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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只能坐视司法腐败的肆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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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只能坐视司法腐败的肆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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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9 1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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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只能坐视司法腐败的肆虐?
西昌航天杨周
面对司法腐败我们受害人只能无力地感叹?难道法律只能成为权贵们的玩物,无法为我们受害人提供公平正义?我对法律的坚信只能换来如此结果?
在一审、二审、再审、抗诉都无法维护法律尊严的情况下,我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拒绝了我的申诉请求,于是我只好向媒体或纪检机关提起实名举报,然后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收到我的行政诉材料之后,连材料都没有打开阅读(此点可以通过我收到的寄回材料的排列顺序、内附光盘的现在的放置位置、打电话的时间这三点可以作出如此判断)就给我打了一个电话,拒绝立案,然后就要把我的材料扔到一边去。对此,我郑重地提出请求——立案庭应出具正式的书面处理意见,如果不予立案,请把材料寄回给我。
今天我接到快递小哥电话,说从宁夏高法寄来了一份材料,需要我到付21元的快递费用。我打开收到的行政诉讼材料,其中没有找到任何一张写有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意见的纸。看来宁夏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书面意见是多么宝贵呀,决不能轻易给我们受害人!连快递费用也要我这个受害人支付,看来是对我准备起诉宁夏司法体系的回应。
从法律角度与司法腐败抗争的道路似乎已走到了尽头,面对这样的结局,我不能不大地质问——我们的法律到底是为谁而设的?难道受害人只能在司法腐败面前成为沉默的羔羊?司法腐败就可以如此公然地在我们社会中存在?没有公平正义的法律还有尊严吗?我们难道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司法腐败在社会中肆虐?
附:
行政案件起诉状
原告:杨周
现年 50岁性别:男民族:汉籍贯:四川内江市
住所地:四川凉山西昌市
身份证号码:5110241972
电话:139
第一被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路与前进南路交叉路口
法人:吴国云院长
联系电话:0952--2030550
第二被告: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光大道
法人:陈大威院长
联系电话:(0952)2012353
第三被告: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光大道
法人:李清伟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联系电话:(0952)2051936
第四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49号
法人:沙闻麟院长
联系电话0951--12368
诉讼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存在法律问题的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8)宁0202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
二、依法撤销存在法律问题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8)宁02民终221号民事判决书。
三、依法撤销存在法律问题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申679号民事裁定书。
四、依法撤销存在法律问题的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石检民(行)监(2019)64020000013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五、请求依法重审原告诉宁夏理工学院侵人格权案,依法支持原告的合法诉求以维护法律之公平正义。
六、对原告合理怀疑的法院、检察院相关人员存在的相关违法行为深入进行查处,给原告及了解此案件真相的约200万社会公众一个合理的交代,彰显法律之尊严!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庭没有收集对案件事实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证据,属于严重的程序不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请求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在一审庭审之前,原告就以书面方式向一审主审法官肖占斌送达了法律意见书,明确请求一审法官收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在4.12案发后所做的治安案件调查笔录。
之所以做出这个请求,是因为原告无法通过个人之力收集这些可以充分证明4.12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因此,为确保起诉事实的完整性,故向一审法官请求由法院出面收集已有的治安案件调查笔录证据。但事实上,一审法官从没有收集或使用这些已有的证据,致使一审判决中遗漏了姚远、闫文才、姜奇、孙惠连等人对原告孩子杨弘毅殴打行为的认定,属于严重的程序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
