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责任该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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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路跃,家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耿黄乡大黄屯村。
  被申诉人:新乡市供电公司(供电局)
  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138号
  新乡市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安,董事长[供电局经理]
  新乡市龙源电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168号南楼7层
  法定代理人:尹宜钢,经理[供电局主任]
  事故经过;供电局电网改造,我每天到龙源公司上班,领取任务后,由国家电网或电力抢修的车到各线路改造经行干活。2010年8月28日,在新乡市金灯支线(原红涝线)线杆上(一级保护器没有启动)改造线路中被高压电击伤现在还在医院治疗当中。
  申诉理由: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年)第十二号文第二条、第四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电力法》第60条规定的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电力运行事故既包括人身触电事故,也包括电力运行对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属侵权纠纷,不仅仅是供电质量与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这种运行事故。、《电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如《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
  供电局电网改造,我儿子路跃每天到龙源公司上班,领取任务后,由国家电网或电力抢修的车到各线路改造经行干活。2010年8月28日,在新乡市金灯支线(原红涝线)线杆上(一级保护器没有启动)改造线路中被高压电击伤现在还在医院治疗当中。
  因利用民工代替专业人员,在有一级保护器的线杆上进行电网改造,其责任的重大可想而知。三系公司互相推卸责任,利用王辉(施工现场责任人)说谎话,甚至造假!一直至今没有享受工伤待遇的路跃已经在身上,精神上都有了问题,我们一家人已经两年没有收入,一贫如洗的我请求派专人调查真相.
  现在还在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没有人管.
  述求;1,看病.2办理工伤待遇.3两年多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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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3:5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世上那还有公道二字,只有官官相护,互相包庇?没有什么徇私枉法?只有不贪的,怎么能当官?
  河南新乡供电:两年多了,没有人管,我该怎么办?
  申诉人:路跃,家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耿黄乡大黄屯村。
  被申诉人:国家电网
  河南省供电公司
  新乡市供电公司(供电局)
  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138号
  新乡市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安,董事长[供电局经理
  新乡市龙源电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168号南楼7层
  法定代理人:尹宜钢,经理[供电局主任
  述求;1,看病.2办理工伤待遇.3两年多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现在路跃还在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没有人管.
  事故经过:在2010年7月到新乡龙源电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班。在2010年8月28日,在新乡市金灯支线(原红涝线)线杆上施工过程中,路跃被10千伏高压电电击,造成路跃身体多处电烧伤及全身中枢神经多处损伤,在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治。2011年4月份后,没有人为路跃看病。
  事故至今二年多,病人病情依旧严重,但仍然无人问津,病人除没有得到相应的冶疗外,其相应的工伤待遇更没有. 因病魔的折磨,路跃已经在身上,精神上都有了问题,其家庭已经负载累累,雪上加霜,承担不起高昂的医药费!!
  出现事故后,电力部门没有及时向安检部门通报情况,隐瞒真相,现场破坏,造成事故安检部门无法现场调查,无法作出正确事故处理。电力部门应负全部责任。请求政府派专人调查事实真相!!
  申诉理由: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年)第十二号文第二条、第四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解释: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追究责任:张军安、尹宜刚利用职权,渎职犯罪。根据:刑法397条规定:(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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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求;1,看病.2办理工伤待遇.3两年多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现在路跃还在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没有人管.
  事故经过:在2010年7月到新乡龙源电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班。在2010年8月28日,在新乡市金灯支线(原红涝线)线杆上施工过程中,路跃被10千伏高压电电击,造成路跃身体多处电烧伤及全身中枢神经多处损伤,在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治。2011年4月份后,没有人为路跃看病。
  事故至今二年多,病人病情依旧严重,但仍然无人问津,病人除没有得到相应的冶疗外,其相应的工伤待遇更没有. 因病魔的折磨,路跃已经在身上,精神上都有了问题,其家庭已经负载累累,雪上加霜,承担不起高昂的医药费!!
  出现事故后,电力部门没有及时向安检部门通报情况,隐瞒真相,现场破坏,造成事故安检部门无法现场调查,无法作出正确事故处理。电力部门应负全部责任。请求政府派专人调查事实真相!!
