没有共谋策划,为什么晏洪波不用自己的手机给葛林伟打电话。不难理解,李小容和葛林伟在一起工作是同事关系,这样葛林伟不防他人诈骗、谋害,一定会到,实施两被告人阴谋策划就有把握。如果两被告人事前没有共谋策划是不符合常理的,晏洪波也不会用李小容的手机卡给受害人葛林伟打电话骗到他家中,葛林伟如知道是晏洪波打的电话不一定会到他家去,就不会得到如此的下场。这也说明打电话时两名凶手是在一起的,密谋策划好后才打的电话,葛林伟到家后,两名凶手一起作的案,随后李小容才若无其事地去上班,下班回来又一起处理尸体。本判决二十页倒数十一行判称:但鉴于本案系感情纠纷引发,且晏洪波归案后如实供诉其罪行,对侦破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系坦白”该评述不但没有证据支撑,反而是为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找理由放一条生路保住一条命。如不是这样凭什么证据证明他是如实供诉罪行。凭什么证据证明本案是情感纠纷引发。仅凭事前共谋策划供词,这就是如实供诉吗?使申诉人无法理解,无法接受,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是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代理人认为:从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来看,本案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证明李小容和葛林伟有什么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判称本案系情感纠纷引发,是不实之词,没有任何证据支撑。本判决十八页第十行,李小容自述:因为她觉得即使做了对不起晏洪波的事也不致于杀害对方,这就是说明他们没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不存在感情纠纷一词,完全是晏洪波、李小容事前编好的供词(因为是一个礼拜后才抓到的凶手,凶手有很多串供的时间)。从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来看,并没有如手机视频,开房记录,互无赠送的物品等相应的信息,人证、物证均无。仅凭被告李小容事前编好的一面之词是不能作定案依据的。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之规定:本案应以晏洪波,李小容共谋故意杀人罪论处,晏洪波和李小容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如果被告没有共谋行为,为何李小容积极提供给晏洪波的电话卡?帮助晏洪波实施犯罪行为,事发后积极帮助其处理好尸体。毁尸灭迹这难道不是共谋杀人吗?上述的判评为二被告减轻罪刑,使手段如此凶残极端,性质如此恶劣的杀人犯保往性命,让共谋者不负侵权民事赔偿。但受害人家属却是失去家庭顶梁柱、家破人亡凄凄惨惨。不知党和政府的法律威严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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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认为:此案系感情纠纷引发的事实严重不足,从法庭上举示的证据结合庭审调查并无任何充分的证据证明葛林伟和李小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从公安机关在侦查本案中广泛调查收集了受害人葛林伟和李小容所在单位及居住社区的居民,没有片言半语的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李小容在庭审时出于某种目的也直说对葛林伟有爱慕之意,仅此而已。从何而来的感情纠纷?要求法院出示证据。法院认定是晏洪波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对侦查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系担白的判词与实际案情不符。晏洪波从预谋杀人犯罪开始,就做好跟司法机关提迷藏的准备。作案时用李小容的电话卡给葛林伟打电话,将葛林伟骗到他住房26楼下电梯,然后又叫其步行到他住所的32楼,才将葛林伟谋杀。为什么不一步到位直核到他住所32楼呢?其谋划就是要做到既要杀人,又不能暴露自己,企图逃脱罪责。从视频上看,葛林伟在26楼下电梯就消失了,造成未到32楼的错觉迷惑公安机关对真凶的嫌疑,用心极其险恶。杀人后又采取碎尸抛去到几十公里外的武隆悬崖下,作案后根本毫无认罪悔罪的表示,反而选择了畏罪潜逃。彭水公安机关用了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在六天后才被抓归案,后来交待一些无法隐藏的基本事实。侦查机关根据晏洪波交待提供所谓线索才去寻找作案工具,直到庭审时,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来看,在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中,武警两次到抛尸现场均未找到葛林伟尸体的左脚和作案工具,和装葛林伟双脚的袋子,以及装在袋子里的其他物品,从证据来看,应该是有杀人的工具菜刀,凶手身沾受害者的血衣、血裤、血鞋、及受害者被凶手晏洪波砍破的血衣、血裤、手机等物件,但由于晏洪波毁弃或隐藏起来了,只寻找到唯一的一件证物,就水果刀一把,而这把水果刀是用来作葛林伟刺伤晏洪波右手的证物,凡是证明晏洪波罪恶事实的证物一件也没有,这些物件是晏洪波作案时所用的工具,但为何不知所踪?因此,四中院认定的“晏洪波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结论难以服人。从事实上说明晏洪波不但有杀人动机,而且是预谋设下圈套杀人,并且晏洪波并未如实供诉其犯罪的故意和残忍的作恶手段。晏洪波杀人后,为逃避惩罚,残忍的分解尸体,驾车到武隆抛尸悬崖下,也没有自首,大大的增加了公安机关办案难度。法院却把个阴险狡诈的犯罪分子,说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侦查破案起到重要作用,是为从轻处理罪犯而寻找的不公平的事实和理由,如此司法有失公允!受害者家属难以接受!晏洪波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端恶劣,社会负面影响极大,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时抓起厨房菜刀向葛林伟头部、背部、下身等关键部位乱砍,从力度方式来看均是极端的残忍,从葛林伟从站着被砍到跪着,最后被砍倒在地,在没有生命体征的情况下还朝葛林伟尸体上踢了几脚。晏洪波的整个杀人过程历时较长导致葛林伟的死亡过程是极端痛苦和缓慢,并不是一刀致命。杀死后又毁尸灭迹将尸体肢解,而且还抛尸野外,晏洪波杀人手段极端残忍,情节极端恶劣。因此,对晏洪波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足以正国法,实属罪大恶极,四中院判罚从轻的法定理由不能成立。 晏洪波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杀人手段极端残忍,为逃脱罪责而肢解抛尸悬崖,罪行极端严重,李小容与晏洪波合谋,李小容主动提供电话卡,帮助晏洪波将受害人葛林伟骗至住所实施犯罪行为,事发后共同处理尸体,毁尸灭迹,本是杀人罪行的共犯。他们二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家庭,年超半百的双老,造成灾难性的伤害和极大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晏洪波和李小容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 陈琼及代理人认为:法院判决缓期两年执行,是属于判得奇轻的案件,极不正常。四中院认定的感情纠纷引发的判词于法无据,不能成立。同时,并未在法律界定的赔偿范围内进行民事赔偿。由此给受害人家庭带来人财两空,凄凄惨惨,以泪洗面的日子。而阴险狡诈,极端凶残的杀人凶手既保住了命,又保住了财。不知天理良心何在?社会道德何在?关于此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记者将继续关注,作后续跟踪报道!

上图:凶手晏洪波在此房32楼2号作案(彭水绍庆街道江岸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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