二、原审判决遗漏了宁夏理工学院员工姚远、闫文才、姜奇、孙惠连等人对原告孩子杨弘毅殴打行为的认定。一审法官和二审法官有意对提交的大量证据视而不见,致使一审、二审判决均未对上述殴打事实予以确认,属于法律上遗漏了重要事实的情形。一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应当事人书面请求提取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这一重要证据,没有正视公安机关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效力,很显然这决不是法官的业务素质或一时疏忽可以解释的。
2017年4月12日10点左右,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一行人在酒后闯入我儿子所在的学生宿舍,因我儿子眼镜腿上绕的卫生纸被姚远视为香烟,于是,姚远首先动手殴打我儿子,在场的其他三名教职工紧跟着也参与了对我儿子的群殴。
殴打后,三名姚远的手下将我儿子从宿舍楼强行拖至后勤办公室,拖扯达100多米远,中途,姚远手下的三名教职工对我儿子进行了不断的撕扯和殴打,几次将其推到在地,实施脚踩等暴力行为,到后勤办公室以后,姚远对同宿舍的几名学生(包括经过打人现场并上前阻止打人的周姓同学)破口大骂,语言之下流难以形容,然后再次打我儿子耳光,以至我儿子耳朵出现短暂性的失聪。姚远无视我儿子受伤的事实,并没有及时送医,反而以写保证书的方式将几名学生拘禁长达三小时以上。期间,姚远等人还强令几名同学像罪犯一样地蹲在墙边,遭受到罪犯一样的屈辱。
上述事实,有我孩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记录、我孩子同学(有至少2名现场的同学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为证)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案情调查记录、在场学生录制的现场打人视频、上前劝阻打人的过路周姓同学的向学校相关领导陈述事情经过时的陈述录音、宁夏电视记者做的调查视频、学校法人赵校长在手机中亲口向我承认打人事实的录音、打人者常务副校长亲口对我承认打人事实的录音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这些事实均是经过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分局调查核实,公安机关并依据调查结果对以上违法行为人给予了5——12天,500——1000元的治安处罚。
这些证据可以相互映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但一审法官和二审法官却对原告提交的这些大量证据根本视而不见,然后根据辩护律师无任何证据支持的说法就将群殴事实篡改为“拖拽行为”和“不文明的管理行为”,四名成年男人对一名学生的暴力殴打在判决书中就这样被消化了!法官在这一过程中的行为明显地属于一种偏袒行为,其动机值得怀疑。
三、原审判决在无任何理由和证据支持的情况下直接否定了姚远、闫文才、姜奇、孙惠连等人进入学生宿舍是否饮酒的事实认定。
根据我孩子及事发当时众多同学的目击陈述和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等资料、劝阻打人的过路的周姓同学在接受学校保卫处调查时的陈述录音、宁夏电视记者做的现场调查视频等充足的证据可以证实,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这一行人进入宿舍时,确实是满嘴酒气,但民事判决书却认定是否饮酒与本案无关。
是否饮酒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本案法律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相关事实发生的归因所在。姚远及手下等人当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现已无法确定,但至少原告认为打人行为与姚远等过量饮酒导致的行为自控力下降存在直接关联性,是案件发生的原因,但法庭对是否饮酒这一事实有意不给予认定,声称是否饮酒与本案无关,这样的判决意见无法让原告信服。
四、一审、二审判决均遗漏了宁夏理工学院捏造事实公开发布虚假性公告,严重侵害人杨弘毅名誉权的事实认定。
2017年4月14日,学校通过官方微博@[宁夏理工]方式发布《宁夏理工学院关于4月12日杨弘毅学生事件的公告》和学校撰写的相关情况说明。原告于2018年4月2日进行网上搜索,查找到大量网页,从而拍照进行记录(为提高我的照片的真实性,原告专门用一张2018年4月2日的《凉山日报》附于照片下部),共向二审法庭提供了达55个网站转载此信息的截图。
这份公告在时至2018年4月2日——网络上还大量存在关于这个公告的网页记录。全国有几十家的网站进行了转载,从知名网站网易、腾讯、中华网到各地的地级政府网站均有大量转载,说明这个公告的影响面是全国性的,且持续时间长达近一年以上。
原告向一审和二审法庭出示了《宁夏理工学院关于4月12日杨弘毅学生事件的公告》这一系列证据后,原告方代理律师声称这个公告发布于其学校内网上,没有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一审和二审法官均接受了宁夏理工学院的这一不实辩护意见,判决书无任何证据支持地称公告发布于学校内网。
在宁夏高院的裁定中,有这样的表述:“本院经审查认为宁夏理工学院于2014年4月14日在校园内网上公布了自行调查的事件情况,并没有通过任何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这个表述是与事实明显不相符的,因为,原告提供的照片和截图可以证明,学校是通过其官方微博@[宁夏理工]方式发布的,且其对外公布的公告和情况说明为全国几十家网站进行了大量转载。
这个证据的真假和造成的传播影响仅需要用一分钟时间上网就可完成查证工作的,但显然法官并没有进行核实,只听从辩护意见就直接认定了一个虚假的结论,为此原告坚决认为这是法庭对事实认定不清的表现之一。
原告不禁要质问宁夏三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你们是如何进行案件审理的?有什么证据或理由可以让你们在判决书、裁决书中作出与事实相矛盾的结论?明目张胆地为违法人开脱的底气何在?
