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长城保护与利用的现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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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10 12:3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刘 媛


大同长城保护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相应成绩,但从长城事业自身健康发展和长城事业所面临的广泛社会需求、公众较高要求来看,大同长城事业仍然存在着文物保护“四有”欠缺、家底不明、人为损害、盲目利用四方面的诸多问题,值得我们进行全面深入的剖析。
一、已确认的长城文物,“四有”要求远远没有达到
国家《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文物保护应当“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这就是文物保护最基础的“四有”工作,也是文物保护最基本的要求,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大同长城的文物保护,即使对于当前已确知的长城文物,也尚未达到文保工作者所周知的“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
(一)部分长城文物已获确认但尚无“标志说明”,相应保护尚未起步
已普查登记的大同长城文物,大部分尚无规范的标志说明。例如,笔者实地踏勘过的明大同镇72城堡,归今大同市行政辖区保护管理的有40座,除镇城大同,其
它39座均未见保护文物的标志说明(当然,分属朔州等的其他32座城堡,也只有朔州的西安堡立有石碑,有不太规范的标志说明);不规范的标识说明也有一些,主要是结合道路路口名牌、村镇地名牌进行的简单标识,如镇边堡曾在路口设置指示牌,虽然载有一些文物信息,但并非规范的文物保护标志,未必能起到文物保护的警示作为。
(二)“保护范围”既已在文件中明确,就应尽快公开标识,以便实施保护。
关于长城文物的保护范围,已经在文件中明确,但是大多没有落实到文物实体所在处。例如,保平堡属于正式登记在册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严格地讲,却至今没有文物保护单位的规范标志;尽管堡门前立有彩喷的介绍牌,但也只是简单援引文献介绍其历史渊源和军事价值,却没有标注此文物的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等更重要的信息。这样的情况,在大同长城沿线极为普遍;这样简单介绍情况的牌匾,根本起不了任何文物保护的警示作用。
(三)长城文物已有档案不够充足,难于全面支撑长城文物保护和利用。
已有大同长城文物的档案零散而单薄,远远不能适应保护和利用的需要。今后主要依赖长城资源普查所采集到的数据,包括长城关堡调查、长城单体建筑调查、长城相关遗存等体现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但是,光有文物资源普查的测绘数据体现出来的长城的物理属性,还远远不能够服务于大同长城文物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还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其人文属性方面的各种文献、研究成果,才能全面体现大同长城的历史地位、艺术价值、经济发展潜力,也才可以建设起全面、系统而完备的大同长城文物档案库。
(四)直接以各级文物部门充当管理机构,长城文物“有人保护”容易有名无实
大同市境内已确认22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2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302处县级文物,文物保护单位数量位居全省首位。个别文物保护单位有专门的保护机
构,如云冈石窟有研究院、恒山有管理局,其他绝大多数文物保护单位只能靠文物部门自己充当管理机构。大同市文物局只有17人,加上7县4区,全部文物部门人员总共不到50人。如此庞大文物群的保护就已经力不从心,因而很难顾及到近千处的长城遗址,面对大同长城保护的艰巨任务,大同文物部门确实是“独木难撑”。近几年来虽然实行了长城保护员制度,但是相对于如繁星般遍布大同城乡的长城文物,各县区聘请的保护员仍然较少,保护力量仍然薄弱,名义上虽然“有人”,但一旦长城文物受到危害,往往就会处于鞭长莫及的被动状态。
