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臧永,梁楷,何昕是怎样枉法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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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臧永,梁楷,何昕是怎样枉法裁判的?
一: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成民终字第490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上诉人在被上诉人门诊诊治,该病历属于门诊病历,同时,被上诉人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进行记载,故实际该病历的打印件由上诉人自行保管,……依据诊疗常规,患者应持有该门诊病历,处方及门诊治疗单,先行交费后才能由被上诉人的治疗部门依据门诊病历,处方及门诊治疗单进行门诊治疗,而上诉人当天即进行了硼酸液湿敷足部(只包趾部)的门诊治疗,可以证实上诉人在门诊当天已经实际持有该门诊病历,故上诉人提出杨雁书写的病历上仅有”湿疹“两字,其余内容均是事后添加的主张,显然无事实依据。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伪造病历的主张,本院不予确认。”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再审改判。
事实和理由:
2014年9月16日上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4调解室,审判法官藏永问患者李淑芳的代理人任凯关于杨雁医生2011年8月15日当天上午开的治疗单的问题。经问询李淑芳后,代理人任凯确认当天患者李淑芳是先拿着纸质治疗单(上面有杨雁的手写字)去缴费,拿回收费凭据,然后,凭纸质治疗单及纸质收费票据中的一联单据(省医院治疗室的护士收回了上述2份单据)到治疗室进行硼酸水湿敷脚趾的治疗。另外,患者拿着杨雁打印的纸质处方单到药房缴费拿药。同时,药房收回了纸质打印的处方单。后来,患者手中只有硼酸水湿敷脚趾的治疗的纸质收费单据,没有纸质治疗单。在患者起诉后,四川省人民医院才把纸质打印病历及纸质治疗单提供给青羊区法院及患者。事实是由于省医院使用电子病历,并且杨雁拒绝在患者手中当天带着的原有的省医院纸质病历本上留下文字,她也没有打印纸质病历给患者,她只是打印了纸质处方单让患者凭此单缴费拿药。患者凭打印的处方单缴费拿药后,回去问杨雁怎么用药?因为,杨雁口述的用药方法及医嘱较多,患者要求杨雁书写用药方法的文字详细医嘱,但是被其拒绝,杨雁只是在患者要求后在硫松糊及复方锌樟散的药盒上依次写下“1”,“2”两字,代表用药次序。因此,患者在当天门诊治疗完后,手中只有纸质的药品收费单据及门诊治疗的纸质收费单据,没有纸质治疗单及纸质打印的病历,也没有纸质打印的处方单。常识是医院门诊治疗室的护士是要收取纸质收费单及纸质治疗单,才会进行治疗。患者凭据纸质打印处方单及纸质收费凭据拿药,凭纸质治疗单及纸质收费凭据,进行门诊治疗。之后,省医院的药房收回纸质打印处方单,省医院的门诊治疗室收回纸质治疗单。省医院门诊治疗室的护士即不是医生,也不是药师,没有审核病历及处方的权限,她们只是根据纸质治疗单及纸质收费单据进行门诊治疗,根本就不会看纸质的打印病历及纸质打印处方单。也就是说患者在药房拿药和门诊治疗都不需要纸质打印病历及患者手中的病历本。即使杨雁医生当天要写文字病历,她也应该是写在患者原来就持有的病历本上,尤其是经患者要求后,这才是符合逻辑的,但是该病历本没有杨雁医生的文字记录。原审法官又是怎样得出患者在门诊当天已经实际持有该门诊病历的打印件的呢?患者回家后,由于杨雁的医嘱较多,怕遗忘,患者才把当天就使用硫松糊的实际是错误的医嘱(没有间涂硼酸液的医嘱)记录在省医院的患者原来就持有的门诊病历本上。原审法官难道没到四川省人民医院亲身实践过?难道对于医生疏于写门诊病历的常态没有体会?深居简出,孤陋寡闻?还是被私心蒙蔽了双眼?
二:(1)青羊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青羊民初字第1484号判决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申请再审改判。
(2)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成民终字第4901号民事判决书:“因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没有法定情形,应当予以采信。上诉人并非具备医疗专业知识或者具备鉴定资格的人员,其就医疗专业问题提出的质疑不能作为不采信见鉴定意见的法定依据。”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违反了《证据规则》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证据采信原则,明显偏袒省医院和鉴定机构。
根据证据规则,法院应该采信经过质证的可靠的高效力的有据可查的合法的证据。因为省医院有提供糜烂定义伪意见的先例,其不诚信的可耻面目昭然若揭,因而省医院提供的证据非常不可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了鉴定意见是证据之一,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五十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而且原审法院采信的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的关键依据竟然是未经质证的,空口无凭的,没有病历文字记录的,鉴定人打电话得来的,省医院自相矛盾又内容不详实的谎言。所谓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据为鉴定依据的转述省医院电话告知其的要患者当天间涂的医嘱竟然与同样是省医院皮肤科颜凯转述杨雁讲的流水干后使用硫松糊的录音医嘱自相矛盾,也与鉴定人口口声称其鉴定依据是经过质证的文字病历矛盾。鉴定人还公然三次故意谎称杨雁在处方单上开了硼酸粉,并要患者与硫松糊间涂使用,只是没有行成文字而已,因而只是犯了一个瑕疵,但未违反《临床诊疗规范》“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实际上杨雁医生的处方没有开硼酸粉让患者回家用,也就是患者在家里无法依据鉴定人的想象,按照《临床诊疗规范》“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的要求,在使用硫松糊时配合硼酸水间涂使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为作为鉴定关键依据的当天间涂医嘱无凭无据,同时所谓作为鉴定依据的杨雁医生给患者开了硼酸粉的处方(见鉴定书),竟然是鉴定人恣意伪造,所以当然其鉴定意见肯定错误。这是公然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第(二)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的行为,是故意做虚假鉴定,鉴定人卢建华和曹进涉嫌妨害作证罪,所以法院不应采信其鉴定报告,应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难道法官就不能屈尊亲自翻看一下杨雁的处方单上到底有没有开硼酸粉吗?翻看一下杨雁的文字病历里到底有没有“间涂”的医嘱吗?法官对如此简单的常识性问题的解决并不需要高深的医学专业知识,只需要法官具有大众的常识性的基本知识,只需要法官有一个公正的审判态度,审判中的关键而简单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同时,申请人的意见不单单是其个人意见,因为所谓申请人的不专业的个人意见都得到《临床诊疗规范》“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药品说明书》禁忌(3)“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和伤口”及大学医学专业教材等专家意见的支持,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一)项“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项“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及第(三)项“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这些证据是比医生或鉴定人的个人意见更高效力的证据。反而,鉴定人及省医院不能提交硫松糊可以用于大量渗液的皮肤起泡破溃糜烂的湿疹急性期的高效力证据,其鉴定报告仅仅是根据鉴定人的个人意见得出的错误的没有依据的最低效力的结论,鉴定人的个人意见只有在没有更高效力证据时才有效。最后,患者认为只有患者提供的医嘱才是唯一正确的。
从四川省人民医院提供糜烂定义虚假意见及省医院提供的流水干后使用硫松糊的录音医嘱的目的分析,患者认为可见硫松糊不能用于患者当时病情的大量渗液的湿疹急性期。
