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李庄敢抨击劳教却不敢抨击上访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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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法治大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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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9 11:44: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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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袁影,女,现年54岁,住重庆市永川区桂山路74号 2-3-4,------电话:13228613646
  被复议申请人: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
  申请事项:
  (1)、要求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受理并要求依法宣布府右街派出所(2011)190218号训诫书无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2年10月31日收到西城区公安分局2012年10月25出具的不予受理告知书,申请人不服,因告知书没有案号,故不能视为西城区公安分局出具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告知书行为属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特向北京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因西城区公安分局府右街派出所2011年10月18日出具的(2011)190218号训诫书内容申请人一概不知,由于府右街派出所(2011)190218号训诫书使我遭遇到户籍所在地永川公安局的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附证据:训诫书及拘留惩罚决定书),申请人对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从永川公安局查阅到府右街派出所(2011)190218号训诫书,该训诫书中所记载的是申请人反映的房屋经济问题,府右街派出所接案后没有积极了解案情,并且直接将申请人送去北京市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大家都清楚,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是国家信访局对案情、住所归属的分流中心,不是拘留场所,故府右街派出所不应对申请人采用训诫。
  训诫:在司法解释里是一种较轻的强制措施。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适用训诫的对象是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规则是法院开庭时所有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的纪律和秩序,它是开庭审理进行的保障。法庭规则由书记员在开庭审理时宣布,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对其直接采用训诫的强制措施并记录在案,由被训诫人签字或盖章。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9条治安处罚法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掉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类:又根据《治安处罚法》第96条(6)的规定,惩罚应该有:作出惩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有由作出惩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因此(2011)190218号训诫书属于超出了公安机关的处罚范围,应属无效行为。
  西城区公安分局府右街派出所(2011)190218号训诫书中的人相形态较丑,严重侵犯申请人的肖像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故要求停止侵害。
  申请人因父亲1957年被划为右派,受诛连,1965年底重庆市江津区政府雪上加霜又将父亲的房屋侵占(110。64平方米),1978年平反,平反后永川区组织部没有出具平反文书,导致被扣发的工资没有补,被抢夺的房屋也没有还,父亲多年申诉无果,造成父母亲终身无居住权,由于父亲积劳成疾患上肺癌60多岁就命归黄泉,母亲又于2004年授权予申请人继续维权,但仍然没有发还,逼迫之下母亲又于2007年8月18日悬梁自尽,真是惨绝人寰,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抢夺我家房屋大搞垄断性房地产开发,所有资金没有纳入财政,这样的事件发生在法治国家,老百姓实在心寒。由于当地政府的顽固抗法行为,不得不使我到北京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控告,同时也愿意找北京府右街派出所警察报案、投诉。根据《宪法》第37条、第41条《警察法》第2条、第21条、《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85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向北京公安警察反映要求保护国家财产和申请人的财产安全,北京警察应该保护申请人的人生安全和财产安全,《刑事诉讼法》第85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近亲属的安全”。可是申请人在北京频频遭遇永川公安警察和驻京办人员的暴力拦劫以及“黑监狱”的非法关押。北京警察应该加大力度打击地方政府和地方警察的黑恶势力。
  “十八大时间”渐行渐近,江苏省阳县十八大党代表蒋建明在南方周末“地方官员谈基层治理”系列访谈篇上说“不能把老百姓人为对手化”,我作为一位中国公民恳请我们的“父母官”关心国家、关心公民,不能把老百姓人为对手化。希望把国家的警力、财力用于在争夺“钓鱼岛”上,这样,我们的国家才真正能够达到国富民强的目的。百姓有了人权才是民族的骄傲。
  综上所述,根据《宪法》第5条、第37条、第41条《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85条的规定,为维护宪法的尊严、国家的政权,因此要求要求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宣布府右街派出所(2011)190218号训诫书无效。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
  1、 不予受理告知书
  2府右街派出所(2011)190218号训诫书
  3身份证复印件
  4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路标
  5训诫司法解释
  6关于行政复议管辖权解释
  7控告材料一份



  复议 申请人;袁影
  20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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