五、一审、二审法庭均没有对学校采用老师签名信方式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的事实进行认定。
学校在2017年4月28日炮制了一个所谓的教师签名信,强迫大量不在事发现场的老师签字证明是原告动手打了去检查学生宿舍的学校领导,并在文中对原告进行严重的人身攻击,企图通过政府干涉方式达到抹杀殴打事实的目的,推翻公安机关经过调查核实的事实。
学校炮制的这个签名信对整个事实进行完全的颠覆,虚构出原告首先动手打辅导员的情节,对原告进行令人发指的人身攻击。
这个证据证明学校实施了针对我个人和我孩子的严重人身攻击行为,可一审、二审法官居然只听学校的辩护意见就认定无法证实这是学校所为,因此,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难道有活雷锋在为学校做这件事?难道几十名学校教师的签名是假造的?原告提供的这个证据只需要经过笔迹鉴定就可知道真假,没有经过鉴定,就直接给予否定,且没有任何理由就否定原告的证据!这样的庭审意见居然可以出台,原告不能不怀疑相关一审法官与宁夏理工学院之间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六、原审判决遗漏了宁夏理工学院网上公布学生隐私信息,严重侵害受害人杨弘毅的隐私权的事实认定。
学校通过官方微博@[宁夏理工]方式发布《宁夏理工学院关于4月12日杨弘毅学生事件的公告》的不良影响还体现为对我儿子的指名道姓。我们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和有基本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在对外发布针对个人的相关事实时,应严谨、郑重,决不能轻易地指名道姓。
即使如原告方代理律师声称的那样——这个公告发布于其学校内网上也同样对我儿子造成了损害,因为学校采用了虚假的陈述性误导他人,并采用了指名道姓的方式直接侵害了一名学生的声誉,至少在学校范围内已事实上形成了对我儿子的不利影响,我的孩子以后如何面对他的同学?
对于学校是通过什么方式发表的公告,本来是一个很容易就被查实的事实,况且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证明这个公告的广泛影响性,但法官居然能够明目张胆地进行选择性执法,所有在网络上广泛流传的信息好像都不存在,学校就是在学校内网发布了这个公告,所以对我孩子没有造成多大的影响,而这恰恰是我孩子无法继续求学的直接原因。
学校为了给违法行为实施人开脱罪责,在网络上对我和我儿子极力抹黑,将担任学校学生会文艺部副部长的我儿子描述成为一个问题少年,将我儿子挂科17科的事公之于众。是的,宁夏理工没有用红头文件来公布这一信息,而是采用所谓的小号这种更加阴险的方式来公布的,但这些只能是学校所掌握的个人信息是如何出现在网络上的,让我儿子的如此隐私性的信息公然地出现在网络上,其目的是什么?我及我儿子从没有授权宁夏理工学院公布这些信息,在没有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宁夏理工擅自公开了学生的隐私性信息,这分明就是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
宁夏理工擅自公开了学生的隐私性信息,从而导致我儿子的同学及广大网友对我儿子的负面评价,出现大量针对我儿子的指责和漫骂,这种网络暴力行为对我儿子造成了隐私侵权和精神损害。
一审、二审法官声称无法证明这是宁夏理工学院所为,那么,法官能够告诉我这是谁为之的吗?我不能不质问法官,如何解释我儿子的隐私性信息出现在网络上?不是宁夏理工学院的相关领导人所为,那么还有谁能够发布只能为学校掌握的学生个人信息?发布如此内容的攻击性信息的目地何在?法官没有事实根据且极不具备逻辑性和基本情理的判决意见就这样公然出现在了判决书中,这显然与其办案业务能力无关,一审法官对待证据的态度无法让我解除对其存在司法腐败的怀疑。
七、法庭遗漏了宁夏理工学院相关人员对我孩子和我个人进行人身攻击行为的认定。
原告在宁夏理工学院贴吧上发表了关于本案的实名举报材料和相关评论文章,公开了事实真相,在我文章的跟贴中出现了采用小号方式表达的对我儿子和我个人的人身攻击性内容——在我网文的跟帖中,有人用一种与其高校领导人身份极其不符的粗俗语言——“馿日的”对我进行了漫骂和侮辱。
我之所以肯定这样的攻击行为是出自学校领导人之手,在于这些攻击性内容中出现了我与学校领导在学校会议室展开善后事宜讨论时的细节内容,而参加这个协调会的人员只有几名学校领导,谈话的细节性内容能够出现在网上,只能证明这样的攻击行为是学校领导所为的,或者即使不是学校领导亲自做的也是出自于领导的授意。