二、长城保护与利用的整个“家底”,远远没有查清
(一)即使是遗存较为完整的明代长城,文物“家底”也未必全面查清
即使在全面普查之后所公布的明长城数据中,也存在不少遗漏、错讹之处。例如,“山西境内明长城墙体783.34公里,大概占到总长的1/8。关堡322座、敌台959座、马面570座、烽火台1886座、采石场12处、马市3座、挡马墙2处、碑碣15通、戍卒墓地1处、水关(门)1座、壕沟20条、居住址4处、居住址群3组、其他10座”,以马市为例,根据笔者实地踏勘,大同行政区域内,遗址迄今清晰的马市就有新平堡西马市、守口堡马市、得胜堡马市、助马口马市、宁鲁口马市等,数量已不止3座,再加朔州市的杀虎口、云石口等马市遗迹,可以肯定地说,整个山西长城,远不止“马市3座”。
(二)其他朝代长城遗存状况模糊不清,文物“家底”大多语焉不详
大同地区还分布着明以前7个时期8个政权的早期长城,分别是战国时期的赵长城和中山长城、秦始皇长城、汉长城、北魏长城、北齐长城、隋长城、金长城。明以后的清代也曾经多次修缮天镇的长城。尤其是汉长城和北魏长城,正好修筑在大同历史上的两个重要时期,两汉时期都在大同修筑长城,而且在今天镇、阳高县、广灵一带遗迹众多,长城乡一带的汉长城景观尤其壮美;在新平耳到大营盘之间,有北魏长城遗迹,土夯层厚度6-8厘米,黑紫色,东西走向,完整地段尚存千米以上。严格地讲,这些年代更久远的长城应当比明代长城还珍贵,却迄今没有准确完整的遗存状况数据,自然也就无法有效保护。
(三)密切关涉长城文物保护的景观、风貌,缺乏全面、系统调查研究
文物融汇在特定的景观中,特定的景观存在于特殊的风貌中,特定的风貌形成于特色的文化中。保护长城文物,当然要划定保护范围和设置建设控制带,但必须更应当全面系统地研究长城文物所处的特定景观、特殊风貌。长城文物最特殊也最具有魅力的地方在于,它完全与大自然的山川河流紧密结合,因此,完全可以说,长城文物所处的景观风貌,是长城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具体的生活生产实践中,如果缺乏对长城的特定景观、特殊风貌的关注,而只是简单强调对长城文物本体的保护,就很容易事半功倍甚至事与愿违。
(四)直接影响长城保护与利用的长城文化资源,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文物部门组织的长城资源普查,整理出了各种长城遗址的现存数据;文化部门组织的对于各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也整理出了长城文化遗产的部分内容。但是,这还远远不够:一方面,两个部门各自的研究成果未必相互契合、匹配,因而难于直接运用到长城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中去;另一方面,大同长城的诸多历史典籍和各种研究成果尚未系统整理消化,这些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文化资源宝库得不到有效利用,势必全面影响大同长城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第三,一些文物遗存、史料记载、民间传说都广泛涉及的文化遗产,既没有得到全面、系统的整理,更缺乏适合当代推介的艺术创造,因而难于尽快开发利用、产生效益。例如,得胜堡“隆庆和议”的关键人物俺答汗直接催生了今日的呼和浩特市;忠顺夫人三娘子的故事更是极具传奇色彩,新平堡有极具传奇色彩的明代武官马芳的故居,其故事也广泛流传至今,这些宝贵文化资源,都极具开发价值,但却缺乏全面研究、有效推介。
三、各种原因的人为损毁,还经常甚至普遍地冲击着长城的保护与利用
(一)私自拆砖取土等妨碍长城保护的行为,普遍长期存在甚至形成“习惯”
长城文物遭遇的私自拆砖取土等,是一个普遍现象。笔者在实地踏勘中,多次见到乡民把长城土夯墙用来垫猪圈鸡窝。在各城堡形成的乡村,随处可见把长城砖扒下来拿走,用来砌房子、院墙、牛圈,还用来垒厕所,被称为“世界上最昂贵的厕所”。近几年随着不断宣传,这种现象已经逐渐减少,但这类“习惯”远未消除,还可能继续威胁长城。
(二)农耕、放牧等生产活动损坏长城的行为有所减少,但远远未能根绝
一些对长城文物的破坏行为已铸成大错,再也无法恢复。例如新荣区与丰镇电厂交界的长城上,有长达近百米的一段被耕松了土种了土豆,还有两处被挖断,腾开了地方堆煤;在长城上农耕放牧等,也是可能损坏长城的行为,随着农民生活生产条件的不断改善,这些行为在逐渐减少,但是远未能根绝。李二口一带的长城蜿蜒在高峻的山上,景色壮观雄宏,具有很高的观赏价值,也已经列入了天镇县政府文化旅游产业开发的内容范围,但是那里经常有大量的羊群不断地在长城豁口内外来回