(二)原审法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举证责任划分的原则,对患者提供的有力证据视而不见,偏袒省医院。
1:原审判决对杨雁明显违反《硫松糊药品说明书》禁忌(3)“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和伤口”,《临床诊疗规范》“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及大学医学专业教材等多数专家意见的关键事实没有提及,也对鉴定机构及省医院都不能提交硫松糊可以用于大量渗液的急性期湿疹的证据视而不见。患者的病情加重与省医院乱用硫松糊是完全的直接因果关系。既然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和省医院认为即使没有硫松糊长时间外敷,对炎性渗出液引流不利的情况发生,患者脚趾局部大量渗液的急性湿疹的自然病程发展必然及唯一是加重到全身,严重到面部水肿,眼睛眯缝。那么,申请人请鉴定人和省医院提交证据。(在重申案第一次庭审质证中,省医院及鉴定人表示不能提交该证据)
反而申请人提交了患者不能使用硫松糊的高效力证据,据>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一)项“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项“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及第(三)项“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它们是更高效力证据。原审判决对鉴定机构的自定标准及鉴定人的个人意见是最低级的标准且低于上述标准的事实置若罔闻。鉴定报告只是鉴定人的空想及主观臆断,其依据是最低级的标准,即鉴定人的个人意见。而且作为鉴定依据的空谈的当天间涂医嘱是鉴定人打电话得来的,明显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第(二)项“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该间涂医嘱与录音医嘱矛盾,又未经过质证,违反了>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明显错误。而且,因为《临床诊疗规范》“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中的配合间涂特别是指糊剂与硼酸水配合间涂,不是糊剂与复方黄柏液配合间涂,也不是三种半固体或固体的糊剂,粉剂及霜剂之间的间涂。此间涂非彼间涂,鉴定人故意混淆间涂概念。鉴定人还公然故意谎称杨雁在处方单上开了硼酸粉,并要患者与硫松糊间涂使用,只是杨雁没有行成文字而已。实际上杨雁医生的处方没有开硼酸粉让患者回家用,也就是患者在家里无法依据鉴定人的想象,根据《临床诊疗规范》“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的要求,在使用硫松糊时配合硼酸水间涂使用。鉴定意见只是一种意见和证据,不是结论。但是原审法院故意偏袒省医院,竟然不采信高效力的证据,反而采信最低效力的漏洞百出的证据,所以申请人不认同原判决。
省医院及鉴定机构都不能提交硫松糊可以使用于大量渗液的湿疹急性期的证据,也不能提交即使不使用硫松糊,患者的病情自然并且必然从局部发展到全身的证据,又不能提供患者病情紧急必须使用硫松糊的证据。但是,患者提交的证据如《硫松糊药品说明书》禁忌(3)“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和伤口”,《临床诊疗规范》“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大学医学专业教材等显示硫松糊不能用于大量渗液的湿疹急性期,并且患者在杨雁医生要求下违反《药品说明书》禁忌(3)“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和伤口”及《临床诊疗规范》“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等使用硫松糊是病情加重的直接重要原因。患者提交的高效力证据(不仅仅是患者的个人意见)与鉴定机构的自定标准及鉴定人的个人意见相比,依据《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一)项“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项“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及第(三)项“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患者提交的证据是更高效力的证据。同时,在医疗纠纷中,省医院原本就应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
(三)原审法官违反>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第(三)项“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项“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第(三)项“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及第(四)项“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第(二)项“委托鉴定的材料;”第(三)项“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五十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项“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项“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第(一)项“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第(三)项“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其实,对于杨雁的病历上有没有间涂医嘱及处方单上有没有开硼酸粉这样简单但是很关键的问题,法官要想真相大白于天下,并不困难,而且并不需要法官具有很高的医学专业知识,这只需要办案法官放下身段,屈尊认真亲自翻看一下案件文件,查看一下杨雁的文字病历及处方单。但是,办案法官在患者多次明确指出杨雁的病历没有记录间涂医嘱,其处方单也没有开硼酸粉的情况下,仍然怠于伸手翻看一下审判文件查实事实真相,故意依据明显错误的鉴定报告,枉法裁判。原审法官的顽固行为证明其完全不是简单的审判工作失误产生的错案,而是故意枉法裁判,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看来原审法官程文,刘小琼,人民陪审员李丽萍撒下弥天大谎,罔顾事实,偏袒省医院和鉴定机构,故意枉法裁判。同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臧永,梁楷,何昕也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及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详见证据第二部分及第七部分。
三:再审一审案及再审二审案的审判时间严重超时,属于审判程序违法。同时再审一审案原告的起诉书竟然遗失,原审法官严重不负责任,也是申请人不认同原判决的原因。
从2014年09月0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到2015年3月4日申请人拿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成民终字第4901号民事判决判决书,时间竟然长达6个月,创了历史纪录。再审一审案的审判时间也严重超时,属于审判程序违法,又是患者不认同判决的原因。从2012年12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发回重审到2014年6月结案,时间竟然长达18个月。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不涉密,不涉未成年人和不涉隐私的法院判决应当在网上公示。到2015年8月25日止,申请人未能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及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查询到该判决书,也未能在成都市青羊区法院网站及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2014年6月4日发出的(2013)青羊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书。因此,审判结果的客观真实性受到怀疑。是不是原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心里有鬼,不敢公示,故意难为申请人,偏袒省医院?
