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涉法涉诉案受理省高检搁置长期不抗诉咋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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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涉法涉诉案受理省高检搁置长期不抗诉咋办?1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当地政府串通四川四法院枉法民事、行政、再民事裁判23次致使当事人孟松林财产损失重大。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当事人孟松林舍命求法40年九死残身,现住危房也抵押到信用社,在饥寒交迫中挣扎怒吼!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安岳县政府违抗《中办发(87)7号》落实私房政策法规,将原供销联社霸占1000多处民房“来源‘没收’”在钱权交易中全部划拨确权给县供销联社集团。《安房千佛字第3号》房所有权证是罪证、伪证;伪造有关证据之多在审判全过程;最大一次是 2003年8月县长杨荣挂帅,房管局、国土局、法制局、供销联社、信访办,千佛乡镇,街道,周礼供销社主办伪造证据,8月2004年8月炮制出《安岳县人民政府议事纪要第35期红头文件》。
孟松林滴血5年要求执行异议公开听证时了?
申诉人:孟松林,男,汉族,生于1945年3月16日,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千佛乡龙佛街西段125号。身份证号码511023194503168678联系电话:0282-4671118, 18081412205。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三审被申请人)安岳县周礼中心供销合作社(简称周礼供销社)法人代表邓家和,该社主任。住周礼镇交通北路37号。联系电话; 133882922066
[size=+0]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提请执行异议申诉请求:
依据最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应当公开证明提请执行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依据新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被申诉人2010将《安房千佛字第3号》房所有权证是‘新发现的老证据应当再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安房千佛字第3号》房所有权证是伪证 应当再审。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安岳县法院、资阳市中院、四川省高院均未经质证,应当再审。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以上为本条第一款,而款下有十三项)、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裁定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四川三级法院再民事第19、20、21次审判,被申诉人2010年向安岳县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超诉讼时效期限18年,超举证期限18年,应视此为放弃诉讼、举证权利不受理,或应用民事强制制裁 。应当再审。
2.四川三级法院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再审。
a.安岳县法院第19次(该院第六次)逾期415天(2011)安民初字第1018号判决
b.资阳市中院第20次(该院第七次)逾期158天( 2012)资民终字第256号判决、
c.四川省高院第21次(该院第五次)逾期146天(2013)川民申字第42号裁定
一.四川三级法院三次裁判均将《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伪证)作主要依据定案,原判决、裁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认定申诉人抢占被申诉人合法所有权房屋属实,孟松林自己的婆娘弄成了奸案。联合演一场贼喊捉贼的鬼把戏!
2013年713年 8月6日杨俊碧书记、廖副院长、周执行局长还急不可待的宣布执行令,五次威胁恐 吓孟老汉调解不接受该房补偿款(县委书记许志勋款20万元、杨江涛院长2万元),强制执行未果,孟老汉六次向三级政法委、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书滴血要求执行异议公开听证均不受理。只叹“强权就是真理”
二.原告孟松林于9176年主张权益,1992年向法院起诉,该院一审(1997)安民初字第196号判决:原告 孟松林除该房《管业证》外,其他证据均是安岳县政府、县供销联社、安岳县法院等运输领导班子送来的可定案证据,原告孟松林该房《管业证》与被告周礼供销社《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国土使用权证》完全吻合,加之佐证《领款发票》《法庭笔录》,原告孟松林合法所属该瓦房千佛民兴街17、19、21号(18间)已活生生的展示在人们眼前,本案审理终结”该房姓孟早已定铁案此判决书是极具法律效力!。铁的事实已将县政府、县供销联社、县法院自己把自己搞腐败的罪证和霸占孟松林该房侵权客观事实行为早已死死捆绑在了一起,该院借口超诉讼时效驳回,
依据《中办发(87)7号》规范性法规:“1.该房民事、行政诉讼永远不会超诉讼时效。2,适合本案判决的法律依据 。安岳县法院不依法结案应负主要法律责任,问题出在法院,根子却在政府。”仍不悔改。
请查阅四川四法院民事、行政、再民事23次判决、裁定书均是暗箱操作其上下串通编写的徇私舞弊自白书, 冤、错、假案占全,仍不悔改,此是中共中央政策、法律吗?
综上所述,孟松林有理有据 理由成立,请求贵院审查抗诉,依法执行裁定撤销 ,依法执行异议公开听证改判。
此致