宁夏理工学院辩称无法证明这些行为系宁夏理工学院相关人员所为,法官无任何证据且极不合理地采信了这个意见,因此,法庭没有对此事实进行认定。那么法官也许可以告诉我们为什么只有学校领导才知晓的隐私性信息能够出现在网络上?现在这些谈话内容出现在网上,是如何让法官相信这不是学校相关领导所为的?只有学校领导所知道的谈话细节内容出现在网上——这就是结果,至于它如何出现的,难道法官就没有理性可以辩别?如此无基本理性和逻辑性的法官如何能够担当法律之尊严?学校的如此严重的违法行为居然能够让法官视而不见,如此轻松地逃避法律的惩罚,还有什么法律公正可言。
一审、二审法官均认定人身攻击行为无法证实为学校所为,因此,学校不应承担责任。难道有活雷锋在为学校做好事?这样的庭审意见居然可以出台,我不能不合理地怀疑法官与宁夏理工学院之间存在什么交易行为。
八、我孩子被迫退学后果与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等人的暴力伤害及后续学校施加给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名誉侵害、隐私侵权等违法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2017年4月13日,原告杨周从西昌坐飞机直飞银川,到宁夏理工学院处理善后事宜时,只有一个想法——我孩子在学校已就读三年,还有一年就毕业,此事不能影响到我孩子的顺利毕业,我只需要一个事实的认定、一个道歉、一个不影响原告继续就读顺利毕业的保证。
由于发生于公众场合的公然殴打行为已让原告感觉颜面扫地,无法面对自己的同学,自尊心受到强烈伤害,而学校后续施加给原告的精神损害、名誉侵害、隐私侵权等违法行为让原告感觉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害怕在学校被报复、被伤害,丧失了继续读书的一切可能性,只能被迫退学。
被迫退学这个决定肯定不是我们原告所愿意的选择,因为这必然将对原告的一生造成无法挽救的严重影响。首先是学业中断,无法获得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毕业证,其次,是浪费了宝贵的三年学习时间,只能再花费时间和金钱重新去学习新的生存本领。再次是将形成一个无法向别人解释的污点记录,成为一生都无法回避的记忆,成为影响一生职业发展的遗憾。
被迫退学这是一个无法让我们原告接受的后果,而这个后果的出现居然只是因为一个学校领导人的一次酒后行为!居然是因为学校对违法当事人的无底线的庇护!居然是因为学校对法律的无耻践踏!居然是因为学校对法律精神的傲慢和嘲讽。
根据国家高等教育管理规定,对于挂科学生可以申请重考,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毕业的,还可以申请延期毕业。因此,学习成绩决不是我们原告决定退学的根本原因。在事关我孩子终身大事的时候,只要有一丝顺利毕业的可能性,我会不顾原告的长远利益而让原告退学吗?显然,在学校如此对待原告的情况下,已显然原告无法在学校继续正常上学。
由于学校的原因导致了原告无法完成学业,无法获得人生发展的机会,面临这样巨大的损失,难道还不能向学校主张退还学费?就是从合同法角度出发,由于一方过错,导致另一方无法达成预定目地,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于学校的原因,曾支付的学费无法达到当初支付的目地,也应要求学校返还这一部分不当得利呀。
宁夏理工学院认为原告的被迫退学后果与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等人的暴力伤害及后续学校施加给原告的精神损害、名誉侵害、隐私侵权等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的被迫退学系自身原因,不能承担其民事责任。
学校可以提出如此的辩护意见,但法官居然全部采纳此意见,就让我不能不认为法官的此种态度存在严重趋向性!有什么证据和理由可以支撑法官全部采信宁夏理工学院的辩护意见?按此逻辑,天下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因为肯定可以找到一个理由为违法行为人进行开脱!法院认为原告被迫退学只是原告学习成绩的原因与学校无关的推论是无毫无道理和根据的,作出如此推论的法官他首先是冷血的,然后其动机令人生疑。
杨弘毅的退学是受到被原告姚远、闫文才、姜奇、孙惠连等人的殴打行为及宁夏理工学院捏造不实言论,侵犯杨弘毅的名誉权导致的重要损害结果,是在无法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不得不采取的必然措施,是与违法人宁夏理工学院的持续伤害密不可分的必然结果!