  申诉理由: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年)第十二号文第二条、第四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解释: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追究责任:张军安、尹宜刚利用职权,渎职犯罪。根据:刑法397条规定:(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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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经过:在2010年7月到新乡龙源电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班。在2010年8月28日,在新乡市金灯支线(原红涝线)线杆上施工过程中,路跃被10千伏高压电电击,造成路跃身体多处电烧伤及全身中枢神经多处损伤,在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治。2011年4月份后,没有人为路跃看病。
  事故至今二年多,病人病情依旧严重,但仍然无人问津,病人除没有得到相应的冶疗外,其相应的工伤待遇更没有. 因病魔的折磨,路跃已经在身上,精神上都有了问题,其家庭已经负载累累,雪上加霜,承担不起高昂的医药费!!
  出现事故后,电力部门没有及时向安检部门通报情况,隐瞒真相,现场破坏,造成事故安检部门无法现场调查,无法作出正确事故处理。电力部门应负全部责任。请求政府派专人调查事实真相!!
  申诉理由: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年)第十二号文第二条、第四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解释: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追究责任:张军安、尹宜刚利用职权,渎职犯罪。根据:刑法397条规定:(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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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经过:在2010年7月到新乡龙源电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班。在2010年8月28日,在新乡市金灯支线(原红涝线)线杆上施工过程中,路跃被10千伏高压电电击,造成路跃身体多处电烧伤及全身中枢神经多处损伤,在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治。2011年4月份后,没有人为路跃看病。
  事故至今二年多,病人病情依旧严重,但仍然无人问津,病人除没有得到相应的冶疗外,其相应的工伤待遇更没有. 因病魔的折磨,路跃已经在身上,精神上都有了问题,其家庭已经负载累累,雪上加霜,承担不起高昂的医药费!!
  出现事故后,电力部门没有及时向安检部门通报情况,隐瞒真相,现场破坏,造成事故安检部门无法现场调查,无法作出正确事故处理。电力部门应负全部责任。请求go-vern-ment派专人调查事实真相!!
  申诉理由: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年)第十二号文第二条、第四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因高压电造**身损害的案件,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解释:因高压电造**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追究责任:张军安、尹宜刚利用职权,渎职犯罪。根据:刑法397条规定:(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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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求;1,看病.2办理工伤待遇.3两年多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现在路跃还在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没有人管.
  事故经过:在2010年7月到新乡龙源电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班。在2010年8月28日,在新乡市金灯支线(原红涝线)线杆上施工过程中,路跃被10千伏高压电电击,造成路跃身体多处电烧伤及全身中枢神经多处损伤,在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治。2011年4月份后,没有人为路跃看病。
  事故至今二年多,病人病情依旧严重,但仍然无人问津,病人除没有得到相应的冶疗外,其相应的工伤待遇更没有. 因病魔的折磨,路跃已经在身上,精神上都有了问题,其家庭已经负载累累,雪上加霜,承担不起高昂的医药费!!
  出现事故后,电力部门没有及时向安检部门通报情况,隐瞒真相,现场破坏,造成事故安检部门无法现场调查,无法作出正确事故处理。电力部门应负全部责任。请求go-vern-ment派专人调查事实真相!!
  申诉理由: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年)第十二号文第二条、第四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因高压电造**身损害的案件,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解释:因高压电造**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追究责任:张军安、尹宜刚利用职权,渎职犯罪。根据:刑法397条规定:(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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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新乡供电:两年多了,没有人管,我该怎么办?
  申诉人:路跃,家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耿黄乡大黄屯村。
  被申诉人:国家电网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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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张军安,董事长[供电局经理
  新乡市龙源电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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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尹宜钢,经理[供电局主任
  述求;1,看病.2办理工伤待遇.3两年多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现在路跃还在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没有人管. 事故经过:在2010年7月到新乡龙源电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班。在2010年8月28日,在新乡市金灯支线(原红涝线)线杆上施工过程中,路跃被10千伏高压电电击,造成路跃身体多处电烧伤及全身中枢神经多处损伤,在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治。2011年4月份后,没有人为路跃看病。
  事故至今二年多,病人病情依旧严重,但仍然无人问津,病人除没有得到相应的冶疗外,其相应的工伤待遇更没有. 因病魔的折磨,路跃已经在身上,精神上都有了问题,其家庭已经负载累累,雪上加霜,承担不起高昂的医药费!!出现事故后,电力部门没有及时向安检部门通报情况,隐瞒真相,现场破坏,造成事故安检部门无法现场调查,无法作出正确事故处理。电力部门应负全部责任。请求政府派专人调查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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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究责任:张军安、尹宜刚利用职权,渎职犯罪。根据:刑法397条规定:(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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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张军安,董事长[供电局经理
  新乡市龙源电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168号南楼7层
  法定代理人:尹宜钢,经理[供电局主任
  述求;1,看病.2办理工伤待遇.3两年多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现在路跃还在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没有人管. 事故经过:在2010年7月到新乡龙源电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班。在2010年8月28日,在新乡市金灯支线(原红涝线)线杆上施工过程中,路跃被10千伏高压电电击,造成路跃身体多处电烧伤及全身中枢神经多处损伤,在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治。2011年4月份后,没有人为路跃看病。
  事故至今二年多,病人病情依旧严重,但仍然无人问津,病人除没有得到相应的冶疗外,其相应的工伤待遇更没有. 因病魔的折磨,路跃已经在身上,精神上都有了问题,其家庭已经负载累累,雪上加霜,承担不起高昂的医药费!!出现事故后,电力部门没有及时向安检部门通报情况,隐瞒真相,现场破坏,造成事故安检部门无法现场调查,无法作出正确事故处理。电力部门应负全部责任。请求政府派专人调查事实真相!!