医疗重审案在青羊法院2014年1月9日第一次开庭时,患者发现原审法院法官刘小琼竟然遗失了任凯在重审案一审时2013年中期提交的新起诉书,(证据清单显示任凯未交新起诉书和司法鉴定申请书,但是真实情况是新起诉书和司法鉴定申请书都是任凯在提交证据前一起交到青羊法院的法官刘小琼手中的,但是任凯未要她签字而已。后来,任凯提交证据时,证据清单中就没有记录新起诉书和司法鉴定申请书。但是,如果没有司法鉴定申请书,那又怎么做的司法鉴定呢?)法官程文手中的起诉书竟是患者2012年初原一审的起诉书。青羊法院法官刘小琼竟然遗失了原告提交的重审一审起诉书。这一事实说明原审法官是多么的不负责任,偏袒省医院到了多么下流龌龊的地步,这已经损害到法院司法的尊严和公正。原审判决的公正性理当让人担心怀疑。
四: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臧永,梁楷,何昕及青羊区人民法院法官程文,刘小琼,人民陪审员李丽萍在审判中明知或应当明知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涉嫌妨害作证罪,但是拒不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行为以及依据应当明知错误的鉴定报告,并且应当明知杨雁伪造病历,违反《临床诊疗规范》“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违反《硫松糊药品说明书》禁忌(3)“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和伤口”等,故意错判的行为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同时,依据《刑法》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法官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申请人要求严厉追责。
特别要说明的是原审法官绝对不是审判工作失误产生的错案,而是经患者李淑芳及其代理人任凯多次书面及口头明确指出杨雁在处方上没有开硼酸粉,文字病历中也没有“间涂”的医嘱,尤其是对于法官刘小琼、程文及臧永,患者李淑芳的代理人任凯甚至是亲手指着杨雁开的纸质病历、纸质处方单及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报告给他们看,一而再三地告诉他们杨雁的文字病历没有记录“间涂”医嘱,杨雁的文字处方单没有开硼酸粉的记录,并明确告诉他们鉴定人伪造杨雁的处方单开了硼酸粉的鉴定材料。但是这些法官还是以不知道杨雁处方单没有开硼酸粉的理由及仅仅是因为相信鉴定人并依据鉴定报告结果办案的理由解释,从而导致原审法官错误办案。原审法官程文在青羊法院在处理患者与省医院名誉权案的调解时于2014年11月曾经对代理人任凯胡说这次错案仅仅是一个审判工作失误、是一个普通错案的狡辩。原审法官程文想用谎言来为自己开脱是不能自圆其说的。在患者及其代理人任凯多次指出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涉嫌妨害作证罪后,原审法官依然顽固地故意采信没有依据的错误的鉴定报告,依据其错误鉴定结论做出错误的判决。原审法官拒绝申请人重新鉴定的合理要求,还再次拒绝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原审法官枉法裁判的行为是如此的明目张胆、肆无忌惮,不严惩不足以以儆效尤,净化法官队伍。该事实足以证明原审法官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及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尤烈,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 正义的防线一旦失守或崩溃,坏人就会蜂拥而至,好人就会处处遭殃。
我们应当信心万倍,因为有习近平“重典治乱”的反腐决心和李克强“壮士断腕”的改革勇气,以及习李团队对腐败分子“零容忍”的态度,中国风清气正的时代一定会到來。
总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臧永,梁楷,何昕及青羊区人民法院法官程文,刘小琼,人民陪审员李丽萍在审判中明知或应当明知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涉嫌妨害作证罪,但是拒不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行为以及依据应当明知错误的鉴定报告,并且应当明知杨雁伪造病历,违反《临床诊疗规范》,《硫松糊药品说明书》等,故意错判的行为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同时,依据《刑法》第四百零二条,原审法官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申请人要求严厉追责。
作者任凯13708059843
201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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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11: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法律官官相互,直法不严,拖死老百姓,弱势群集,特别是地方执法部门,一个小的案件,动责几月至年都不能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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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11: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不作为的执法者的惩罚力度太小,就造成事无顾记,我行我素,利益驱使,官官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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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11: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二,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胡志强的意见是专家证人,其出庭作证,应该属于证人证言。
三,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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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11: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告所有的中国青年:今天你选择沉默……明天,别人也会对你沉默……你不和强权作斗争,终有一天你会死在强权之下!我们愤怒,因为这个社会让我们愤怒,我们口吐脏话,因为这个社会肮脏!我们要奋斗,就要抗争!我们热爱这个国家,但不能因为热爱就让我们闭嘴!我们向往光明,所以只能揭露黑暗,让一切迎着阳光新生。
附证据及分析如下: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0cb6b0101e7gy.html

民不想反,是医逼民反!!官逼民反!!必须追查到底,决不罢休,决不妥协,士可杀,不可辱。
李淑芳诉四川省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案是一个特大冤案,这其实关系到每一个人,因为你不可能不生病。患者寻求社会及新闻界帮助。代理人任凯,电话 13708059843。qq: 4491179516e-mail: [email protected]
该案会像之前的孙志刚(终结了收容遣送制度),唐慧(终结了劳动教养制度)案一样揭露出中国司法的黑暗,最终促进社会进步。官官相护,狼狈为奸,令人作呕,司法鉴定故意做假,法官故意枉法裁判的黑幕,丧心病狂,猖狂无忌,历历在目。此事为真实事件,可以调查采访证实,希望各位网友在网络媒体上给予积极的转载,各大媒体、电视台、新闻给予关注,让更多的患者合法权益能够真正得到保障!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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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11: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二:(1):作为判决和鉴定依据的省医院提交的病历,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成民终字第490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即杨雁的病历“双脚背散在水疱糜烂渗出一周”,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自相矛盾,又未记录书面医嘱及药品使用方法。省医院还涉嫌伪造病历,伪造空口无凭的作为关键鉴定材料的间涂医嘱。省医院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第(三)项“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申请再审改判。
(2)青羊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青羊民初字第1484号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被告医院的医生杨雁的病历系补记、伪造,并提交2011年12月14日被告工作人员的录音予以证明,因该录音被告工作人员并未认可原告的主张,该份证据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原告又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杨雁伪造病历),本院不予支持。”及“李淑芳提交的自书病历,系其自己书写,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对李淑芳的自书病历,原审法院不予采纳。”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第(二)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再审改判。
事实和理由:
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成民终字第490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即杨雁的病历“双脚背散在水疱糜烂渗出一周”中“一周”,“脚背”是错误的。实际情况是,申请人的脚趾上表面起泡破溃后大量渗液至2011年8月15日到杨雁处就诊时,约3天。请问原审法官是怎样审理查明的,是根据相互矛盾的假病历与真治疗单吗?该病历原本就是伪造的。其余病历对事实大都记录不清。
同时,患者患病的部位不同,使用药物及治疗方法也会不同,否则,会导致病情加重的严重后果。
2.杨雁的病历“糜烂渗出”未明确渗出时是大量渗液,还是仅有少量渗液。这属于病历描述事实不清。详见证据第二部分。
3:两份判决书中对患者住院前的五份门诊病历中的四份是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的事实故意无视回避。这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第(二)项“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这是关系到司法鉴定委托程序违法及鉴定意见无效的重大问题,法官必须做出判断。但是原审法官应该明知病历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的事实,但是拒不确认,枉法裁判。
4:青羊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青羊民初字第1484号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被告医院的医生杨雁的病历系补记、伪造,并提交2011年12月14日被告工作人员的录音予以证明,因该录音被告工作人员并未认可原告的主张,该份证据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原告又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杨雁伪造病历),本院不予支持。”事实是申请人提供了多达10条证据予以证明杨雁伪造病历。患者提交的录音不仅证明杨雁的病历与录音医嘱不一致,作为鉴定依据的间涂医嘱也与录音医嘱不一致。这恰好说明杨雁伪造病历。由于录音医嘱要患者后期才用硫松糊,还证明患者当时病情不能使用硫松糊,使用硫松糊违反说明书。同时,因为省医院提供的两份口头医嘱自相矛盾,录音还证明没有作为鉴定依据的当天间涂的医嘱,也就没有所谓的未尽告知义务的问题,这也证明鉴定报告认为省医院杨雁对患者李淑芳急性湿疹的处理没有违反诊疗常规的观点完全错误。
5:(1)杨雁记录的病历没有记载治疗意见(如何使用药品),是严重的残缺不全,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2)杨雁记录的病历前后矛盾,作为鉴定关键依据的间涂医嘱没有文字记录,是凭空编造的。患者病情记录涉嫌伪造,也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3)杨雁记录的病历严重残缺,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及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同时,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第(二)项“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第(三)项“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患者请法官推定医院承担完全责任。
(4)杨雁记录的病历既然没有记载治疗意见(如何使用药品),鉴定书是怎样得出诊治没有问题的呢?没有违反《临床诊疗规范》“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的呢?这不是明摆着是虚假鉴定吗?鉴定人作为鉴定关键依据的“间涂”的医嘱竟然是打电话到省医院得到的未经质证,文字病历没有记录的含糊不清的虚假无效的证据。
(5)鉴定报告明确指出使用油剂和糊剂对渗出引流不利,既然引流不利,为什么鉴定人又说可以用呢?病历上治疗意见缺失,到底医生是怎样用药的,病历上有吗?省医院及鉴定人为什么要编造治疗意见----“间涂的医嘱”?同时,鉴定人还公然故意顽固坚持三次编造杨雁在处方单上开了硼酸粉的谎言,鉴定人是不是故意做虚假鉴定?