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法律原则,即然宁夏理工学院事实上对我孩子造成了严重损害,那么,就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原审判决认为退还缴纳的学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而不予支持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对此,原告认为原审法律适用错误。
九、法庭对原告杨周维权费用的认定极其不合理。
作为受害人杨弘毅的父亲,在事情发生后为妥善处理事情,而多次往返于西昌与石嘴山之间,仅单程的飞机票费用就已经超过了原审所认定的1324元。大量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于原告当时没有起诉的想法而对票据没有及时进行收集和保存,才致使出现了票据与实际支出不符的问题,但没有票据不代表原告就没有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事实上原告多次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伙食费等费用早已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6800元。原告为了维权特别请假在宁夏前后呆了17天,前后共5次往返于西昌和宁夏之间,难道只会发生1324元的经济损失?仅我前后支付的快递费用就近800元,聘请律师的费用就远超过法院的判赔金额。
原告为合理、合法地解决此事,5次往返于西昌和宁夏之间,确实发生了大量的交通费、差旅费费用。从西昌到成都的单程飞机票是1200元,从成都到银川的单程飞机票是800元多,一个单程就是2000多元。原告受打人事件的影响真实地发生了这些经济损失,难道不应向侵权人主张?
法院只需核实这一费用产生的合理性而已,难道法院还需要像会计师事务所一样去核对每笔费用的真实性?如果法院只对票据进行认定,那么原告可以向法院提供十倍这一金额的票据,法院也全部给予认定?原告认为法院只需要核实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以上费用并没有计入因此事的影响而发生的时间成本和原告付出的精力,更没有计算为维权而聘请律师的费用,聘请律师的费用难道不是受害人受到的损失之一。
十、法庭交给原告签字的法庭记录没有完整记录原告的意见,且原告在法庭上的发言被6次打断,极大地影响了原告正常诉讼权利的行使,怀疑一审中存在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
在一审庭审结束给原告进行签字确认时,原告发现有大量原告的发言内容没有被记录在案,对此情况,可以对照法庭录像资料查证。
2017年12月24日,原告收到了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下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在收到判决书以后,原告杨周于2017年12月25日14时10分用手机13908152393与一审主审法官肖占斌的15008669096号码进行了通话,原告问了他2个问题——法庭是否已经调阅了关于2017年4月12日晚发生事实的大武口区公安分局所作的治安调查笔录(在一审开庭前,已书面向法官提出了调阅这些直接证据的要求),答案是否定的!第二个问题,作为主审法官是否已全部阅读查看了原告在起诉阶段就已提供给法院的全部书证和电子证据,答案也是否定的。
一审主审法官肖占斌面对原告的质问,他的回答是:法官只需要对法庭上呈现的证据负责,不需要去阅读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但问题的关键是,他在法庭上曾6次粗暴地打断或制止了原告杨周在法庭上的发言(有法庭录像可以证明),致使原告杨周在一审中不能完整地进行证据提供和证据质证,严重地影响了原告杨周正常进行质证和发问的权利,影响了原告杨周合法诉讼权利的履行。
作为一名主审法官不进行事先的案件诉前准备,在证据还没有完整展示之前,主审法官肖占斌就急忙进行了所谓的法庭小结,而这样的法庭小结并不能让原告的认同,针对原告对法庭小结的当庭异议也是直接被打断。
肖占斌法官为什么在一审过程中没有应当事人的书面要求提取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这一重要证据?这是不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肖法官为什么会在开庭前拒绝阅读和查看了原告在起诉阶段就已提供给法院的书证和电子证据?难道没有诉前准备的庭审就是正常的?为什么肖法官会在双方证据没有完全呈现的情况下急急忙忙做出不被我认可的的法庭小结?为什么会在法庭上连续七次粗暴地打断我正当的质证?为什么我在法庭上的发言内容不被完全记录在案?为什么受害人的重大损害结果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原告在二审中向法庭重新提供了七大项新证据,宁夏理工学院的辩护律师提出“不是新证据”的意见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居然采信了这一说法,拒绝当庭就原告提供的新证据进行证据质证。是不是新证据,法庭可以对比一审的法庭记录很容易地做出判断,二审法庭直接无视了原告提供的大量有力证据,不愿就这些证据进行法庭质证。原告无法理解二审法庭有什么理由和事实拒绝新证据质证!原告认为法官的这些无法让原告理解的行为,绝对无法让原告解除怀疑。
在整个一审和二审的庭审阶段,原告共向法庭提供了多达100项的证据,但这些证据在法庭上连质证的过程都没有,就被一句“不认同”而轻松战胜,这样奇葩的事居然就发生在标榜公正的法庭上!