申请人孟松林
201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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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本案当事人胡代国证言:“2012年3月13日召开重要会议安岳县县委书记许志勋、县长邹明勇,政法委书记唐永川、资阳市中院长周奇万、安岳法院杨江涛院长。会议决定补偿孟松林22万元,其中县政府补偿20万元,法院司法救助2万元。会后法院召开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杨江涛院长、杨俊碧书记、主审法官刘友操。领导要求该案的代理人胡代国做孟松林的工作,接受政府和法院的决定,接受22万元的补偿,息诉。胡代国建议:请法院将这22万元补偿给周礼供销社,将诉争房屋归还原主孟松林。当时,杨院长说,胡代国的这个建议可以试试,房子还给孟松林,补偿给予供销社,法院立即安排刘友操法官做工作。供销社坚持要房子不要22万元补偿。孟松林坚持房归还原主不要钱,法院只好根据政府的意思,判决孟松林输官司。胡代国认为:问题出在法院,根子却在政府。(2011)安民初字第1018号判决 书2012年6月14日孟松林签收”
四川政府法院有胆违法无脸纠错?
评:《孟松林滴血要求执行令异议公开听证》行吗?
法纪评论员疯子
安岳县政府、政法委、法院调解是假,强制息诉是实,用此掩盖事实真象使善恶是非颠倒,不管孟松林答应县委书记、法院长息诉要求与否均搞成抢占该房的强盗。世界法学家培根所说的:“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水源”。 安岳县法院超过80次犯罪;内江市中院超过30次罪犯;资阳市中院超过70次犯罪;四川省高院超过50次犯罪。这些执法官、执政官、县委书记、政法委书记、院长还能用吗?轰动国内外司法腐败错假案该咋办?
中国最大民告官 司法腐败案 贼喊捉贼求下联: 安岳官匪霸民房贼喊捉贼四法院同流23次审判25年不止冤、错、假案占全。

“十八大”典名 中“轰动中外最大民告官 司法腐败案何时了? 请查阅安岳县法院一审《(1997)安民初字第196号判决书》第1页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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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第21次(该院第五次)逾期146天(2013)川民申字第42号裁定 四川省高院第21次(该院第五次)逾期146天(2013)川民申字第42号裁定第1页图片
[size=+0][size=+0] 川房产冤案五十年,23次审理错上加错是何道理?2

最大裸体案四川 四窝院串案最大司法腐败证据

一、请查阅四川四法院本案民事、行政、再民事诉讼三大循环23次裁判书均是暗箱操作其上下串通编写的徇私舞弊自白书 冤、错、假案占全,违纪违法犯罪。
1.(1997)安民初字第196号判决书::“本院认为:原告孟松林之叔父孟宏发于1958年生前立下遗嘱,将座落在安岳县千佛乡场镇下栅外的瓦房3间遗赠与原告家庭当时的4人所共有的法律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1966年‘文革中’被告安岳县周礼供销社在拆建千佛供销分社营业用房时,将原告家庭成员共有的即已经接受其叔父孟宏发遗嘱的3间瓦房拆占,其行为属侵权行为,审理终结”。借口已超时效期判而不决不依法结案,依据《中办发(87)7号》规范性法规:“1.该房民事、行政诉讼永远不会超诉讼时效。2,适合本案判决的法律依据 。安岳县法院不依法结案应负主要法律责任,问题出在法院,根子却在政府。”该判决书应极具法律效力!仍不悔改。