(6)鉴定人还故意混淆一般告知和必须告知之间的区别,药品的用法用量,用药的部位都涉及用药的安全问题,在诊治活动中是非常关键的必须要明确的行为,但鉴定人却轻描淡写,还说医院没有过错和责任。参见2015年09月07日《成都商报》报道的“配错中药,可能要人命,药房报警全城找患者”。
(7)在当庭质证中,鉴定人的谬论:医生用药不根据《药品说明书》,跟法官判案不依据法律有啥子区别?鉴定人公然违反《处方管理办法》中这样规定“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难道不是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吗?但是,法官也对此熟视无睹,不予追究。
(8)杨雁写的病历“脚背”与治疗单“脚趾”病患部位不一致,导致用药也会不同,法官对此错误视而不见。
详见证据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
6: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两份判决书对省医院提交糜烂定义的虚假陈述意见没有提及,原审法官也不处罚,故意偏袒省医院。详见证据第四部分。
7:青羊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青羊民初字第1484号判决书中“原告提交的自书病历,系其自己书写,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对李淑芳的自书病历,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是错误的。关键是杨雁伪造病历及医嘱错误,同时鉴定人用来作鉴定依据的省医院杨雁的当天告知患者间涂使用硫松糊的医嘱内容是空口无凭,与省医院颜凯转述的杨雁讲的后期使用硫松糊的录音医嘱自相矛盾,错误又未经质证。没有质证,则是委托程序违法。该间涂医嘱是连鉴定人都不能在质证时清楚表达出来的臆断。原判决却采信作为鉴定依据的省医院的谎言即告知了患者当天间涂的医嘱,是不是太偏袒省医院了,是不是枉法裁判?详见证据第二,第三部分。
三:(1)青羊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青羊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所依据的鉴定报告本身就是一份完全错误的故意做的虚假鉴定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申请再审改判。
(2)青羊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青羊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所依据的鉴定报告的鉴定关键依据是杨雁为患者在处方单上开具了硼酸粉,并医嘱让患者当天在家里使用硫松糊时,间涂硼酸液,只是犯了没有把符合《临床诊疗规范》“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的正确医嘱写在纸质病历上的小错误而已。这一基本事实没有文字病历记录,缺乏证据证明。并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该事实又与同样是省医院颜凯转述杨雁讲的要患者后期用硫松糊的录音医嘱自相矛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及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申请再审改判。
(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成民终字第490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质疑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也不具有法定事由,本院对上诉人提出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的上诉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改判。
(4)青羊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青羊民初字第1484号判决书认定鉴定机构如实完整的回答了申请人的质证问题及司法鉴定程序合法是没有依据的。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再审改判。
(5)青羊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青羊民初字第1484号判决书“----有本院委托该鉴定中心,依据原,被告双方质证确认的检材做出的,鉴定人具有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该鉴定结论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再审改判。
事实和理由:
1:(1)原审判决认定和依据的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本身就是一份完全错误的故意做的虚假鉴定报告。因为首先鉴定报告是在病历内容严重缺失的基础上进行的,其次鉴定报告没用提供科学依据,只是其主观臆断。申请人一再指出,病历没有用药方法记录,没有间涂医嘱的文字记录,处方单没开硼酸粉,属于病历严重缺失,鉴定的依据明显不足,但鉴定人和法院置若罔闻,滥用权力,仍然进行了违法鉴定。病历完整和鉴定的科学依据都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第(二)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要求的,并且是必须遵守的法规。这样的鉴定报告申请人坚决不认同。同时鉴定人不顾事实,没有依据,凭空臆断。在患者指出其错误后,鉴定人仍然公然多次坚持撒谎,恶意明知并故意作虚假鉴定,涉嫌妨害作证罪。所以鉴定人绝对不是医术不佳和粗心大意的鉴定工作失误。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卢建华主任与曹进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事实铁证如山,卢建华主任与曹进涉嫌妨害作证罪,申请人提请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a.鉴定书第二页“处方为……,3%硼酸液。”其中,杨雁的处方中无3%硼酸液,这是因为为证明杨雁开硫松糊没有违反《临床诊疗规范》“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即糊剂与硼酸液以20分钟时间间隔间涂的要求及有杨雁当天要求患者“间涂”的空口医嘱(鉴定人认可的省医院的间涂医嘱未经质证,没有文字记录还含糊不清并与录音医嘱矛盾),鉴定人故意弄虚作假。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第(二)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第(五)项“故意做虚假鉴定的;”。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鉴定人卢建华主任与曹进涉嫌妨害作证罪。
患者在家里使用的硼酸是后来的医生何迅等开的。之后,患者一直使用硼酸液湿敷患处到住院又出院,其间并未使用其他药品湿敷患处,也就是说杨雁当天处方单上开的几种药,除去没开的硼酸粉外,都不是用于湿疹大量渗液的急性期湿敷用的药。
b.鉴定人还在当庭质证时公然撒谎称杨雁在处方单上开了硼酸粉,实际没有。见质证笔录:
(5)原告:(杨雁)医生开了几次硼酸(粉)?
鉴定人:每次5克,每天2次。
原告:(处方里)有没有这个东西?
鉴定人:处方里有这个。
事实上杨雁写的病历和处方里都没有该记录,只有一张患者在省医院治疗室当天上午用硼酸水进行了一次湿敷患者脚趾的治疗单。事实是杨雁当天只让患者上午在省医院治疗室用硼酸水湿敷了一次脚趾,杨雁没有让患者在家中使用硼酸水,也没有将硼酸粉开给患者回家用。两天后,何迅医生才将硼酸粉开给患者回家兑成硼酸水湿敷患处,并且告知患者停用硫松糊。之后,患者一直用硼酸水湿敷患处到住院又出院。现在,鉴定人卢建华终于露出了狐狸的尾巴。该谎言恰好再次说明鉴定人明知病历及处方单没有记录硼酸粉,信口雌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第(二)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仍然坚持故意做虚假鉴定。
(6)原告:能不能提供硫松糊可以用于大量渗液情况下急性湿疹的依据?