一审被告在整个一审和二审中的庭审现场仅仅提供了一份杨弘毅的学习成绩汇总表和一份标志日期为2018年4月17日的疾病证明书作为其辩护的证据,但这2份证据与殴打事实和学校侵犯原告隐私、名誉并无直接关系,那么多有力的证据在宁夏理工学院一句“不认同”的意见下就可以变成了一张张废纸,出现了大量证据不敌一番谎话、空话的怪事,庭审居然不用证据说话,那些苍白、空洞的辩护意见经过一番运作后,居然可以轻松地战胜原告提供的大量且确凿的证据。
这样的事实,无法让原告放下对法官的怀疑,原告有合理理由怀疑存在司法腐败问题。
十一、纵观整个庭审过程几乎就是一场闹剧。
学校的辩护律师提出我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不能代表我孩子进行诉讼;我孩子不是名人,因此不能具备独立人格,不构成名誉侵权。这样几乎如同笑话的辩护意见居然出自专业律师之口,其业务能力可想而知,但就是这样水平的律师居然可以不用证据(因为他也拿不出对学校有利的证据,能够拿出的证据就是杨弘毅的学习成绩汇总表和一份标志日期为2018年4月17日的关于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不能饮酒的所谓疾病证明书作为其辩护的证据)就可以推翻所有证据和事实,没有丝毫证据支撑的谎话、空话能够让法官无条件地全部接受,这就是法律被强奸的结果,我不能不认为这其实就是暗箱操作的结果,我的失败并不是在法庭上,而是在酒桌上。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遗漏了被原告姚远、闫文才、姜奇、孙惠连等人对杨弘毅殴打行为的认定;遗漏了宁夏理工学院捏造不实言论,严重侵害杨弘毅名誉权及隐私权的事实认定,遗漏了学校采用老师签名信方式对我孩子进行人身攻击的认定;法庭遗漏了宁夏理工学院相关人员对我孩子和我个人进行人身攻击行为的认定;没有对我儿子的被迫退学后果与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等人的暴力伤害及后续学校施加给我儿子的精神损害、名誉侵害、隐私侵权等违法行为之间因果关系做出正确的认定,原审判决不足以弥补被原告宁夏理工学院对受害人杨弘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原审法律适用错误。
十二、我向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申请,得到的结果却是当地检察机关走过场式的敷衍,并没有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我的这一判断是基于编号石检民监(2019)64020000013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内容所做出的:这份决定书仅仅是重复了一审、二审的判决书内容,没有添加一丝新内容,没有一条是针对我在抗诉申请中提出的理由和事实进行的调查或答复,没有办理监督审查过程的描述,也没有对我提供的法院法官违规违纪线索的审查结论,也就是说根本没有就我提出的抗诉理由和事实进行真实的监督审查。
如我曾明确请求一审法官收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在4.12案发后所做的治安案件调查笔录,而一审法官没有收集这一证据,致使判决中没有对殴打事实的认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法庭没有调阅关系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属于严重的程序不当行为,构成了需要司法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这一重要内容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没有毫提及。
在抗诉申请中,我明确指出一审法官6次打断我的发言,严重影响我正当质证权力的行使,且在证据还没有出示完成的情况下,就急忙做出不为我所接受的所谓法庭小结,对案件进行粗暴定性。面对我提出的这项抗诉理由和事实,检察官同样没有丝毫提及。
在没有就抗诉理由和事实进行监督审查的情况下,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还是作出了不接受检察监督的意见。这样的行为我有理由相信决不是出自检察官的业务能力问题,而是与宁夏三级法院的法官一样存在着让我生疑之处——需要有人回答这样的行为身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
检察机关是我国负责的法律体系公正运行的监督者,拒绝就当事人举报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查证,这显然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辜负了我对检察机关的信任。
十三、对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的一系列神操作的疑惑。
2018年3月1日,我收到宁夏理工学院起诉我名誉侵权的起诉书副本。我感觉在这个起诉状中充满宁夏理工学院相关领导人的傲慢:我堂堂的大学校长、人大代表,还怕你一个无权无势的外地学生?打了你又怎么样,侵权了又怎么样?我就是耍流氓了,你奈我何?面对众多证据和证人所锁定的事实,我同样可以用权势和金钱将黑的变成白的。你举报又能怎样?我有的是关系,就是要用名誉侵权起诉的方式玩死你!