  申诉理由: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年)第十二号文第二条、第四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解释: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追究责任:张军安、尹宜刚利用职权,渎职犯罪。根据:刑法397条规定:(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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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3:5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世上那还有公道二字,只有官官相护,互相包庇?没有什么徇私枉法?只有不贪的,怎么能当官?
  河南新乡供电:两年多了,没有人管,我该怎么办?
  申诉人:路跃,家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耿黄乡大黄屯村。被申诉人:国家电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乡市供电公司(供电局)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138号新乡市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张军安,董事长[供电局经理新乡市龙源电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168号南楼7层法定代理人:尹宜钢,经理[供电局主任 述求;1,看病.2办理工伤待遇.3两年多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现在路跃还在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没有人管. 事故经过:在2010年7月到新乡龙源电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班。在2010年8月28日,在新乡市金灯支线(原红涝线)线杆上施工过程中,路跃被10千伏高压电电击,造成路跃身体多处电烧伤及全身中枢神经多处损伤,在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治。2011年4月份后,没有人为路跃看病。 事故至今二年多,病人病情依旧严重,但仍然无人问津,病人除没有得到相应的冶疗外,其相应的工伤待遇更没有. 因病魔的折磨,路跃已经在身上,精神上都有了问题,其家庭已经负载累累,雪上加霜,承担不起高昂的医药费!!出现事故后,电力部门没有及时向安检部门通报情况,隐瞒真相,现场破坏,造成事故安检部门无法现场调查,无法作出正确事故处理。电力部门应负全部责任。请求政府派专人调查事实真相!! 申诉理由: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年)第十二号文第二条、第四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解释: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追究责任:张军安、尹宜刚利用职权,渎职犯罪。根据:刑法397条规定:(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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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3:5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世上那还有公道二字,只有官官相护,互相包庇?没有什么徇私枉法?只有不贪的,怎么能当官?
  河南新乡供电:两年多了,没有人管,我该怎么办?
  申诉人:路跃,家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耿黄乡大黄屯村。被申诉人:国家电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乡市供电公司(供电局)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138号新乡市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张军安,董事长[供电局经理新乡市龙源电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168号南楼7层法定代理人:尹宜钢,经理[供电局主任 述求;1,看病.2办理工伤待遇.3两年多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现在路跃还在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没有人管. 事故经过:在2010年7月到新乡龙源电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班。在2010年8月28日,在新乡市金灯支线(原红涝线)线杆上施工过程中,路跃被10千伏高压电电击,造成路跃身体多处电烧伤及全身中枢神经多处损伤,在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治。2011年4月份后,没有人为路跃看病。 事故至今二年多,病人病情依旧严重,但仍然无人问津,病人除没有得到相应的冶疗外,其相应的工伤待遇更没有. 因病魔的折磨,路跃已经在身上,精神上都有了问题,其家庭已经负载累累,雪上加霜,承担不起高昂的医药费!!出现事故后,电力部门没有及时向安检部门通报情况,隐瞒真相,现场破坏,造成事故安检部门无法现场调查,无法作出正确事故处理。电力部门应负全部责任。请求政府派专人调查事实真相!! 申诉理由: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年)第十二号文第二条、第四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解释: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追究责任:张军安、尹宜刚利用职权,渎职犯罪。根据:刑法397条规定:(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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