鉴定人:我不是临床医生,我没有证据。但不能证明不能用。这种药在医院皮肤科应用是很广泛的。(没有证据,偏听偏信,凭空想象,主观臆断,怎么做鉴定呢?其鉴定结论肯定错误,无非是主观臆断而已。该事实与鉴定结论杨雁用药正确自相矛盾。)
c.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致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李淑芳对其鉴定意见书提出质疑的书面回答中的问题:
(1)“13,外用药的使用方法缺乏记录,未尽到告知义务,属临床工作的瑕疵。”与“1,2:李淑芳初诊时病历材料有详细记录”及“3.李淑芳就医时皮肤病变情况医院已有临床诊断。”矛盾。这说明病历不完整,不准确,鉴定人睁眼说瞎话,故意做虚假鉴定。
(2)“7,8医院在诊疗病人后,处方开了外用水溶性药物(硼酸水,(复方)黄柏洗液)和硫松糊(糊制剂)两天的药不是皮肤病变加重的原因,医院在用药上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按2011年8月15日杨雁记的处方单(共6种药):复方黄柏液(中)100ml/瓶,1瓶,10ml/次。(按一天两次,可用5天。)
硫松糊60克/盒,5克/次。(按一天两次,可用6天。)
2011年8月17日何迅医生的处方单:硼酸粉1克/次,15克/包,共8包,按病情需要(兑水配制使用)。(按3%-5%配成硼酸水使用)
事实是杨雁的处方单根本就没有开硼酸粉(杨雁在处方单上共开了六种药,但无硼酸粉)让患者回家兑成硼酸水与糊剂配合间涂使用,用硼酸水湿敷脚趾只是当天上午患者凭纸质治疗单并交费后在省医院门诊治疗室进行了一次,鉴定人恶意无视该事实,连续三次故意作假。杨雁的口头医嘱是让患者在使用硫松糊前用复方黄柏液清洗患处,不是湿敷患处,也不是间涂。另外杨雁开的药也不是两天的量。该事实证明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事实铁证如山。
详见证据第六部分。
(2)对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李淑芳与四川省人民医院的医疗纠纷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中“医院在对李淑芳急性湿疹处理上没有违反诊疗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但外用药的使用方法记录不详实未尽到告知义务。”的结论。
患者认为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是荒谬的,没有任何依据的;而且这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意见。据《临床诊疗规范》“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在湿疹急性期大量渗液时,不宜使用糊剂,因为长时间使用糊剂对炎性渗出液引流不利,所以即使使用某些糊剂也应间涂,否则会加重患者病情。但司法鉴定人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既承认病历记录不详实,未尽到“间涂”硫松糊的告知义务,却睁眼说瞎话,凭空想象,认为省医院杨雁对患者李淑芳急性湿症的处理没有违反诊疗常规。因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就是一种违反医疗常规的行为,是一种医疗过错行为。同时,因为“间涂”正是《临床诊疗规范》“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即糊剂与硼酸液以20分钟时间间隔间涂的要求,医生没有让患者“间涂”的医嘱本身就违反了《临床诊疗规范》“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医生的过错原本就属于一种医疗过错行为。医生不仅要做到开药正确,还且还要做到让患者用药也正确,才能完全保证病人用药安全。但是,杨雁不仅开药硫松糊错误,而且未将正确的用药方法告知患者,这是患者病情加重的根本原因。
为了圆满一个谎言,就往往不得不另外再追加编造十个新的谎言。同时,作为鉴定关键依据的鉴定材料“间涂”医嘱空口无凭及伪造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第(二)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鉴定意见理应无效。
2:鉴定人当庭做的质证笔录与鉴定书完全不符。鉴定人在庭上明确说:“说明书是避免,不是禁忌”。在这里鉴定人当庭说谎,《药品说明书》禁忌(3)“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和伤口”上写的就是禁忌。可见质证笔录就可以推翻其鉴定书。鉴定人也明确说明在医学上禁忌就表示绝对不能用,而鉴定书又说用药没错,这就是自相矛盾。
3:青羊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青羊民初字第1484号判决书“----有本院委托该鉴定中心,依据原,被告双方质证确认的检材做出的,鉴定人具有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该鉴定结论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是完全错误的。

对检材病历,申请人一直人认为杨雁伪造病历,病历与治疗单不一致,又未记录医嘱。杨雁记录的病历即不完整,不真实,又不准确。同时申请人认为在患者住院前的另外3份门诊病历只记录“湿疹”二字,不完整,不准确。法官原本应该就病历的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进行确认,但是被原审法官拒绝。病历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第(二)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导致司法鉴定无效。同时,作为关键鉴定依据的省医院电话告知鉴定人的谎言即省医院告知了患者当天间涂的口头医嘱未经质证,没有文字病历记录,没有依据。间涂医嘱内容又不详实。鉴定人将“间涂”医嘱作为鉴定的关键依据,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第(二)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及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五十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对如此明显的错误,又经患者多次提及,鉴定人虚假鉴定的事实证据确凿,难道原审法官看不见?原审法官仍然固执地坚持采信明显虚假的鉴定报告,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同时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鉴定人卢建华在质证时谎话连篇,自相矛盾,其观点及依据不能支持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没有提交高效力的鉴定依据,只是依据该鉴定机构的自定标准及鉴定人的主观个人意见进行鉴定。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一)项“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项“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及第(三)项“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鉴定机构的自定标准及鉴定人的主观个人意见的证据效力最低。详见证据第六部分。