2.(1997)内中法民终字第210号判决书
3.(1998)内中法民监字第56号判决书 4.(1998)内中法民再字第56号判决书

5.(1999)安民初字第51号判决书书
6. 《资分检民抗(1999)第29号
7.(2000)资民监字第4号裁定
8.(2000)安民再字第1号判决书
9. (2001)资民再字第7号裁定
10. 川法信(2004)第198号裁定
11.(2005)资民监字第0017号裁定
12.(2009)安行初字第02号裁定
13.(2009)资行终字第7号裁定
14.川立信函(09)第988号裁定
15.(2010)资行监字第2号裁定
16.(2010)川高立信第988号裁定:
请查阅冤、错案证据:四川三级法院该房行政诉讼裁定主要法律文书展示:第二大循环第12次(该院第四次审理)(2010)川高院立信98号裁定书载明:你的申诉中所提及的政策和法律确属解决“文革产”问题的相关规定,但本案关键不在确权问题,而在于房管部门确权错误的问题。已超行政诉讼时效驳回(故意制造冤、错案)。
17.(2011)安民初字第1018号裁定
18.(2011)资民终字第427号 裁定
请查阅第三大循环假案: 18年后,周礼供销社以该讼争房《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安岳县政府、县供销联社钱权交易霸占孟松林房罪证伪证再民事起诉,四川三级法院、安岳县政府用此伪证作主要定案依据判决,故意颠倒事实真相,联合演一场贼喊捉贼鬼把戏
19.安岳县法院第19次(该院第六次)逾期415天(2011)安民初字第1018号判决、
20.资阳市中院第20次(该院第七次)逾期158天( 2012)资民终字第256号判决、
21、.四川省高院第21次(该院第五次)逾期146天(2013)川民申字第42号裁定、
22. 安岳县法院第22次(该院第七次)( 2013)安岳执字第967号裁定
23.(安岳县法院第23次(该院第8次)复函【2014】裁定,不予受理 驳回
综上所述,四窝院串案将孟松林搞成了抢占该房的强盗自己的婆娘弄成了奸案此强盗逻辑也!问题出在法院,根子却在政府。”孟松林有理有据 理由成立,
特求尊敬的中纪委驻四川工作人员立案,纠错!感谢!
双军属残疾老人孟松林喊冤2013年8月26日 四川省高院第21次(该院第五次)逾期146天(2013)川民申字第42号裁定
证据第1页图片
一.四川三级法院三次审判将《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作主要依据定案均不敢公开质证,原判决、裁定犯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罪 四川省高院本案第12次(该院第四次审理)该房行政诉讼(2010)川高院立信98号裁定书载明:你的申诉中所提及的政策和法律确属解决“文革产”问题的相关规定,但本案关键不确权问题,而在于房管部门确权错误的问题。 .四川省高院第21次(该院第五次)逾期146天(2013)川民申字第42号裁定书、第1页图片?6?9 ?6?9

(2009-12-20 12:1 申诉行政(民事)案抗诉状
涉诉 四窝院串案最大司法腐败证据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三审申请再审人)孟松林,男,汉族,生于1945年3月16日,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千佛乡龙佛街西段125号。身份证号码 511023194503168678联系电话;028 24671118
18982973502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三审被申请人)安岳县政府县委书 记 许志勋 联系电话;13708261196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三审被申请人)安岳县周礼中心供销合作社(简称周礼供销社)法人代表邓家和,该社主任。住周礼镇交通北路37号。 联系电话;13882922066
申诉人因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申字第42号裁定不服。

提请抗诉的申诉请求:
1. 撤销四川省高院(2013)川民申字第42号、资阳市中院(2012)资民终字第256号、安岳县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1018号。
2.改判周礼供销社千佛乡民兴街17、19、21号瓦房为申请人孟松林所属的所有权。

3.被申请人负责该瓦房18间,50年使用租金,平均每年每间3000元,合计2700000元,大写(贰佰柒拾萬圆整)。

4.被申诉人负责该房维修捌拾萬圆整萬。共计大写(共计大写..叁佰伍拾萬圆整)。

5.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诉人周礼供销社承担。
申诉人因对四川省高院第21次(该院第五次)逾期146天(2013)川民申字第2号裁定、 资阳市中院第20次(该院第七次)逾期158天(2012)资民终字第256号判决、安岳县法院第19次(该院第六次)逾期415天(2011)安民初字第1018号判决不服。

