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丽江毁容案警方如何利用法律包庇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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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4 | 回复44 | 2021-1-10 01: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详解丽江毁容案警方怎样利用法律包庇罪犯
  丽江毁容案发生,全国舆论哗然,警方公开表态,控制了嫌疑人,案件的进一步处理要等伤情鉴定结果,伤情鉴定对毁容是需要等待三个月的……云云。对此一般人可能看不出什么问题,本人从职业律师的专业角度,告诉一下这里警方的倾向性在哪里,怎样的包庇了嫌疑人。
  很多人看的是态度措辞,是警方公布的受害人的姓氏却对所谓的加害人却没有姓氏公布等等,不想以往规律上的也公布嫌疑人姓氏加上某或某某,更专业的东西就说不出来了。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嫌疑人的马甲就跳了出来,把事情说成是冲突斗殴,还是受害人先挑起的争端,等等。不过再怎样说,对二个弱女子,身在外地,挑战当地一大群男人,都说不过去,而且你有理为何逃离现场也不报案?所有的类似案件嫌疑人狡辩,都会提出一车的受害人过错的说辞,尤其是流氓滋事找茬,都要找出受害人一堆所谓的“该打”的过错来的,这是流氓的标准做法。这样的各执一词,如果真的给嫌疑人所谓“疑罪从无”了,对受害人情何以堪?这疑罪从无是对司法机关而言的,不是对受害人的指控而言的,有受害人的直接指控,就是有罪证不是疑罪的,这里司法机关包庇嫌疑人,首先就是没有把自己站到为受害人伸张正义的立场上,而是披上“疑罪从无”的外衣站到嫌疑人一方,去对抗受害人。
  警方说所谓的已经与案发的11月拘留了6人,伤情鉴定要2月才可以,这样的说法也是一种忽悠,关键就是你批捕了没有?没有批捕最多拘留几天?你超期羁押了?这个拘留是刑事拘留不是治安拘留,治安拘留是一种处罚是要留下污点的,刑事拘留如果没有定罪是没有污点疑罪从无的。这刑事拘留只不过是给受害人的一纸安慰,让受害人看到拘留证以后,马上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了,这个取保候审也是司法强制措施,也可以叫做控制了嫌疑人,警方说拘留就是忽悠,这里需要信息公开,你为何不具体说说是批捕还是取保候审?
  然后的核心关键是警方到底按照涉嫌什么罪来追诉嫌疑人和立案。这从警方是说法当中显然是按照伤害罪来处理的,受害人只被鉴定出轻微伤,轻微伤是不属于刑事犯罪追诉的,而轻伤是自诉案件,只有重伤才是必须公诉的,这个重伤很难确定,严重的毁容是属于重伤害的,但确定不了的情况下,警方对“有可能”不属于公诉或犯罪的案件,就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变成取保候审了。而本案变成一个自诉,对外地来的受害人而言,是根本没有能力到当地去追诉的。
  但本人要说的是这个案件,是属于比一般伤害罪严重的多的寻衅滋事罪,是必须公诉的,警方按照伤害罪来处理此案,本身就是包庇。伤害罪的轻伤多数情况下是半年,严重的一级轻伤,已经接近重伤的情况下,才一年半,最高刑期是3年。而中国的轻伤标准非常高,只有骨折等才算,大量的酷刑折磨,都构不成轻伤,这与79年制定刑法,那十年酷刑和打砸抢太多,不能都立法追溯有关。而寻衅滋事罪则是可以判处五年的!
  寻衅滋事罪的来源是以前的流氓罪,后来流氓罪法律上不够科学,立法上变成了一个罪名,寻衅滋事就是其中之一,在丽江的这个毁容案件,就是标准的寻衅滋事的犯罪。现在我们从法条上来认识一下这个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我们可以从法条当中看到,丽江的案情,随意殴打他人到了疑似毁容且殴打了两个人,符合第一款;辱骂他人恶劣,属于第二款;拿走被打人部分财物,就算不是抢劫也符合第三款;多人聚众和斗殴打人在公众场所,符合第四款。按照法条是符合其中之一就是寻衅滋事,这个丽江案件,是四款都占,是非常标准的寻衅滋事罪。对这个罪名,情节恶劣是包括社会影响的,案件造成如此影响,从重判决是惯例,如果真的依法追诉,很可能应当是五年徒刑。
  而且我们应当看到对寻衅滋事罪与伤害罪是可以数罪并罚的,如果真的毁容构成严重伤害,是两个罪都要判处,而不是一个罪行吸收合并另外一个罪行的,寻衅滋事只要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就可以了,不要求一定要达到轻伤的程度的。我们在刑法的立法思想上,就是轻伤的门槛很高,但在轻伤之下,有一个寻衅滋事的刑罚,对不构成轻伤但社会危害巨大的暴力行为,有法可依,能够依法严惩。
  现在中国大量的属于寻衅滋事的刑事案件,都处于被警方包庇的状态,原因就是现在的社会背景已经发生了变化,当流氓的也是有背景的了,而且就算没有背景,也是底下与警察当中的败类混熟了,警匪一家的,这样的以伤害罪替代寻衅滋事罪包庇流氓的情况,成为了普遍现象,已经走向了立法初衷的反面。本人写这个文章,更大的意义也就是要让大家知道还有这样的一个罪名,这个罪名对保护弱者,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是极为有意义的。
  我们可以再看一下前不久热议的美国欺凌案,最后按照重罪处罚了几个中国留学生,这样的行为,很多人说在中国不构成犯罪,或者在中国不被处罚,其实这与事实是有偏差的。按照中国法律,这样的酷刑折磨同学,也属于寻衅滋事罪,也就是以前的流氓罪,在中国也是要判处5年徒刑的。只不过现实操作上,欺负人的已经不是社会小混混,而是有背景的X二代了,谁说X二代就不是流氓没有流氓行为,但我们的司法机关谁敢按照流氓去追诉他们的。如果按照寻衅滋事罪,很多恶劣的校园欺凌案件,也是要严惩的,而如果这个严惩真的落在了实处,我们的社会就更加和谐的。可惜的是这个罪名,更多的是被一些人利用来对付访民等方面,这里为何要双重标准。
  所以综上所述,对丽江这个案件,需要的是社会普法,让大家认识到还有一个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可以追诉流氓,保护我们善良的民众。而警方故意回避这个罪名,本身就是利用民众对刑法的盲区,包庇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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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1: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替楼主顶一下,现在洗地的一下子都冒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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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1: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起个狗名字算了 2017-01-26 18:33:34
  替楼主顶一下,现在洗地的一下子都冒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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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家在危机公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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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1: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别冒充律师好不好,连故意伤害的立案标准都搞乱了,还在这乱讲,轻伤立案,轻微伤才不立案,不立案拿毛批捕啊?