4: 原审判决对鉴定人的故意谎言,凭空幻想视而不见。鉴定人口口声声说其鉴定依据是省医院告知了患者当天间涂的医嘱,该医嘱是没有病历文字记录未经质证的无效证据。同时鉴定人又称鉴定依据是经过质证的文字病历,本身就自相矛盾。因为鉴定人的鉴定依据来源竟然不是文字病历,而是鉴定人打电话问省医院得来的。该事实说明原鉴定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第(二)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鉴定人不能提供省医院当天间涂医嘱的详细告知内容。在当庭质证时,鉴定人不知道硫松糊与何种药配合使用?也不知道两种药配合间涂使用的间隔是多久?鉴定人还谎称杨雁在处方单上开了硼酸粉,实际没有。也就是患者无法依据鉴定人的想象,按照《临床诊疗规范》“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的要求,在家里使用硫松糊时配合硼酸水间涂使用。白纸黑字,历历在目。同时,因为该鉴定机构认定的作为鉴定依据的省医院空谈的流水当天配合间涂的医嘱与同样是省医院提供的省医院医政科颜凯等转述的杨雁讲的在流水干后使用硫松糊的录音医嘱自相矛盾,暴露其证据能力不足,所以法院不应采信其明显错误的鉴定报告。在庭审质证中,鉴定人及省医院还不能提交硫松糊可以用于大量渗液的湿疹急性期的证据。对如此明显故意做虚假鉴定的行为,原审法官程文,刘小琼,人民陪审员李丽萍经患者强烈要求后,仍然拒不处理其故意做虚假鉴定的行为,故意盲目采信明显没有依据的错误的鉴定报告,枉法裁判。难道你们都看不见这些错误吗?法官程文,刘小琼,人民陪审员李丽萍枉法裁判的证据铁证如山。他们执迷不悟,不撞南墙不回头。同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臧永,梁楷,何昕也同样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特别要说明的是原审法官绝对不是工作失误产生的错案,而是经患者多次书面及口头明确指出杨雁在处方上没有开硼酸粉,甚至于患者的代理人任凯拿着纸质打印处方单及纸质病历,亲手指给原审法官看。经患者多次明确指出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涉嫌妨害作证罪后,原审法官依然顽固地采信明显错误的鉴定报告,依据其错误鉴定结论做出错误的判决。原审法官还再次拒绝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及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5:鉴定人卢建华在当庭质证时回答关于杨雁违反《硫松糊药品说明书》禁忌(3)“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和伤口”的关键问题时故意含混不清。鉴定人:说明书是避免,不是禁忌。要根据临床经验。(鉴定人的意思是“禁忌”是绝对不能用,但是鉴定人永远故意不明确把禁忌绝对不能用说出来作为关键的否定证据。“避免”是相对不能用,“避免”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用的,但是一般尽量避免用。但是《硫松糊药品说明书》禁忌(3)“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和伤口”的“避免”是包含在“禁忌”内的第三条,属于绝对不能用的范围。)鉴定人:根据临床医生的经验,禁忌的药品是明确说明的(不能用,但是鉴定人故意不明说)。硫松糊绝对不能用(于大量渗液的湿疹急性期的情况,如皮肤破损的糜烂),没有这个说法。(鉴定人故意永远不明确禁忌是绝对不能用的定义,反而又将当天间涂的空口无凭还自相矛盾的医嘱作为鉴定的关键依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很明显鉴定意见是错误的,原审法院不应采信其意见。)
鉴定人在当庭质证时公然撒谎,竟然说杨雁为患者在处方中开了硼酸粉这种药。鉴定人在鉴定报告上再次伪造杨雁开了硼酸粉这种药的处方的鉴定材料。鉴定人在书面回答患者关于鉴定报告的书面提问时又一次撒谎,“7,8医院在诊疗病人后,处方开了外用水溶性药物(硼酸水,(复方)黄柏洗液)和硫松糊(糊制剂)两天的药不是皮肤病变加重的原因,医院在用药上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实际是杨雁让患者在省医院门诊治疗室使用硼酸液湿敷了一次患者的脚趾,但是并未在处方单上开硼酸粉。也就是说患者在家里无法使用硫松糊时,依据《临床诊疗规范》“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根据鉴定人的空想,间涂硼酸液。从鉴定人连续三次死皮赖脸的撒谎中,患者可见鉴定人是多么的处心积虑,顽固不化,恶意并故意作虚假鉴定,涉嫌妨害作证罪。对于如此明显的谎言,难道原审法官的眼睛是瞎的?看不见吗?难道原审法官不是故意枉法裁判吗?
6:省医院杨雁记录的病历描述事实不清,及未记录医嘱及医嘱错误。这违反《司法鉴定委托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第(二)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2015年8月15日杨雁的病历文字记录诊断为“湿疹”及“双脚背散在水疱糜烂渗出一周”,仅仅只有一句话。
1).杨雁记录的病历未明确渗出时是大量渗液,还是仅有少量渗液。
2).杨雁记录的病历未明确湿疹属于急性期,亚急性期还是慢性期。
2011年8月17日医生何迅的病历描述“双足背水肿性红斑瘙痒明显,有较多渗液,面部于眼睑周围,耳部红肿瘙痒起小丘疹。”诊断为“急性湿疹”,是真实无误的。何迅的病历明确患者的病情是较多渗液的急性湿疹。《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写明硼酸水是用于湿疹急性期急性渗出时用的药,根据使用硼酸液湿敷患处及用复方黄柏液清洗患处又前后开药的情况都可以推断出患者的病情当时是大量渗液的急性湿疹。
3).杨雁记录的病历“脚背”与治疗单“脚趾”不一致。
4).“一周”其实是“二到三天”。
真实情况是在2011年8月12日(周五)患者的脚趾开始轻微的起泡破溃,到2011年8月15日(周一)患者的脚趾开始大量渗液的破溃糜烂。因此患者才急于在当天上午在上班后请假到省医院看病。因为患者不可能对于大量渗液的破溃糜烂病情,要等一周才去看病,因此杨雁病历中的一周不符合常识、逻辑及真实病情。
5):杨雁未记录医嘱及医嘱错误。现有三种医嘱说法。
a:患者述杨雁的医嘱是要病人当天先去门诊治疗室用硼酸水湿敷脚趾,两小时后,再用硫松糊覆盖脚趾,上撒锌樟散进行治疗。杨雁没有开硼酸粉让患者回家兑成硼酸水与糊剂间涂使用。杨雁的口头医嘱是让患者在使用硫松糊前用复方黄柏液清洗患处,不是湿敷患处,也不是配合间涂使用。在硼酸水湿敷后两小时即用硫松糊敷脚趾,上撒锌樟散进行治疗。此时正大量渗液。患者当天回家后,由于杨雁的医嘱较多,怕遗忘,患者才把当天就使用硫松糊的错误的医嘱(没有间涂硼酸液的医嘱)记录在原来就持有的省医院的门诊病历本上。
患者李淑芳于2011年8月15日下午在省医院门诊病历本上记录的医嘱原文如下:
(1)医院3%硼酸液包敷。每只(脚)18元。
(2)2小时以后用复方黄柏液清洗伤口,再涂硫松糊。再用复方锌樟散,保留2天后,用油洗净。查看情况。如2天后,流水未收敛,可以再按上述步骤(用药)1次。最后用地米硼酸乳膏。
(3)吃过敏药。
事实是,只有患者提供的杨雁讲的当天不必间涂使用硫松糊的医嘱才是唯一可信真实的,但是是完全错误的。该医嘱违反《临床诊疗规范》“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及违反《药品说明书》“禁忌(3)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处。”
b:鉴定机构认定的,作为鉴定关键依据的,据称符合《临床诊疗规范》“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的,通过鉴定人打电话得到的,没有病历文字记录的,未经质证的,省医院空谈的,内容含糊不清的,让患者在脚趾大量流水当天下午就配合间涂使用硫松糊的医嘱。