提请抗诉的事实和理由:
依据新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本案该房民事、行政诉讼、再民事诉讼、被申诉人周礼供销社2010将《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作主要依据起诉递交安岳县法院此“新发现的老证据”应当再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是违抗《中办发(87)7号》落实私房政策法规安岳县政府、供销联社官匪钱权交易霸占孟松林有《管业证》的该房罪证, 四川四个法院民事、行政已经18年18次反复审判反复质证,证明属非法制造虚假的伪造证据 应当再审。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安岳县法院、资阳市中院审判未经质证,四川省高院未经开庭审案,应当再审。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以上为本条第一款,而款下有十三项)、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裁定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1.四川四法院民事、行政、再民事21次判决、裁定书均是暗箱操作其上下串通编写的徇私舞弊自白书, 冤、错、假案占全。2.本案申诉人1992年起诉安岳县法院被申诉人2010年向安岳县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超诉讼时效期限18年,三级法院应视此为放弃举证权利,应用民事强制制裁利。 3.四川三级法院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a.安岳县法院第19次(该院第六次)逾期415天(2011)安民初字第1018号判决b.资阳市中院第20次(该院第七次)逾期158天( 2012)资民终字第256号判决、c.四川省高院第21次(该院第五次)逾期146天(2013)川民申字第42号裁定 四川三级法院三次审判是贼喊捉贼的错误,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应当再审。 本案符 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受理规则应当抗诉。
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申字第42号裁定 第2 第22行称:“本院认为,(一)关于孟松林提出二审法院认定的证据《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是非法的。不予支持……驳回申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申诉人认为,高院不予支持申诉人的意见和诉求是错误的。
理由是:被申诉人周礼供销社所得该房屋所有权证的由来,是因为安岳县政府拒不执行(《中办发(87)7号》落实私房政策,于1990年非法将被申诉人在1966年‘文革’中霸占申诉人孟松林有《管业证》的该房位予安岳县千佛乡民兴街17、19、21号三间瓦房的房屋所有权证颁发给被申请人“千佛下场口瓦房天井两个、各11间、18间、来源‘没收’《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是安岳县政府,县供销联社官匪钱权交易霸占孟松林房罪证,四川三级法院均用此官匪钱权交易罪证作主要依据定案的判决书有法律效力吗?
有法律效力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案件,必须根据宪法和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六、房屋问题(53)有关土改遗留的房屋确权纠纷,一般应以土改时所确定的产权《管业证》为准。法院作出判决应以申诉人土改时该房《管业证》为主要依据定案。申诉人曾经多次向各级法院提供了解放初期,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申诉人祖辈的土地房屋管业证件以及1997年以来各级法院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部分为证据链【见一系列附件】可是三级法院拒绝采信申诉人提供的客观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将官匪钱权交易霸占孟松林房制造的罪证《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作主要依据定案判决实属违法联合故意制造假案,有法律效力否?在18大后作为不可理解。
二,四川省高院第四次审理该房行政诉讼(2010)川高院立信98号载明:你的申诉中所提及的政策和法律确属解决“文革产”问题的相关规定,但本案关键不在确权问题,而在于房管部门确权错误的问题。已超行政诉讼时效驳回。(见附件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既然侵权事实清楚,申诉中所提及的政策和法律确属解决“文革产”问题的相关规定,本案关键问题在房管部门确权错误。为何不立案审理依法判决?该房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早已定铁案 早该房归原主姓孟。 该院包庇下级法院乱用法律暗箱操作呵护强盗不结案 大家发财 !应负主要责任。
如此明显简单民事涉及行政案,安岳县法院(1997)安民初字第196号,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定铁案。该房应归原主姓孟。该院乱用法律不结案,被申诉人供销联社为保护这笔非法巨额钱财拼命用各种手段搞关系与当地政府、三法院合谋设计整死70岁孟老头的阴谋狼毒!导致申诉人重复诉讼,循环诉讼,陷入21个累诉怪圈中,申诉人1976年至此已主张权益40年的孟老头九死残身,现住危房也抵押到信用社,在饥寒交迫中挣扎拼命怒吼:四川四个法院民事、行政、再民事21次判决、裁定书,是其上下串通编写的徇私舞弊自白书铁证件 冤、错、假案占全,,人间怨狱何时了!?
三.安岳县法院(1997)安民初字第196号判决,本院认为原告孟松林之叔孟宏发于1958年立下遗嘱将坐落在安岳县千佛乡场镇下栅外的瓦房3间遗赠与原告家庭当时的4人共有的法律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1967年被告安岳县周礼供销社在拆建千佛供销分社营业用房时,将原告家庭成员共有的即已经接受其叔父孟宏发遗赠的3间瓦房拆占其行为属侵权行为,同样内江市中院第4次(该院第三次)(1998)内民中字第56号判决资阳市中院第8次(该院第二次)(2001)资民再字第7号裁2004)第198号均如法炮制(见附11.12 13)
依据《中办发(87)7号》规范性法规:“落实私房政策,房归原主。房主随时交验证件,随时办理,文革产要建档案,应把房租算。当地党政领导要重视和支持建委和房管部门的工作,要克服松劲畏难情绪,要克服“收兵“思想,要严格按照中央规定,善始善终完成这项任务。凭此法规:1.该房民事、行政诉讼 永远不会超诉讼时效。2,适合本案判决的法律依据 。
四川法院均要反复回避下列证据。请求贵院让证据说话,由证据断案,依法抗诉。 :
1 ,要搞清楚该房《安房千佛字第3号》有法律效力否?应知安岳县供销社的来历,原名称合作社,成立于1952年,以个体商户房屋、商品、股金入股,全县人民入股分红的独家经商的群众组织。每个村都有销售点,在大跃进、三高五风、‘文革’中大量霸占民房,并吞吃股金和历年红利,县供销联社变成十足的土匪,流氓集团。其现有800多亿财产,是全县160万人的血汗钱。(见附件6)
2. 1987年党中央下达《中办‘发(87)7号》落实私房政策规范性法规,安岳县政府、房管局将原供销社霸占的1000‘多处民房‘没收’,在钱权交易中,1990年将‘没收’的民房全部划拨确权给原供销社,官匪联合产下1000多处民房怪胎姓供 ,该《安房划拨图》中的一页有25处民房被‘没收’,该房《安房千佛字第3号》“千佛下场口瓦房天井两个,、各11间、18间、来源‘没收’。同样盖有安岳县人民政府大印,房管局公章。历年主张权益者甚多,家破人亡,无一善终。被申诉人此证有法律效力吗。(见附件7)

