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以权益投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的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0 | 2021-1-9 11:3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充分发挥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按照《黑龙江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以风险投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暂行)》(黑发改产业〔2010〕1772号)精神,依据《哈尔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哈工信发〔2011〕3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从2011年至2015年,每年从市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中列支5000万元作为权益投资资金,委托给具有资质的投资机构,以权益投资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
权益投资资金实行政府决策、委托管理的原则,市工信委负责资金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投资机构负责项目审查评估和投资管理及资金回收,但不参与企业生产经营。
第二章 投资方式
第四条 投资机构对项目的投资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股权投资和可转债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按照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对投资机构参与项目企业分红的,与项目企业原股东共同享有股东权利。5年投资期内,在取得投资机构同意的前提下,项目企业完成回购投资机构的全部股份。
按照可转债投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对投资机构不参与项目企业分红的,每年按投资额的2%收取固定收益。5年投资期内,项目企业可以随时按照原值回购投机构的股份,并在5年投资期结束前,完成全部投资的回购。
第七条 权益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当年计划投资额的40%。
第三章 项目选取
第八条 市工信委组织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经过审查后提出备选项目企业;投资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备选项目企业。
第九条 投资机构负责对备选项目企业进行考察论证,出具审查意见,提出项目投资方式。
第十条 市工信委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及投资机构 考察论证结果进行审查,拟定项目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按照市政府审批意见,市工信委委托投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投资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与项目企业签订投资合同,进行投资管理。
第四章 投资监管
第十三条权益投资资金单独运行、封闭管理,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投资机构设立权益投资资金专户,每年按照资金规模的0.5%提取管理费用,用于投资项目企业的受理、调查、咨询、评审、监管等支出。
第十四条投资机构负责对项目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每季度向市工信委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权益投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投资管理期间,如发现企业价值与投资时企业价值严重不符时,及时向市工信委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项目企业要主动配合市工信委、投资机构开展工作,严格执行与投资机构签订的投资合同,确保资金用于所批复的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挪用和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市工信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权益投资资金总体使用情况和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七条 权益投资资金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五章 资金回收
第十八条 投资机构负责拟定投资退出方案报市工信委,经审定后执行。
第十九条收回全部权益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的50%资金,纳入市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滚动使用。投资收益剩余的50%资金奖励给投资机构。
第二十条项目企业不能按照投资合同如期回购投资,投资期结束时,由投资机构拟定处置方案,报市工信委,经批准后,可继续持有或进行股权处置,股权处置后的收益继续投入到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中,滚动使用。对恶意不回购的项目企业,投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追索,同时列入黑名单,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将不再给予支持,并建议金融机构降低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对于权益投资资金投资退出后出现的损失,由投资机构以项目为单位,向市工信委报告损失原因,并按照相关程序向市政府提出损失处置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核销。由于投资机构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失,投资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工业 新型工业化 发展资金 暂行办法 通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