c:患者提交的省医院医政科颜凯等转述的杨雁讲的在当天不用,等患者脚趾流水干后再使用硫松糊的录音医嘱。
患者提供的“声音光碟证据”,该证据是2011年12月14日上午在四川省人民医院行政楼,省医院医政处人员卢责(音)主持,省医院皮研所医政科颜凯,奢老师,患者方李淑芳及家属任凯参加协商时录的,颜凯及奢老师转述杨雁的话是谎话。当时,双方都在用手机(我方是用任凯的手机)录音,且知道对方在录音,是合法证据。颜凯转述杨雁医嘱狡辩说:“杨雁这里,有门诊治疗记录,有治疗单。把药开起,包括这个硫松糊,(水泡)破了再用,等液体干了以后才用(硫松糊)”。(于15-16分钟处)奢老师也说:“等液体干了以后再用(硫松糊)。”
该录音证据的重要性在于可以证明同样都是省医院提交的医嘱(c)与医嘱(b)自相矛盾,总不可能既要患者在当天下午间涂使用硫松糊,又要患者等流水干后才用硫松糊吧,这不是要把患者搞晕吗?。医嘱(c)与医嘱(b)明显都不是真实的医嘱。
患者述杨雁即没有要求患者使用硼酸水与硫松糊配合“间涂”的医嘱,也没有待大量渗液停止后才用硫松糊的医嘱(如此就不需要间涂了,这也是原来省医院以患者没有证据,不承认患者是处于大量渗液的湿疹急性期,而是处于渗液减少的湿疹亚急性期的原因。但使用硫松糊,仍然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及《药品说明书》“禁忌(3)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处。”)其实杨雁根本就没有开硼酸粉让患者带回家兑成硼酸水与硫松糊配合间涂使用。杨雁的口头医嘱是让患者在使用硫松糊前用复方黄柏液清洗患处,不是湿敷患处,也不是间涂。杨雁开的4种外用药中,其余三种外用药是半固体或固体,它们不可能依据《临床诊疗规范》配合间涂使用。因为《临床诊疗规范》“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中的配合间涂特别是指糊剂与硼酸水配合间涂,不是糊剂与复方黄柏液配合间涂,也不是三种半固体或固体的糊剂,粉剂及霜剂之间的间涂。此间涂非彼间涂,鉴定人故意混淆间涂概念,以空口无凭的完全想象的杨雁告知了患者的内容不清的间涂医嘱作为鉴定依据,违反《司法鉴定委托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第(二)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故意做虚假鉴定。在庭审质证时,鉴定人不能提供省医院间涂医嘱的详细告知内容。鉴定人不知道硫松糊与何种药配合使用?也不知道配合间涂使用的间隔是多久?鉴定人还三次谎称杨雁在处方单上开了硼酸粉,实际没有。也就是患者无法依据鉴定人的想象,在家里使用硫松糊时,根据《临床诊疗规范》“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的要求,配合硼酸水间涂使用。同时,鉴定机构认定的作为鉴定依据的省医院空谈的流水当天下午配合间涂的医嘱与同样是省医院提供的省医院颜凯等转述的杨雁讲在流水干后使用硫松糊的录音医嘱自相矛盾,暴露其证据能力不足,所以法院不应采信其鉴定报告。事实是,只有患者提供的杨雁的医嘱才是唯一可信真实的。
6)医生杨雁2011年8月15日的处方单:
富马酸氯马斯汀片/斯诺平 (皮) 1.34mg/片 12片 1盒1.34mg/次口服
硫松糊(皮)
60g/盒1盒 1盒5g/次外用
复方锌樟散(复方樟脑粉)(皮)50g/盒1盒 1盒5g/次外用
地米硼酸乳膏(地硼霜)(皮)20g/盒1盒 1盒5g/次外用
盐酸西替利嗪片(仙特明) 10mg/片5片 1盒10mg/次口服
复方黄柏液(中)
100ml/瓶1瓶 1瓶10ml/次外用
2011年8月17日何迅医生的处方单:硼酸粉1克/次,15克/包,共8包,按病情需要(兑水配制使用)。(按3%-5%配成硼酸水使用)
杨雁的处方单中开具了六种药,其中有两种口服药,三种半固体的外用药硫松糊,复方锌樟散及地米硼酸乳膏,一种液体外用药复方黄柏液。复方黄柏液是用于清洗患处的,不是用于湿敷患处的。三种半固体的外用药是不可能象鉴定人撒谎说的相互间涂的,因为《临床诊疗规范》“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的间涂要求特别是指糊剂与硼酸液之间的间涂,是为了避免糊剂妨害大量渗液流出,从而加重病情。但是,杨雁的处方单上没有硼酸粉的记录,显然,患者在家里也就无法依据鉴定人的空想,根据《临床诊疗规范》“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的要求,在使用硫松糊时,间涂硼酸液了。患者在家里用的硼酸粉是后来的医生何迅开的。就此以后,患者从门诊、住院到出院,一直用硼酸液湿敷患处。如此可见,鉴定人是多么的肆无忌惮,丧心病狂地故意做虚假鉴定,涉嫌妨害作证罪。
7:《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主编:郑志忠, 2007年5月第1版,出版发行: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第106页,第107页,第111页,第112页,第119页(本书是大学医学专业教材)。
患者在湿疹急性期如果使用刺激性的药物或处理不当(如用热水烫或辣椒水,浓盐水洗),在使局部皮损加重的同时可以引起身体其它部位发生较多类似的皮疹,即湿疹样疹。(硫松糊有刺激性,溶解角质层,还使大量的渗液排除不畅,加重患者病情从脚趾到全身。错误使用硫松糊与患者病情加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湿疹的发病经过,可将之分为急性,亚急性和慢性三期。
1):急性湿疹:急性期的特点是在皮肤上先出现较多密集的红斑,红色丘疹,皮损基底潮红,水肿,丘疹很快变化成丘疱疹或小水疱,由于搔抓皮损发生破溃,糜烂,渗出与结痂,为多形性损害。
2):亚急性湿疹:进入亚急性期之后的特点是皮损的水肿,渗出等炎症反应减轻,(省略)出现较多糜烂面,并有结痂和脱屑。
3):慢性湿疹:慢性湿疹多由急性期转变而来,(省略)慢性期湿疹的特点是皮肤损害出现苔藓化増厚,皮肤干燥,色素沉着或减退,(省略)
局部治疗:
(1)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以红斑,丘疹,丘疱疹表现为主而无渗出者,可外擦炉甘石洗剂,皮质激素霜,如氢化可的松霜等。(《临床诊疗规范》“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指出在湿疹急性渗出时使用糊剂严格要求在湿敷间歇配合硼酸水外涂,而不是杨雁开的处方单中其他的药。但杨雁没有此类医嘱,病历更无记录。同时,杨雁没有开硼酸粉让患者回家后兑成硼酸水与糊剂间涂使用。事实上硫松糊即使配合硼酸水间涂也不能用于大量渗液的湿疹急性期。该事实确认杨雁违反了《临床诊疗规范》“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她不仅仅是犯了没有文字记录病历的瑕疵。患者的观点不仅仅是个人观点,因为患者的观点得到高证据效力的《临床诊疗规范》“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及专家意见的支持。)
(2)亚急性期的治疗:由于渗出明显减少,水肿消退,可以外用氧化锌糊,(省略)
(3)慢性湿疹的治疗:对皮肤干燥,浸润肥厚明显的皮损,根据病损严重程度不等,可以选用不同浓度的焦油类(煤焦油,松馏油,糠馏油)软膏或糊剂。常用浓度为5%-10%,如10%黑豆馏油软膏,5%-10%煤焦油软膏等。如果皮损角化肥厚明显,可以使用复方制剂,其中加入了水杨酸或硫磺等角质溶解性药物。(硫松糊中就含有硫磺和松馏油。该书仅支持硫松糊用于湿疹慢性期。糊剂还要区分出很多种类。不能用糊剂,就不能用硫松糊;能用糊剂,却不能确定能用硫松糊。如能用氧化锌糊,硼锌糊时,并不能当然认为能用硫松糊。该书支持硼酸水使用于湿疹急性期大量渗液的情况。氧化锌具有收敛作用,而硫磺和松馏油均没此作用,而是溶解角质作用。问省医院糜烂时表皮已破损,还有角质层吗?)