  寻衅滋事罪的情节恶劣,这个没司法解释,所以何种情况是情节恶劣并无标准,通常来说,一般以次数或者后果来评价
  法律原则之一,禁止重复评价,所以对于殴打来说,通常构成轻伤按照故意伤害,不构成轻伤也轻易不会以寻衅滋事罪来追究
  至于别的不说了,整个一百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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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1: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gaolaomao 2017-01-26 18:50:28
  楼主别冒充律师好不好,连故意伤害的立案标准都搞乱了,还在这乱讲,轻伤立案,轻微伤才不立案,不立案拿毛批捕啊?
  寻衅滋事罪的情节恶劣,这个没司法解释,所以何种情况是情节恶劣并无标准,通常来说,一般以次数或者后果来评价
  法律原则之一,禁止重复评价,所以对于殴打来说,通常构成轻伤按照故意伤害,不构成轻伤也轻易不会以寻衅滋事罪来追究
  至于别的不说了,整个一百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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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地的来的真快!你是想说云南丽江这个事情不够恶劣吗?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1.明确将“恐吓”增加规定为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之一,以严厉打击那些使用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威胁、滋扰他人,意图对他人产生心理威慑,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恐慌的行为。这是针对实践中发生的寻衅滋事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尤其是针对近年来黑恶势力寻衅滋事犯罪惯常采用所谓“冷暴力”、“软暴力”手段等新情况增加的。
  2.加大了对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的主犯的打击力度。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所谓“纠集他人”,是指纠合、聚合他人,表明此类寻衅滋事行为不止一人参加,但不一定表现出严密的组织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表现为多人或者很松散的团伙作案,也可能表现为以团伙形式作案。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原来只有五年,考虑到以多人作案方式且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以个人单次作案,因此增加了一档刑,将最高刑从五年提高到十年,可以并处罚金。适用本档刑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并不要求每一次寻衅滋事行为都必须构成犯罪才能适用本款规定,只要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该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即符合本款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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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1: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gaolaomao
2017-01-26 18:50:28
  楼主别冒充律师好不好,连故意伤害的立案标准都搞乱了,还在这乱讲,轻伤立案,轻微伤才不立案,不立案拿毛批捕啊?
  寻衅滋事罪的情节恶劣,这个没司法解释,所以何种情况是情节恶劣并无标准,通常来说,一般以次数或者后果来评价
  法律原则之一,禁止重复评价,所以对于殴打来说,通常构成轻伤按照故意伤害,不构成轻伤也轻易不会以寻衅滋事罪来追究
  至于别的不说了,整个一百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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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是谁非任评说 2017-01-26 18:55:54
  洗地的来的真快!你是想说云南丽江这个事情不够恶劣吗?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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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这冒牌律师可别折腾了,身体伤害同样需要鉴定,有鉴定么?更关键的是,随意
  所以寻衅滋事罪几乎是比所有法律职业鄙视的一项罪名,大家一般称之为口袋罪,什么上访啊之类的通常是用这罪名来判刑,与法律精神相抵触
  至于别的法律问题,不跟你这连故意伤害的立案标准都不懂的“律师”扯了
  最后告诉你,这案子应该是故意伤害(成立与否等鉴定)+抢劫罪数罪并罚
  说我洗地,我看你才洗地的呢,寻衅滋事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抢劫罪3-10年有期徒刑,哪个轻哪个重?
  赶紧哪凉快哪呆着去吧,哗众取宠也得有本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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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1: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猪,支持你,希望还那个女子一个公正,这件事太恶劣了,希望法律和政府,警察要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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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1: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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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1: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83年的严打在丽江重演,对于黑恶势力宁可错杀也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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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1: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丽江警方做此类事情早已是轻车熟路。
  包庇纵容犯罪者,不是一天两天了。
  犯罪集团的犯罪套路也是明显的,有以前案件的受害者也在微博详述了自己受害的经过,和当地警方对犯罪集团的包庇。和这个案件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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