穿越,牧羊人也跟着在长城内外不断挥鞭放歌,虽然看上去充满了原始纯朴的塞北风情,但是毕竟可能对长城文物本体造成损毁。
(三)交通、通讯、能源等建设工程,广泛、经常地冲击着对长城的有效保护
铁路、高速公路的建设,风力发电厂建设、通信塔的建设,是近些年对长城文物保护构成的强大的冲击波。长城关口所在经常是要道关口,修路理所应当;发电、通信设备更是现代化生活所必须的基础建设,也必可不少。这些现代化生活所必须的行为与古老长城文物的保护必然有矛盾,但并非不可协调,可惜的是,在大同长城沿线,从这些建设工程开始前期筹划起,到实施建设,没有一项预先为施工范围里的长城文物留下足够的有效保护空间。最为典型的是风力发电场的建设,正好也是优质的风源地,如何将古老的长城文物与现代化建设协调发展,是大同长城文物保护面临的长期问题。
(四)缺乏严格论证与科学设计的“修复”,往往事与愿违而直接损毁长城
文物修复是必须遵循严格规则的慎重行为,长城文物保护方面的“好心办坏事”例子层出不穷。历史上影响深远的“隆庆和议”诞生地得胜堡堡门砖雕精美,瓮城周沿大体完好,堡门的各种镜头照片早已在国内外到处传播。2008年区里提出了以长城资源为核心的旅游产业开发,对得胜堡堡门进行了修缮,但是该堡门修而没复,外观刺目,被网上评议广为诟病,偏激者甚至以为那个地方已经被彻底毁掉了。
四、缺乏有效保护的盲目利用,日益成为对长城保护与利用的更大危害
(一)未规范的踏青、冶游等“攀爬野长城”行为,不断损毁长城
大同长城沿线以游玩为目的的攀爬,因为从来不曾全面禁止过,故而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这类行为在对长城文物不断产生损害的同时,也普遍存在着难于确保人身安全的危险性。严格地说,自行爬长城这种事,合情合理但不合法,既不利于于长城文物保护,又不能给当地产生经济效益,游客生命安全也完全没有保障,一旦发生问题不堪设想,因此急需制止。
(二)不加保护地“开发”旅游日渐严重的践踏与破坏长城
大同长城的土夯结构使其相对砖石结构更加脆弱,更加容易受到风霜雨雪的侵害,也更加容易受到人为的损害,现存长城文物大多已经岌岌可危。在缺少有效的文物保护措施、旅游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大量游人无偿无序涌入,对长城的危害亦显而易见。个别乡村贪图简单饮食接待的微薄利润而一窝蜂地“开发旅游”,从眼前看,老百姓靠长城吃长城,这种事情似乎无可厚非,但是从长远来说,既不利于文物保护,也不利于永续利用,无疑是急功近利甚至杀鸡取卵。
(三)各自为战而相互雷同的旅游竞争,使长城历史文化资源难永续利用
大同市各个县区的长城资源,因地缘的相近,有诸多雷同之处。例如,天镇县的长城资源,主要是土夯长墙、曾经包砖的堡垒、马市、散落田野山巅的烽火台,而临
近的阳高县、新荣区、左云县的长城资源,同样也是这些内容。笔者研读过新荣区、左云县、天镇县关于长城文物开发利用的思路性文本,从内容上,不约而同地提
到了“影视城”,从方式上,不约而同地提到了“修缮、修复”,从目的上,不约而同地提到了“发展旅游”。在资源如此高度雷同、地缘如此接近的现实下,如各
县区关起门来各自为战,对长城历史文化资源不进行系统的规划和区域联动,后果不堪设想。只有很好地站在大同市甚至山西省的高度来整体布局、整体设计,才能
在大同长城的合理利用方面开拓出广阔前景来。
(四)“修复”蜂拥而上,在制造五花八门的“假古董”
如今,针对长城的修复可以说如火如荼,山西某地投资9700万元修复宋长城,受到长城学者董耀会先生的强烈质疑。当五花八门的修复不能实现保护长城文物本身的目标,可以想见,势必就是对长城文物、长城文化的严重毁损。当前,大同市长城的一些段落也不约而同地提出了“修复”长城文物的想法,如左云的镇宁楼、天镇的保平堡、马市口等。大同长城文物的修复确实也需要尽快提上日程,但是,《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对长城这样的大遗址修缮有明确的规定,任何项目都必须按法律程序申报、论证、批复,如过缺乏严格论证与科学设计,稍有不慎就会事与愿违,甚至严重损毁长城。(本文发表于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文物世界》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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