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合同续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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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9-3-3 23: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合同期满,是否续签是双方的自主权,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续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的,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如你所述,台资企业的不续签合同并不违法,但应当按你2008年元月起的工作年限支付你经济补偿金(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按劳动部当时的规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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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9-3-3 23: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不合理,员工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所以如果是用人单位不想和你续签合同的话,依照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你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具体补偿方式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同时因为你在台资企业工作的时间大部分在08年以前,见劳动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所以说只有在08年以后的经济赔偿可以有法可依,08年以前的得和用人单位协商,参照当地的制定的劳动法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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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9-3-3 23: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连续工作9年后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是可以的,只是如果公司不与你续签合同的话,公司必需要支付你一定的补偿金,而补偿金的数额具体以你的平均工资还有你服务的年数来确定。但是如果连续工作满10年了,如果你向公司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公司就必须要和你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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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9-3-3 23: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1. 在一个公司连续工作9年,公司不续签合同合法!如果他解除劳动关系的话,是要给你经济补偿的!具体每满一年给你一个月工资的补偿,不够一年多于六个月的部分按一年算,六个月以下的部分支付半个月工资为补偿!2.如果公司在08年以后没有和你签定合同的话,你就可以在08年以后的工作时间里要求双倍的工资!3.签不签合同,续不续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效果也不同 如:不签定合同的公司要支付双倍的工资.不续签定合同如果是因为公司不同意造成的,那他就要给你经济补偿,是你的原因不愿意续签的,合同解除,没有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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