宁夏理工学院向学校所在地法院提起了关于我实名举报的名誉侵权诉讼,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向我发出了2018年3月20日开庭的通知。他们企图用索赔24万人民币的方式让举报其违法行为的我就此封口。对此,我坚决地拒绝了法庭的调解,决定用事实和证据进行有理有据的答辩。我的书面答辩状寄给法院后,结果就是起诉我侵权的原告宁夏理工学院害怕了,不得不缺席了第一次庭审,法庭以原告宁夏理工学院撤诉为由进行了判决。
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宁夏理工学院于2020年6月30日再次以同样理由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指控我本人在实名举报中侵犯了学校的名誉权。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对此给予立案。我于2020年7月9日收到石嘴山市中级法院的民事裁决,指定惠农区法院审理此案。
我是2019年7月17日向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执行我诉宁夏理工学院人格权案的一审判决书),在法院没有完全执行生效法律判决的情况下,2020年的2月28日,我收到了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区法院寄达的结案通知书,这份结案通知书落款日期是2020年2月24日。
根据2017年12月18日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下达的一审判决书,我预交的立案费用1788元,应退还我869元,但时至今日,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拒绝退还给相应款项。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以上的行为无疑可以证明很多!
总结:
此案案由本身并不复杂,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令人奇怪的是,本案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居然复杂起来。在所在地公安机关作出了治安处罚决定和当地政府联合调查组已得出调查结论之后,且本案已经在网络上得到广泛传播的情况下,宁夏高等人民法院以下三级人民法院还能够不以事实和证据为判决之准绳进行判决,而是肆意妄为的判决,这首先是对法律的亵渎,对事实和证据的强奸!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蔑视!对这样的审判结果原告深表失望!
宁夏三级人民法院用他们的行为告诉原告,他们不能担负起人民对其法律公正的期望。这样的结果原告不接受!面对这样的结果,原告在无法释怀这个案件存在某种交易的怀疑的前提下,只能通过持续且坚决的态度和方式去维护法律之尊严!
原告认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和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只能产生这样的影响:首先是让在4月12日晚上目击了打人事件经过的在场学生发现——原来社会现实是如此冷酷!事实可以歪曲,权力可以改写结果。从此,在他们还没有走出校园的时候就对我们的社会环境认知留下不良印象。其次让超过200万在网络、电视、自媒体上了解事实真相的广大网民有了想象的空间,使他们对我国法律尊严产生疑虑。再次是让我儿子承受再次的人生打击,他将从此不再相信公平和正义,他的人生际遇也会通过亲朋好友的口口相传而发展为一种社会负能量,影响到更多人群。再次是将影响到宁夏理工学院领导人的理性,让他们以为他们可以主宰一切,助长其嚣张气焰,必然会再次地采用违法手段侵害更多学生的利益,从而产生对社会的持续危害性。最后是让广大公民对我们的法制体系产生不信任感,损害了法院这一公权机关的公信力。
本案在经过了一审、二审、高法的裁定、当地检察院的审查后还是得不到法律的公正,显然并非是证据和事实的原因,而是出现了人为因素!存在当地黑恶势力的介入,存在权势对法律的强奸!本案的判决存在如此明显的错误,却一直得不到纠正,无疑是对我们法制体系的嘲讽,也让原告无法向200万以上了解此案真相的广大网民交代。
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社会所需要的公平正义也不能迟到!为了国家法治进步,原告只能本着对法律公正的坚信,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周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一、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书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2、一审判决书复印件1份
3、二审判决书复印件1份
4、再审裁定书复印件1份
5、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1份
6、行政案件起诉状2份(签字件)
7、授权委托书1份
二、原告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供以下书证类证据:
1、宁夏第五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2、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的鉴定委托书。
3、大武口区公安分局的鉴定意见告知书。
4、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损害赔偿告知通知书。
5、公安局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共四份,编号分别为石大公行罚决定(2017)第230、231、232、233号。公安机关对涉案四名人员分别处以500——1200元的治安罚款和5——12天的治安拘留的处罚。
6、宁夏理工学院的(2017)48号处理决定。学校对四名涉事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7、上前劝阻打人的过路同学周同学在学校保卫处接受学校讯问调查时的手机录音整理稿。证明在我儿子被强行拖出宿舍带往学校保卫处办公室的途中,还继续存在着殴打行为——且这种殴打行为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的;打人者当时确是满身酒气;在学校保卫处办公室,学校副校长姚远曾继续对我儿子施暴;在学校保卫处进行事件调查之前学校已先入为主地将到整个事件定性为肢体拉扯。
8、赵惠娥校长与我手机通话录音的整理稿。2017年4月15日22点03分,宁夏理工学院法人赵惠娥校长与我本人的通话录音,录音中她亲口承认了打人事实。
9、常务副校长姚远与我在会议室对话录音整理稿。2017年4月15日下午17时左右,打人者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与我本人在学校会议室直接对话时的录音,录音中他亲口承认了打人事实。
10、学校于2017年4月14日通过官方微博公众号发布的公告——《宁夏理工学院关于4月12日杨弘毅学生事件的公告》。这个公告在网络上被广泛转载截,几乎包括全国所有知名网站,我向法庭共提供55件网络截图复印件,证明学校对我孩子指名道姓且虚假的事实陈述已在全国范围内对我孩子造成严重伤害。
11、学校在2017年4月28日炮制了一个所谓的教师签名信,强迫大量不在事发现场的老师签字证明是我孩子动手打了去检查学生宿舍的学校领导,并在文中对我孩子及我个人进行严重的人身攻击。证据证明学校实施了针对我个人和我孩子的严重人身攻击行为。
12、我在宁夏理工学院贴吧中发表文章后的跟贴截图的复印件。
13、市政府处置领导小组情况通报会的录音整理稿。
14、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所做的案情调查材料复印件。公安机关的问询记录和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姚远等人进入宿舍时,确实是满嘴酒气,在对学生殴打后,他还继续强令涉事同学及一名过路同学像罪犯一样蹲在办公室的墙角,对学生实施了这一侮辱行为。
15、家长杨周来石嘴山市处理善后事宜发生的部分费用之单据。
16、原告的伤势鉴定报告——由公安机关在事发第三天所做的司法鉴定意见。
17、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公众号发布的微博截图。
18、我孩子担任学校学生会文艺部副部长的聘书。
三、原告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供以下电子类证据(存于光盘中):
1、原告同学在事发当天用手机所拍摄的视频材料;
2、宁夏电视台《直播60分栏目》的直播节目。其中包含记者的现场采访视频材料。视频中包括对我孩子伤势的展现及在场同学对当晚情况的陈述。这是栏目记者于在2017年4月13、14日所做的电视采访直播记录。在视频中我儿子和我儿子的同学同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一样均表述为这一行人进入学生寝室时确实满身酒气。
3、周同学在学校保卫处接受讯问调查的手机录音。
4、赵惠娥校长与我通话的录音。
5、常务副校长姚远与我在会议室对话录音。
6、学校发布于4月14日的公告在网络上的转载情况。
7、在大武口区公安分局隆湖派出所会议室召开的4.12事件情况通报会的相关录音。证明我孩子当时并没有退学的准备,其后的退学行为是出自人身安全的担忧而为的。
8、学校在4月28日炮制了一个所谓的教师签名信的网上信息截图。
9、我在宁夏理工学院贴吧中发表文章后的跟贴的截图。
10、中央电视台网络频道对打人事件的评论节目视频
11、收集的55个网络平台转载宁夏理工学院公告的截图
四、辅助材料(原告在网络上的实名举报材料)
1、如此司法绝对是我们社会的悲剧
2、从奇葩判决看宁夏三级法院的作为!
3、宁夏司法系统连续四次对公平正义的强奸
4、到底是谁在纵容校园暴力行为?
5、不能让这样的奇葩判决伤害了公平正义!
6、这样的法院如何面对大众对公平正义的期望?
7、副校长殴打学生被举报,学校起诉实名举报者侵犯名誉
8、从宁夏三级法院的奇葩判决看司法改革的必要性
9、校园暴力殴打有理网络实名举报有罪?
10、不能让对等赔偿原则成为对受害人的再次伤害!
五、关于本案的补充材料:
1、民事答辩状(宁夏理工学院起诉我名誉侵权的书面答辩)
2、关于抗诉宁夏理工学院案的补充意见
3、法律意见书(致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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