自身敏感性皮炎:患者先有原发性皮炎或慢性湿疹病灶,若处理不当,如使用刺激性外用药,受到机械性,物理性和化学性刺激或细菌感染等,使局部自身组织的蛋白与药物或细菌等结合形成抗原性物质,被吸收后引起广泛的过敏反应。(杨雁错误用药造成患者病情加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
8:大量渗液的湿疹急性期能间涂用一些糊剂,但并不支持用硫松糊,因其《药品说明书》禁忌(3)明确写明“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和伤口”,而皮肤起泡破溃糜烂属于皮肤破损的禁忌。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故意回避使用硫松糊违反《药品说明书》的关键问题。
据大学医学专业教材《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硫松糊含有硫磺和松馏油应用于湿疹慢性期,在大量渗液的急性期湿疹和糜烂渗出的亚急性期湿疹都不能使用,即使配合硼酸水间涂也不能使用。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对此《临床诊疗规范》视若无睹。
请求四川省人民医院和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提交硫松糊可以用于大量渗液的皮肤起泡破溃糜烂的湿疹急性期的证据。书证要求是有公信力的近几年的广泛采用的大学医学专业教材或中华医学会编制的《临床诊疗规范》及卫生部编制的《中国药典》,而不是易被买通串通伪造的,如同鉴定人一样的,个人的,主观的,最低效力的医生的专家意见。(在重申案第一次庭审质证中,省医院及鉴定人卢建华表示不能提交该证据。该事实说明鉴定人拒不出示或者不能出示鉴定的技术标准,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一)项“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项“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及第(三)项“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只是根据鉴定机构的自定标准及鉴定人的个人意见得出的结论,只具有最低的效力,不能对抗高效力的证据。)
9: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及第三十七条。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三十条第(五)项,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五)项。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第(三)项及第(五)项。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条第(一)项及第四十一条。鉴定人恶意并且故意做虚假鉴定,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鉴定人涉嫌妨害作证罪。申请人提请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对于原审法官拒不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故意行为,患者认为依据《刑法》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法官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总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的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项“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第(三)项“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第(四)项“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被原审法院采信的鉴定报告违反了上述情形,因而应该不予采信,并且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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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11: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臧永,梁楷,何昕及青羊区人民法院法官程文,刘小琼,人民陪审员李丽萍在审判中明知或应当明知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涉嫌妨害作证罪,但是拒不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行为以及依据应当明知错误的鉴定报告,并且应当明知杨雁伪造病历,违反《临床诊疗规范》“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违反《硫松糊药品说明书》禁忌(3)“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和伤口”等,故意错判的行为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同时,原审法官涉嫌徇私枉法罪。申请人要求严厉追责。
特别要说明的是原审法官绝对不是审判工作失误产生的错案,而是经患者李淑芳及其代理人任凯多次书面及口头明确指出杨雁在处方上没有开硼酸粉,文字病历中也没有“间涂”的医嘱,尤其是对于法官刘小琼、程文及臧永,患者李淑芳的代理人任凯甚至是亲手指着杨雁开的纸质病历、纸质处方单及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报告给他们看,一而再三地告诉他们杨雁的文字病历没有记录“间涂”医嘱,杨雁的文字处方单没有开硼酸粉的记录,并明确告诉他们鉴定人卢建华等伪造杨雁的处方单开了硼酸粉的鉴定材料。同时,连鉴定人卢建华自己在当庭质证时也承认没有硫松糊可以用于患者病情的依据,跟据>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项“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第(三)项“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及第(四)项“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这属于第(三)项“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情况。鉴定材料的伪造属于第(二)项“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作为鉴定关键依据的间涂医嘱又与省医院颜凯转述杨雁讲的后期用硫松糊的录音医嘱自相矛盾,暴露出其证据效力不足,总不可能既要患者在当天下午间涂使用硫松糊,又要患者等流水干后才用硫松糊吧,这不是要把患者搞晕吗?这属于第(四)项“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杨雁的处方单开没开硼酸粉?病历里有没有间涂医嘱的文字记录?间涂医嘱又与省医院颜凯转述杨雁讲的后期用硫松糊的录音医嘱是否自相矛盾?这些关键事实问题是客观事实,调查清楚这些事实并不需要法官具有多么高深的医学知识,只需要法官具有一个公正的审判态度,只需要麻烦法官亲自翻看一下审判文件就可以查证清楚。难道原审法官不认识文字?难道原审法官是聋子,听不清录音?所以原审法官无法搞清楚这些极其简单的事实。请这些原审法官不要尸位素餐,不要站着茅坑不拉屎,主动离开法官队伍。
根据>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这是通过人们日常经验法则就能够确定的简单事实,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难道对该事实还需要再由医学专业人士做一个司法鉴定来确认吗?司法鉴定中委托鉴定的材料即杨雁在处方单开具了硼酸粉的证据是鉴定人卢建华等伪造的,间涂医嘱是病历没有文字记录的、打电话非法获得的、空口无凭的,这些都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第(二)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违反规定又怎样能得出正确的鉴定结论呢?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显然,原审法院不应采信该鉴定报告。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成民终字第490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质疑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也不具有法定事由,本院对上诉人提出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的上诉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是完全错误的。但是这些法官还是以患者没有医学专业知识,虽然任凯多次告知其事实,但却说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也不具有法定事由。请问法官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办案,还是仅凭依据不足明显错误的鉴定报告办案?原审法官办案为什么不能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办案?原审法官程文在青羊法院处理患者与省医院名誉权案的调解时于2014年11月曾经对代理人任凯胡说这次错案仅仅是一个审判工作失误、是一个普通错案的狡辩。程文以不知道杨雁处方单没有开硼酸粉的理由及仅仅是因为相信鉴定人并依据鉴定报告结果办案的理由解释产生错案的原因,原审法官程文想用谎言来为自己开脱是不能自圆其说的。
在患者及其代理人任凯多次指出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涉嫌妨害作证罪后,原审法官依然顽固地故意采信没有依据的错误的鉴定报告,依据其错误鉴定结论做出错误的判决。原审法官拒绝申请人重新鉴定的合理要求,还再次拒绝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原审法官枉法裁判的行为是如此的明目张胆、肆无忌惮,不严惩不足以以儆效尤,净化法官队伍。该事实足以证明原审法官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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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11: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上公开征集具有正义感的皮肤科专业执业医师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联系人:任凯,电话13708059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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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11: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追究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法官程文,刘小琼故意枉法裁判的责任
网上公开征集具有正义感的皮肤科专业执业医师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证明内容为医生开处方单不能违反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即证明当事医生违反《硫松糊药品说明书》禁忌(3)“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和伤口”,违反《临床诊疗规范》“(湿疹)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的事实。
联系人:任凯,电话13708059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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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11: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奇葩的中国式证明,原本应该理所当然的被法院采信,但是法院以患者不是医学专业人士为由,不采信我方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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