3. 申诉人孟松林1953年土改时安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管业证》“北合作社(千佛供销分社原名)壁界,南刘家全壁心界”。三房由北向南一直线,孟松林房在中间。(见附件8)
4,《领款发票》是被申诉人1966年‘文革’中霸占房该时伤到刘家全房补偿刘的领款存根。(见附件9
5,《法庭笔录》申诉人1992年起诉,1995年安岳县人民法院年受理,1997年安岳县法院一审通知的四证人证言笔录、(1),向文义原千佛分社经理、(2),陈督富该社管建修主任、(3),胡孝明工头、(4),严传林工人四人证言:“原瓦房天井两个,南面天井更大,房中堆有柴草、杂物,是严传林抱到孟松林住房阶基的。拆至刘家全房止,孟,刘两家是巷道连接,还补了刘的钱。(见附件10)
请看附件6、7、8、9、10,号证据是经四个法院行政、民事法庭21次反复审理,反复直证的法定证据,以自动有机组合,申诉人该房《管业证》与被申诉人《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完全吻合。加之佐证《领款发票》、《法庭笔录》,申诉人合法所属该瓦房千佛民兴街17、19、21号(18间房屋)已活生生的展示在人们眼前。申诉再审,改判。

综上所述,以上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一致证明,被申诉人安岳县周礼中心供销合作社1966年‘文革’中侵占申诉人 孟松林合法所属该房千佛民兴街17,19,21号(18间)瓦房,时间长达50年,不但不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返还,反而猪八戒战术,倒打一钉钯,使国法受辱,党纪蒙羞!真是天理不容。请求贵院依法诉抗,支持申诉人 孟松林上述“抗诉请求”依法 改判。
此呈
附:一
请求抗诉人孟松林2013年5月1日

民事(行政)案件请求抗诉状正副各一份

附: 二、证据复印件各一份
1.(2013)川民申字第42号裁定 、2.(2012)资民终字第526号、3(2011)安民初字第1018号4.原二审发言稿、5.(2010)川高发立信98号 、 6.安房千佛字第3号 、7.《安房划拨册图》一页、 8.《管业证》、9.《领款发票》 10.《法庭证言笔录》四证人证言各一份 、 11.(1997)安民初字第196号 12.(1998)内民再字第56号 、13.(2001)资民再字第7号 、 身份证。
四川三级法院为什么安岳县法院 资阳市中院 省高院要反复回避下列证据?
[size=+0][size=+0]一·申诉人孟松林1992年起诉时提供:土改时该房《管业证》北合作社(千佛供销分社原名称)壁界;南刘家全壁心界。三房由北向南线孟松林房在中间。

提供

[size=+0]二·被申诉人安岳县政府1997年:1、《安房千佛字第3号》该争讼房所有权证《安房千佛字第3号》


[size=+0][size=+0][size=+0][size=+0][size=+0]2,全县供销社房《划拨册》中一页有[size=+0]25处民房被‘没收’,该房“千佛下场口天井两个,各11间、18间,来源‘没收”盖有安岳县人民政府大印,房管局公章,此案问题关争辩的焦点。



3. 被申诉人安岳县政府1997年提供: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被申诉人安岳县周礼供销社1997年[size=+0][size=+0]提供:《刘家全领款证据》是被上诉人1966年‘文革’中改造千佛供销分社霸占孟松林房,伤刘家全房刘领款存根。


[size=+0]三·[size=+0]安岳县法院1997年提供:《([size=+0][size=+0]1997)安民初字196号》 判决一审通知的法庭四证人.《
法庭证言笔录》:1该社管建修主任陈督富,2,该社千佛分社经理向文义,3,工头胡孝明,4人严传林


传林 ,






来自群组: 资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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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11: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判决合法合理,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经庭审查明,且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只能驳回起诉。原告应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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